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一女子涉嫌重大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黃某江虛假訴訟案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宿豫檢一部刑訴〔2020〕279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3021991********,漢族,中專文化,個體,住宿遷市宿城區**小區**棟**單元**室(戶籍地宿遷市宿城區**小區**幢**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 年4月24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豐志義,男,1997 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321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宿遷市宿豫區**鎮**居委會**小區**幢**單元** 室(戶籍地宿遷市宿豫區**鎮**居委會**組**號)。被告人豐志義曾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4月24日被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8 年1月12日刑滿釋放。被告人豐志義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 年3 月26 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93年**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321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宿遷市宿豫區**路**號**幢**單元**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盜竊罪,於2018年8月30日被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8年10月13日刑滿釋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 年7月29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321199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宿遷市宿城區**鎮**居委會**組**號。被告人張某甲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 年7月22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豐志義、羅某甲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李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李某甲、豐志義、羅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李某甲、豐志義、羅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聽取了被告人張兆彥、羅某乙的辯護人以及於磊、葉芳、李某甲、豐志義、羅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的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於磊容留、介紹王某甲、朱某甲、王某乙、羅某甲、王某丙、胡某某等賣淫女在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等地賣淫1775人次,嫖資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127025。88元,分得提成錢共計412483。38元;同時為葉芳介紹賣淫14人次,嫖資8329元,分得提成錢1131元;為張兆彥介紹賣淫53人次,嫖資33839元,分得提成錢5104。5元。被告人於磊容留、

介紹賣淫共計1842次

,嫖資1169193。88元,分得提成錢共計418718。88元

2。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20日間,被告人於磊明知被告人張兆彥(微信名“楓林晚”、“妮妮”、“難以釋懷”、“忘記”、“小喇叭”、“歲月”等)帶葉芳等人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向張兆彥介紹嫖客共計53人次,嫖客透過微信或者現金支付嫖資給張兆彥,張兆彥再透過微信給被告人於磊微信名為“A誠信”的微信賬號轉賬提成,嫖資33839元,被告人於磊分得提成錢5104。5元。

3。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19日間,被告人於磊明知羅某甲(微信名“阿楠”、“小哈哈”)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在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內容留、介紹羅某甲賣淫共計469人次,嫖客大多透過微信或者現金支付嫖資給被告人於磊,被告人於磊再透過微信名為“A誠信”或者“A綠茶”的微信賬號向羅某甲微信轉賬提成,嫖客向羅某甲支付嫖資時,羅某甲會透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於磊轉賬提成錢。嫖資292900元,被告人於磊分得提成錢102199元。

4。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3月25日間,被告人於磊明知王某甲(微信名“對你微笑純屬禮貌”)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在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內容留、介紹王某甲賣淫共計608人次,嫖客大多透過微信或者現金支付嫖資給被告人於磊,被告人於磊再透過微信名為“A誠信”的微信賬號向王某甲微信轉賬提成,嫖客向王某甲支付嫖資時,王某甲會透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於磊轉賬提成錢。嫖資389520。88元,被告人於磊分得提成錢143149。38元。

5。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3月25日間,被告人於磊明知朱某甲(微信名“格格”)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在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內容留、介紹朱某甲賣淫共計360人次,嫖客大多透過微信或者現金支付嫖資給被告人於磊,被告人於磊再透過微信名為“A誠信”或者“A綠茶”的微信賬號向朱某甲微信轉賬提成,嫖客向朱某甲支付嫖資時,朱某甲會透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於磊轉賬提成錢。嫖資229545元,被告人於磊分得提成錢87145元。

(1)2020年3月24日21時10分許,吳某某在蔡某甲的帶領下,與朱某乙一行3人趕至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因蔡某甲事先已透過微信聯絡於磊,並向於磊微信轉賬1300元嫖資,在於磊的安排下朱某甲向吳某某賣淫1次。

(3)2020年3月25日1時許,梅某某與李某乙入住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後,李某乙透過微信聯絡於磊,梅某某向於磊微信轉賬500元嫖資,在於磊的安排下朱某甲向梅某某賣淫1次。

6。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3月14日間,被告人於磊明知王某乙(微信名“果果”)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在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內容留、介紹王某乙賣淫共計247人次,嫖客透過微信或者現金支付嫖資給被告人於磊,被告人於磊再透過微信名為“A誠信”的微信賬號向王某乙微信轉賬提成。嫖資155010元,被告人於磊分得提成錢57040元。

7。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25日間,被告人於磊明知胡某某(微信名“小青青”)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在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內容留、介紹胡某某賣淫共計48人次,嫖客透過微信或者現金支付嫖資給被告人於磊,被告人於磊再透過微信名為“A誠信”的微信賬號向胡某某微信轉賬提成。嫖資30250元,被告人於磊分得提成錢11600元。

(1)2020年3月24日21時10分許,朱某乙在蔡某甲的帶領下,與吳某某一行3人趕至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因蔡某甲事先已透過微信與被告人於磊聯絡,並向於磊微信轉賬1300元嫖資,後在於磊的安排下胡某某向朱某乙賣淫1次。

(2)2020年3月24日23時15分許,陸某甲在王某丁帶領下,與周某某一行3人趕至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因王某丁事先已透過微信與被告人於磊聯絡,陸某甲向於磊微信轉賬500元嫖資,在於磊的安排下胡某某向陸某甲賣淫1次。

8。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25日間,被告人於磊明知王某丙(微信名“快樂”)從事賣淫違法活動,在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內容留、介紹王某丙賣淫共計43人次,嫖客透過微信或者現金支付嫖資給被告人於磊,被告人於磊再透過微信名為“A誠信”的微信賬號向王某丙微信轉賬提成。嫖資29800元,被告人於磊分得提成錢11350元。

(2)2020年3月24日23時15分許,周某某在王某丁的帶領下,與陸某甲一行3人趕至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因王某丁事先已透過微信與被告人於磊聯絡,周某某向於磊微信轉賬800元嫖資,後在於磊的安排下王某丙向周某某賣淫1次。

二、2019 年9 月份以來,被告人張兆彥容留、介紹姜某某、馬某乙等人在和泰酒店、錦繡江南小區等地賣淫35人次,介紹葉芳賣淫139人次,嫖資106136元,分得提成錢共計29265。5元;向於磊介紹嫖客40人次,嫖資32119 元,分得提成錢6234。5元;向羅某甲介紹賣淫4人次,嫖資2569元,分得提成錢677元。被告人張兆彥容留、介紹賣淫共計218人次,嫖資140824元,分得提成錢共計36177元

1。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張兆彥明知葉芳從事賣淫違法活動,為葉芳介紹賣淫共計139人次,嫖資82136元,被告人張兆彥分得提成錢共計20466。5元。其中有6人次系丁某某(微信名“孤城浪子”)向張兆彥介紹嫖客後,張兆彥再介紹嫖客給葉芳;有43人次繫於磊向張兆彥介紹嫖客後,張兆彥再介紹嫖客給葉芳。

4。2019年12月26日至3月19日,被告人張兆彥明知於磊從事容留、介紹賣淫違法行為,向於磊介紹嫖客40人次,嫖資32119元,被告人張兆彥分得提成錢共計6234。5元。

5。2020年1月29日至3月20日,被告人張兆彥明知羅某甲從事賣淫違法活動,為羅某甲介紹賣淫共計4人次,嫖資2569元,被告人張兆彥分得提成錢共計677元。

2020年3月11日16時許,楊某某透過微信和張兆彥聯絡,在張兆彥的安排下,楊某某至宿豫區和泰酒店,在酒店一房間內掃碼支付1000元給羅某甲,羅某甲向楊某某賣淫1次,後羅某甲向被告人張兆彥轉賬150元提成錢。

1。2020年3月30日至4月13日,被告人葉芳明知姜某某從事賣淫違法活動,仍為姜某某提供賣淫場所併為姜某某介紹嫖客67人次,嫖資39598元,被告人葉芳分得提成錢共計19494元。

2。2020年4月9日至4月14日,被告人葉芳明知馬某乙從事賣淫違法活動,仍為馬某乙提供賣淫場所併為馬某乙介紹嫖客10人次,嫖資8670元,被告人葉芳分得提成錢共計1836元。

3。2019年12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葉芳明知於磊從事介紹賣淫違法活動,向於磊介紹嫖客48人次,嫖資33765元,被告人葉芳分得提成錢共計6442。5元。

4。2020年2月26日至3月24日,被告人葉芳明知羅某甲從事賣淫、介紹賣淫違法活動,為羅某甲及其手上的賣淫女王某丙、胡某某介紹嫖客17人次,嫖資10200元,被告人葉芳分得提成錢共計2650元

1。2020年1月28日至3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向於磊介紹嫖客38人次,嫖資30482元,分得提成錢7687元。

2。2020年1月28日至4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向羅某甲介紹嫖客13人次,嫖資9288元,分得提成錢3079元。

2020年2月23日10時許,陸某乙透過與被告人李某甲微信聯絡,後被告人李某甲與羅某甲聯絡,陸某乙至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分兩次分別微信支付488元、200元嫖資給羅某甲微信賬戶,羅某甲向陸某乙賣淫1次。後羅某甲向李某甲轉賬230元提成錢。

五、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豐志義明知於磊在和泰酒店等地容留、介紹賣淫女賣淫,仍在和泰酒店一樓大廳等地為其從事容留、介紹賣淫違法活動望風71天,並分得提成錢共計18750元。

六、2020年3月18日至3月24日,被告人羅某甲介紹賣淫女王某丙、胡某某在和泰酒店、格林豪泰酒店等地賣淫27人次,嫖資17350元,分得提成錢共計5260元;為葉芳介紹嫖客4人次,嫖資2300元,分得提成錢共計690元。被告人羅某甲介紹賣淫共計31次,嫖資共計19650,分得提成錢共計共計5950元。

1。2020年3月18日至3月24日,被告人羅某甲介紹賣淫女王某丙在和泰酒店、格林豪泰酒店等地賣淫17次,嫖資10200,分得提成錢3000元;2020年3月份,被告人羅某甲介紹賣淫女胡某某在和泰酒店、格林豪泰酒店等地賣淫10次,嫖資7150元,分得提成錢2260元。

3月18日13時許,杜某某(微信名“杜某某”)與朋友左某某、蔡某乙(微信名“零亂”)約定嫖娼,後杜某某與羅某甲微信聯絡,讓其帶兩個賣淫女到宿城區靳塘小區北面的格林豪泰酒店,並微信轉賬100元路費給羅某甲。後羅某甲於當日14時許帶王某丙、胡某某至該酒店。杜某某向羅某甲微信分兩次分別轉賬1750元(600元1人次,3人優惠50元)、500元(左某某加鍾500元)嫖資,後羅某甲向杜某某賣淫一次、王某丙向左某某賣淫一次、胡某某向蔡某乙賣淫一次。羅某甲向胡某某轉賬400元,分得提成錢200元,向王某丙轉賬750元,分得提成錢350元。

當日19時30分許,杜某某在格林豪泰酒店再次聯絡羅某甲,讓其帶王某丙至該酒店,並微信轉賬100元路費給羅某甲。後羅某甲將王某丙帶至酒店,杜某某、蔡某乙分別向羅某甲微信轉賬600元,羅某甲向王某丙轉賬350元,向於磊分兩次各轉100元,自己分得提成錢150元。

2。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羅某甲為葉芳介紹嫖客4人次,嫖資2300元,分得提成錢690元。

(2)2020年3月24日晚,唐某某、房某某、徐某乙、盧某某、韓某某5人在聚餐後,由房某某聯絡孫某某,後孫某某聯絡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將被告人於磊的手機號碼告知孫某某,孫某某又將被告人於磊的手機號碼告知房某某,房某某聯絡被告人於磊後,在被告人於磊的安排下,房某某等5人趕至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唐某某、房某某、徐某乙、盧某某分別向被告人於磊微信轉賬500元,韓某某向被告人於磊微信轉賬450元。後朱某甲向唐某某賣淫1次、胡某某向房某某賣淫1次、王某丙向徐某乙賣淫1次、胡某某向盧某某賣淫1次、王某甲向韓某某賣淫1次。(因被告人於磊優惠每人50元,後唐某某收到朱某甲微信退款50元、房某某收到胡某某微信退款50元、徐某乙收到王某丙微信退款50元、盧某某收到胡某某微信退款50元)

八、2020年2月25日至3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張兆彥容留、介紹賣淫女賣淫,仍向張兆彥介紹嫖客19 人次,嫖資12200 元,被告人丁某某分得提成錢共計2045元。

(3)3月20日21時許,曹某某透過微信與被告人丁某某聯絡,後被告人丁某某與被告人張兆彥聯絡,在被告人張兆彥安排下,曹某某趕至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葉芳向曹某某賣淫1次,曹某某微信轉賬600元嫖資給葉芳微信賬戶,後被告人張兆彥向被告人丁某某微信轉賬100元提成錢。

九、2020年2月4日至3月13日,被告人張某甲明知於磊在和泰酒店等地容留、介紹賣淫女賣淫,仍向於磊介紹嫖客14 人次,嫖資8000 元,分得提成錢共計1264 元。

十、2020 年2月5日至3月18日,被告人羅某乙(微信名“A婚慶扎花攝影黑寶馬車隊”)明知於磊在和泰酒店等地容留、介紹賣淫女賣淫,仍向於磊介紹嫖客8人次,嫖資5500 元,分得提成錢共計1053。76 元。

2020年3月18日2時許,力某某、郭某某二人搭乘被告人羅某乙駕駛的計程車,在車上三人聊天時達成共識,由被告人羅某乙將力某某、郭某某二人送至宿遷市宿豫區“和泰酒店”嫖娼,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羅某乙跟被告人於磊聯絡將資訊告知於磊。後力某某、郭某某二人到達酒店後,在被告人於磊安排下,賣淫女王某丙向力某某賣淫1次,羅某甲向郭某某賣淫1次。郭某某微信支付1600元嫖資給王某丙微信賬戶,王某丙將自己的提成500元扣除後向於磊微信轉賬1100元,後被告人於磊分別向羅某甲微信轉賬500元嫖資、向被告人羅某乙微信轉賬300元提成錢。

另查明: 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豐志義、羅某甲均系抓獲歸案,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張某甲、羅某乙、丁某某犯罪以後均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查明:被告人於磊已退出贓款12000元;被告人豐志義已退出贓款18523元;被告人羅某甲已退出贓款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已退出贓款10065元;被告人張某甲已退出贓款1264元;被告人曾某某已退出贓款1825元;被告人羅某乙已退出贓款965。76元;被告人葉芳已退出贓款15000元;被告人丁某某已退出贓款204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戶籍資訊等書證;

2。證人王某丙、胡某某、蔡某甲等人證言;

3。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李某甲、豐志義、羅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供述與辯解;

4。宿遷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製作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李某甲、豐志義、羅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豐志義,容留、介紹賣淫;被告人李某甲、羅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介紹賣淫,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豐志義,均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李某甲、羅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均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於磊,分別與被告人張兆彥、葉芳、豐志義、李某甲、張某甲、羅某乙、曾某某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張兆彥、分別與葉芳、丁某某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葉芳、羅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羅某甲、李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豐志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豐志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張某甲、羅某乙、丁某某犯罪以後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豐志義、羅某甲,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於磊、張兆彥、葉芳、李某甲、豐志義、羅某甲、曾某某、丁某某、張某甲、羅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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