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陽縣人民檢察院釋出潛江案偵破調查情況通報,你們瞭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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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9005199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潛江市,現住潛江市**鎮**村**組。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0月11日被元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9月23日被元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甲和張某甲(另案處理)系朋友關係,張某甲與車某某因瑣事發生矛盾,張某甲告知劉某甲後。2015年11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郭某某、張某乙(後兩人另案處理)等人商量後駕駛車輛在元陽縣城區尋找車某某,在**鎮轉盤處找到車某某等人駕駛的車輛,用刀砍砸車輛,車某某駕駛車輛逃跑至元陽縣**鎮**路**路交叉口西北側處,被告人劉某甲等人下車用刀砍傷被害人白某甲、李某某、白某乙。經鑑定,被害人白某乙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害人白某甲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並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程式審理。

此致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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