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改制後,關於給事中的管理

元豐改制後,宋朝對給事中的編制、品級、章服、物質待遇、遷轉等都有相關的規定。具體而言,

給事中以四員為最高限額,但幾乎沒有滿額的情況。

官品由改制前的正五品升為正四品。給事中有資格穿紫服,佩戴金御仙花帶和金魚袋。在物質待遇方面,給事中與宰執無法相比,但也能維持十口之家在京師的基本生活。此外,給事中還享有大禮蔭補、致仕蔭補、遺表蔭補三種恩蔭特權,只是名額不如宰執多。

元豐改制後,關於給事中的管理

一、給事中的品秩等規定

1.員額和品級

據《唐六典》載:“給事中四人,正五品上。”宋初,給事中為寄祿官,仍為正五品上。元豐改官制,給事中品級升為正四品,以四員為額。宋高宗南渡,重建趙氏政權,

仍以給事中為門下後省長官,品級和員額不變。

四員只是最高限額,並非給事中的常設人數,事實上給事中常不能滿員。“給事中分領六房,兩員,即依左右曹分領,

奏章、開拆、制敕庫房、進奏院、通進司並通管”。

“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由此可推知,給事中的常設人數應為兩員。給事中以封駁皇帝和宰執的命令為重要職任,人員又少,權勢地位遠不如皇帝和宰執,

因而相較於人數眾多的臺諫官更便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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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官制改革後,“以階易官”,官階比之前有所減少,官員轉官速度比改制前更快。為改變這一局面,右正言王覿建議太中大夫以上至開府儀同三司不再磨堪轉官。最後,

規定文臣待制、太中大夫以上磨勘至通議大夫止。其餘庶官磨堪至中散大夫止。

元豐官制改革後,給事中改易為通議大夫階,即職事官給事中的對應寄祿官官階應為通議大夫(正四品)。根據元祐文官磨堪止法,除非特恩,

職事官給事中所對應的最高寄祿官不會超過通議大夫。根據“行”、“守”、“試”的原則,

“行給事中”的寄祿官高於通議大夫階,需要特旨才能獲得,這就表明給事中的品級在職事官序列中排在較為靠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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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服

宋朝對給事中的章服也有相應的規定。元豐五年(1082)四月,宋神宗“詔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這裡的“直學士”有可能指“樞密直學士”,正三品。

又因“待制,止系皂鞓犀帶,遷龍圖閣直學士,始賜金帶”。

所以,該“直學士”也可能指“諸閣直學士”中地位最高的龍圖閣直學士,從三品。

元豐改制後,學士、直學士等職為三品,均已階官化,而給事中雖是正四品,但是已經不是階官,不能決定章服等級,決定章服等級的是階官,而給事中的階官有高有低,

存在行、守、試的差別,與之對應的章服也不同。

給事中依直學士例賜服佩魚,則不管給事中的階官是否達到正三品,都可以得到與三品官員同等的章服。

這也就是所謂的“不以行、守、試”,

即給事中的本官不再決定給事中的章服等級,其章服等級與直學士相同。而無論依照樞密直學士還是龍圖閣直學士例,對於正四品職事官的給事中來說都是莫大的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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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唐朝青、綠、朱、紫四等朝服不同,“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元豐改制後,“三品、四品官方得衣紫、衣朱”。

因此,從三品的龍圖閣直學士和正三品的樞密直學士都衣紫。

“元豐四年,董正官制。自觀文殿大學士以上至三師並服談文;觀文殿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六曹尚書、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並給御仙花,皆許佩魚”。據宋朝佩魚之制,

“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緋者,飾以銀”。

因此,正四品職事官的給事中若依直學士例也能得到紫服、金御仙花帶和金魚袋。

元豐改制後,關於給事中的管理

給事中在章服方面待遇仍略高於中書舍人。如“給事中、中書舍人雖皆四品,給事中自服緋,除受告日,便自易服,蓋品應得也。惟中書舍人必俟後殿正謝面賜,乃易服”。即新除給事中可以立刻換章服,新除中書舍人需要等到朝謝之後,

由皇帝親自下詔令更換章服。

而且,“因任職事官經賜金帶者,雖後任不該賜,亦許服”。如“元豐中,有自侍郎為夕拜者,故仍舊系金帶。崇寧初,乃援以為例。自是給事中並金帶矣”。因元豐年間的先例,崇寧以後給事中佩金帶成為常例。而至大觀年間,

宋徽宗“始詔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皆許服紅鞓犀帶、佩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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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位

班位,是文武百官在朝堂上的相對位置,集中展現官員的身份、權力和地位。給事中的班位相對固定,始終在中書舍人之上。元豐改制後合班,

給事中在太子詹事之下,中書舍人之上。

紹興以後合班,給事中則在太子詹事之下,在承宣使和中書舍人之上。不過,也有例外的情況,元豐時,蔡京為中書舍人,蔡卞為給事中。蔡卞的班位應在蔡京之上。

蔡卞上言:“願以兄弟為次。”於是,給事中蔡卞班在中書舍人蔡京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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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為給事中的官員,其班位也有先後之別。元豐七年(1084)十月,規定

“應職事官以除授先後為序,同日除者以寄祿官”。

南宋時,為避免班序的混亂,制定了更為詳細的細則。

南宋時期,一般情況下,班位由職事官的高低決定,當職事官相同時,班位由姓氏、貼職、服色等決定。

而元豐以後,官員進入侍從的先後次序也影響著班位的先後。

如紹興九年(1139)九月甲申,馮楫自左朝散大夫權尚書禮部侍郎兼侍講除試給事中、劉一止自左朝奉郎試中書舍人兼侍講除試給事中。左朝散大夫在左朝奉郎之上,可宋高宗卻詔劉一止的班在馮楫之上。因為,紹興八年(1138)十二月,劉一止已除中書舍人,而在紹興九年(1139)正月,馮楫才除權禮部侍郎。

即劉一止先於馮楫獲得侍從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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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事中的物質待遇與蔭補名額

1.物質待遇

元豐改制後,宋朝實行雙軌俸給制,即以寄祿官請給為本俸(基本俸料),以職錢為輔。元豐三年(1080),

詳定官制所上《以階易官寄祿新格》:“給事中為通議大夫。”

因此,給事中(不帶行守試)的月料錢各四十五貫,衣賜春、冬絹各二直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行給事中的月料錢五十貫,衣賜春、冬絹各十七匹,

小綾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元豐官制行,以通直郎以上朝預宴坐,仍謂之升朝官”。即通直郎是升朝官的最低官階。據筆者翻檢史料所見,試給事中的最低官階為通直郎,

“料錢十八貫,春、冬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給事中的職錢,按照行、守、試分為三等,“行,五十千。(守,四十五千;十,四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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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給事中的每月最高可得錢100貫,春、冬絹各17匹,小綾5匹,春羅1匹。冬綿50兩。最低每月58貫,春、冬絹各7匹,冬綿30兩。相比於宰相、樞密使的月俸300貫,春冬各賜綾20匹、絹30匹、冬綿100兩。顯然,

給事中的物質待遇與宰執的待遇相差巨大。

熙寧年間,在開封,每匹絹的價格在1貫以上,大觀時,全國的絹價約兩貫餘。綾羅的價格高於絹。北宋綿的的價格在每兩70至100文之間。綾、羅按與絹同價,即每匹1貫。錦按最低價每匹70文計算,則給事中因本官的不同,

每年得錢在731貫至1242.5貫不等,即每天2貫至3.4貫不等。

熙寧初年,開封的中下級官員住宅,月租金一般是5貫左右。除去房租後,給事中每天的收入還剩1。83貫至3。236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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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初年,在開封,“日得一緡,數口之家,寒衣綿,暑衣葛,麗日食膏鮮”。這樣看來,給事中的經濟待遇雖遠低於宰執等高階官員,但也能讓數口之家在京師的過上較好的物質生活。

如果官員家屬眾多,給事中的薪資還是難以承擔的。

如政和八年(1118)以後,朱翌開始擔任州縣官,“月俸錢萬二千,米石五斗,麥如米之數,十口之家取足。已而官朝廷,祿十倍之。然日食肉猶一窗,衣常百結,

退視其室,其空如故”。朱翌在京做官,俸祿是之前的十倍,

即月俸120貫。這與給事中的薪俸相近,卻只能勉強維持十口之家在京師的基本物質生活。

元豐改制後,關於給事中的管理

2.蔭補名額

嘉祐時期,宋仁宗推行蔭補制度改革,廢除了官員的聖節蔭補,此後,宋代官員大體上有大禮、致仕、遺表三種主要蔭補方式。不是所有的文官都擁有蔭補資格,只有本官或職事官達到一定級別後才能獲得蔭補資格。如元豐改制後,

“承議郎以上至朝請郎非帶職者皆不得任子”。

宋哲宗親政之後,又修改蔭補制度,規定“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許奏補本宗有服親一人;自奉議郎、內殿承製以下,許與有服親一人恩例”。據《慶元蔭補新格》載:

“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並不得推遺表恩。”

而給事中作為侍從清要官,據前文得知,無論本官高低如何,都擁有蔭補資格。

元豐改制後,關於給事中的管理

元豐改制,關於給事中大禮蔭補的規定難以得知,大體而言,“東宮三師、三少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侍御史同。):本宗一人”。因此,在郊祀大禮之際,

經皇帝推恩,可蔭補本宗一人為官。

隆興元年(1163),為降低蔭補官員數量,規定“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侍從,卿監之至中大夫,

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

再經,則不許復請。遺表之恩,各減其一”。“正郞”指“尚書二十四郎中”,“左、右司郎中(帶待制已上職轉諫議大夫。左司轉左諫議,右司轉左諫議,帶翰林學士者,轉中書舍人)”。

諫議大夫、中書舍人都是侍從官。也就是說,隆興元年(1163)之後,身為侍從官的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只能大禮蔭補一人。給事中的地位在諫議大夫、中書舍人之上,

因而,給事中的大禮蔭補名額至少也是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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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遺表蔭補。宣和四年(1119),“詔六曹尚書致仕遺表恩澤,共與四人,其餘侍從官三人,立為定製”。因此,給事中一共擁有三個致仕、遺表蔭補名額。宋高宗時期,

“宰執、侍從致仕、遺表,惟補緦麻以上親,勿及異性”。

此後,中高階官員致仕、遺表蔭補名額只能給予緦麻以上親。

不僅如此,曾任給事中的官員也擁有致仕蔭補名額。如“曾任諫議大夫以上及侍御史”有資格蔭補緦麻以上親一人。因此,曾任給事中的官員擁有一個致仕蔭補名額。

淳熙十年(1177)二月,文武臣致仕、遺表蔭補名額減少三分之一,

六部尚書以下侍從官的致仕、遺表蔭補名額變為二人。

元豐改制後,關於給事中的管理

三、總結

綜上所述,元豐改制後,關於給事中的管理方面的內容,包括編制、品級、班位與章服,物質待遇、蔭補名額等,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元豐改制後,

給事中由正五品階官變為正四品職事官,以四員為最高限額。給事中的班位比較穩定,

一直在中書舍人之上。

在章服待遇方面,給事中依直學士例,在朝謝完畢後,獲賜紫服、金魚袋和金御仙花帶。而中書舍人服緋服,穿紅鞓犀帶、佩銀魚帶。相較之下,給事中的章服略高。

元豐改制後,關於給事中的管理

給事中的俸祿主要包括本俸(基本俸料)和職錢兩部分,據筆者統計,給事中的每月最高可得錢100貫,春、冬絹各17匹,小綾5匹,春羅1匹。冬綿50兩。最低每月60貫,春、冬絹各10匹,冬綿30兩。這樣的薪資雖然遠低於宰執的薪資,但仍可以保證一個小家庭在京師過上一個衣食無憂的生活,

如果是十人以上的大家庭則也能維持溫飽。

給事中享有大禮、致仕、遺表三種蔭補特權,

但每項蔭補名額較少,只能蔭補本宗子弟1至4人。也就是說,給事中的蔭補名額在整個宋朝官僚隊伍中所佔的比例十分微小,再加上給事中員額較少,所以其對宋朝冗官現象的影響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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