2019年4月1日起憑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票據,按政策規定能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有同學又出現了這樣的疑問:
火車票中途補票沒有姓名和身份證號,但有註明“隨原票使用有效”,這種可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及相關解讀檔案規定,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主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看納稅人身份,是否為一般納稅人;
2、看發生旅客運輸服務人員的身份,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
3、看發生旅客運輸服務的地點,限於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4、看納稅人取得旅客運輸服務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限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要註明單位名稱和稅號)、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等五類;
5、看納稅人取得旅客運輸服務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否註明旅客身份資訊,限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等三類;
6、看納稅人發生旅客運輸服務是否用於不得抵扣專案,如用於簡易計稅專案、免稅專案、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
納稅人取得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只有註明旅客身份資訊才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註明旅客身份資訊包括:
1、只註明旅客姓名;
2、只註明身份證件號碼;
3、註明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總結:上面這位同學諮詢的問題,中途補票未註明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的火車票是不能作為合規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但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浙江省稅務局也曾對這個問題進行過官方回答:
浙江省稅務局:根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因此,按檔案規定有註明姓名或身份證號的車票可以抵扣。
這個問題大家學會了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