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債權人有權對屬於債務人的他人名下財產提起物權確認之訴!

最高院:債權人有權對屬於債務人的他人名下財產提起物權確認之訴!

作者:初明峰 劉磊 張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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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概述

法律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合法債權有效實現受爭議財產歸屬影響的債權人屬於本規定所指的“利害關係人”,該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訴請確認爭議財產部分或全部屬於債務人。

案情摘要

1。 劉洋洋依據另案生效判決對劉素平、梁獻省依法享有合法到期債權,但一直未能得到清償。

2。 劉洋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登記於劉素平、梁獻省女兒梁玲玲名下的8套房產屬於家庭財產。

爭議焦點

劉洋洋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法院認為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物權公示效力,即登記的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不動產物權的實際權利人。但是,如有證據證明登記的權利人不是該不動產物權的實際權利人,應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房產的真實歸屬。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本案中,劉洋洋依據另案生效判決依法享有合法到期債權。劉素平、梁獻省對上述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但未予清償。因此,確認登記於劉素平、梁獻省女兒梁玲玲名下的8套房產是否屬於家庭財產,關乎劉洋洋合法債權的有效實現。所以,原審判決認定劉洋洋系訴爭房產的利害關係人,其有權依照上述規定提起本案物權確認之訴。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583號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實務分析

現行民法典和原物權法均有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關於本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問題,在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部分觀點認為,應避免訴權濫用,嚴格限定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僅限於與爭議物權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持本觀點的人否認了債權人對未登記在債務人名下但債務人實際享有權益的財產提起物權確認訴訟的原告資格。此情形下,因執行環節不得以執代審,導致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會受到影響。

本文援引判例明確:合法債權有效實現受爭議財產歸屬影響的債權人屬於本規定所指的“利害關係人”,該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訴請確認爭議財產部分或全部屬於債務人。該權威判例糾正了實務中部分人的錯誤認識,特此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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