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彝良:年輕女孩街頭指認現場,遭中老年男子“駐足圍觀”

“不服就出來單挑!”雲南彝良,警車警報聲響徹城區多地。10幾個衣著光鮮、青春靚麗的女孩,被10多名警察押解著,在街上指認現場,圍觀人數眾多,其中大部分是中老年男子,場面十分“壯觀”!一問才知道,這些女孩竟是因為多次組織“約架”而被警方逮捕。

雲南彝良:年輕女孩街頭指認現場,遭中老年男子“駐足圍觀”

原來,女孩楊某等人在酒吧門口毆打鐘某,被範某干涉,雙方結下“樑子”。後楊某借“談判”之名,又將鍾某一頓暴打。範某聞知姐妹吃虧,頓時怒火中燒和楊某約架。雙方各帶了5-6個姐妹,在路邊發生打鬥。敗下陣來的範某,臉上“掛了彩”,心有不甘,便報了警。警方控制了全部鬥毆人員。這才有了故事開頭“聲勢浩大的指認現場”那一幕情景。

雲南彝良:年輕女孩街頭指認現場,遭中老年男子“駐足圍觀”

雲南彝良:年輕女孩街頭指認現場,遭中老年男子“駐足圍觀”

花樣年華,聚眾鬥毆?這陣仗,還以為是古惑仔火併呢。而這樣的當街指認,也引起路人紛紛圍觀議論。這丟臉程度比起古代的“當街遊行”,還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不知道這些女孩是否追悔莫及。但是觸犯法律,就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對此,有些家長不以為然,認為“不過是小孩子們打架而已嘛!”這種想法就大錯特錯了,她們已經違法,甚至犯罪了。

雙方從約架到聚眾鬥毆,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以涉嫌構成聚眾鬥毆罪。

雲南彝良:年輕女孩街頭指認現場,遭中老年男子“駐足圍觀”

根據《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體到本案,楊某和範某分別屬於雙方的組織者和首要分子,其他女孩則是積極參與者,都觸犯了該罪。

而且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多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雲南彝良:年輕女孩街頭指認現場,遭中老年男子“駐足圍觀”

本案中,雙方在公眾場合聚眾鬥毆、且人數眾多,社會影響惡劣,是否適用3-10年量刑,需要有關部門審查認定。

而指認現場,不同於“遊街示眾”,是刑事案件偵查的一個程式。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目的就是固定、核實證據。指認現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4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場所進行辨認。

雲南彝良:年輕女孩街頭指認現場,遭中老年男子“駐足圍觀”

這群少女為了所謂的“義氣”,在公眾場所大張旗鼓“約架”,揮霍花樣年華,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實在是不該,也必將受到法律對嚴懲。有矛盾可以平心靜氣,解決不了也可以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私下用拳腳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陷入更大麻煩,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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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聚眾鬥毆指認10範某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