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女子協助婚外情男子強姦並猥褻並強姦自己13歲女兒獲刑四年半

4月28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東濟寧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強姦、猥褻兒童案。山東一女子協助婚外情男子,猥褻並強姦自己13歲女兒,後因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獲刑四年半,其婚外情人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被判七年。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2018年10月,男子吳某透過微信附近的人將被告人段某加為好友,後雙方經過聊天,發展成婚外情人關係。吳某知道段某的女兒被害人劉某1(2005年10月11日出生)年齡為13歲。2018年11月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某在和被告人段某微信影片聊天過程中,多次提出、利誘並指使段某將手機攝像頭對著被害人劉某1,並讓段某脫掉劉某1的衣服,觀看劉某1的裸體和隱私部位。2019年2月,在段某家中,吳某提出想和段某女兒發生性關係,段某表示只要給她500元錢就行,吳某答應給錢後,二人共同強行脫光劉某1衣服,段某按著女兒的手不讓其反抗,後吳某強行與劉某1發生關係。

事後,吳某多次給劉某1發紅包並威脅其不準說出侵犯她的事實,否則就殺害劉某1父女。而母親段某也多次給劉某1現金、發紅包安撫,並以說出去丟人,如果說出去她就殺了劉某1的父親,或者吳某會殺了劉某1父女相威脅。

2019年8月初,被害人劉某1的姑姑得知被告人吳某、段某多次對其猥褻後,於2019年8月12日帶其到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8月27日,公安機關先後將段某、吳某抓獲歸案。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和吳某強姦和猥褻劉某1的事實,但當庭否認有犯罪行為。吳某到案後始終否認有強姦和猥褻劉某1的行為。

原審法院審理後以被告人吳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段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以一審判決認定其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經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採取脅迫、利誘手段,觀看兒童裸體、隱私部位,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段某為被告人吳某實施強姦、猥褻兒童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亦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被告人吳某利用段某與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便利,對不滿14週歲的幼女實施姦淫和猥褻,依法應從重處罰。在強姦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段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在猥褻兒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段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段某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段某均身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二審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據相關法律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張月朦)

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Qnews

【版權宣告】

TAG: 吳某猥褻劉某被告人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