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華庭專案1#樓建築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的重大事故,
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
,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萬元。
2021年3月15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了該起重大責任事故罪
二審刑事裁定書
,裁定書顯示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9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5年不等
,其中:
安全員和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公司副經理等2人有期徒刑
五年
;
2名安拆工有期徒刑
四年
;
專案經理、生產經理、專案工長、安全科長、安全員等5人有期徒刑
三年
;
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總經理,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原判決認定,2019年4月25日上午7時20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區大慶路問津街東北角翡翠華庭專案在建1號樓建築工地,發生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的重大傷亡事故,
造成11人死亡,2人受傷
。
事故發生後,經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華庭“4。25”施工升降機轎廂(吊籠)墜落重大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施工升降機第16、17節標準節連線位置西側兩條螺栓未安裝、加節與附著後未按規定進行自檢、未進行驗收即違規使用,是造成事故的
直接原因
。
一審判決認定:
被告人
程某
系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安全員、安拆工,未按照施工升降機使用說明書、操作規程進行安裝和緊固螺栓,僅憑經驗進行安裝作業;安裝完成後,未按規範進行自檢、除錯、試運轉,僅憑經驗進行檢查,違規進行了非安裝程式的物料運輸作業。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
劉某
系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公司副經理,存在未安排專職裝置管理人員對施工升降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在施工升降機現場安裝時,未按規定安排專職裝置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違規將未經第三方檢測和聯合驗收的施工升降機投入使用;指派無證人員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機;未按規定配備專案安全管理人員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被告人
王某東、胡某倉
系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安拆工,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機使用說明書、操作規程進行安裝和緊固螺栓;安裝完成後,違規進行自檢、除錯、試運轉,未能發現事故升降機第16、17節標準節西側兩條螺栓漏裝的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
張某
系衡水翡翠華庭工地安全員,負責工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沒有認真履行工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施工升降機加節安裝時沒有進行現場監督,未按規定核查安裝人員身份,對升降機違規使用監督不力,對施工升降機安全操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
於某森
系施工總承包單位翡翠華庭專案經理,未履行專案經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組織對所承擔的工程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
程某明
系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生產經理,對安裝隊伍安全生產應負全面責任,未對員工實施安全生產有效管理,事故施工升降機現場安裝監管缺失;安裝完畢後未按要求組織自檢、除錯、試運轉,並出具自檢驗收合格證明,未按規定向使用單位進行交接;未按規定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
劉某義
系施工總承包單位翡翠華庭專案工長,在施工升降機現場安裝時,未按規定安排專職裝置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將未經第三方檢驗、安裝單位自檢、總包單位未組織驗收的事故升降機違規投入使用;對無證人員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機未採取制止措施。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
趙某軍
系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不力,未對下屬公司在建施工專案進行安全檢查;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缺失的情況失查;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指導不力;對施工現場違規使用事故升降機的情況失查;對事故升降機司機謝俊玉無證上崗情況失查。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禁止被告人趙某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被告人
於某華
系監理單位翡翠華庭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
程某
系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總經理,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禁止被告人程某、劉某、王某東、胡某倉、張某、於某森、程某明、劉某義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公司副經理)、王某東(安拆工)、張某(安全員)、於某森(專案經理)、程某明(生產經理)、劉某義(專案工長)等6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被告人劉某(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公司副經理)上訴理由:
原判認定我對事故承擔與塔機公司完全相同的責任明顯錯誤;在1000多萬元的賠償主體及諒解書的諒解物件這兩個關鍵量刑情節上,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原判量刑重。
被告人王某東(安拆工)上訴理由:
原判認定與事實不符;量刑重。
被告人張某(安全員)上訴理由:
原判認定我為工地安全員,對升降機安裝監督不力錯誤;未認定我構成自首錯誤;量刑重。
被告人於某森(專案經理)上訴理由:
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劉某1、劉某均承認雙方存在違規掛靠關係,並不是二分公司,該違規掛靠關係才是導致本次重大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原判認定上訴人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是委派關係,又認定上訴人是河北厚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工,屬於事實不清,前後邏輯混亂。事實上,上訴人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僅僅是“掛證”而非委派;原判量刑重。
被告人程某明(生產經理)上訴理由:
原判事實不清,事故責任認定不明,對本人罪名認定有誤;原判證據不足,無法證明上訴人程某明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現有證據證明已安裝升降機“16、17”螺栓被人為卸下,致使事故發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調取相關證據完善第三方技術鑑定報告,明確本案的主要直接責任方是施工方,在主管單位尚未進行驗收即違規、超載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劉某義(專案工長)上訴理由:
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重。
原判綜合各原審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責任事故中的責任、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對各原審被告人所處刑罰適當。對上訴人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原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
本起事故傷亡情況較重,影響惡劣,事故發生後,河北省住建廳、住建部曾多次追責處罰。
升降機事故發生地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釋出的事故調查報告顯示,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科長、專案經理、專案安全員等在內的
13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1.施工總承包單位(6人)。
(1)
趙某軍,
男,群眾,安全科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
)劉某為,
男,群眾,二分公司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3)
劉某軍,
男,群眾,二分公司副經理、現場實際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4)
於某森,
男,群眾,翡翠華庭專案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5)
劉某義,
男,群眾,翡翠華庭專案工長,協助劉軍負責現場管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6)
張某,
男,群眾,翡翠華庭專案安全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監理單位(1人)。
(7)
姜某,
男,群眾,翡翠華庭專案現場監理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3.事故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5人)。
(8)
程某,
男,群眾,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9)
程某明,
男,群眾,生產經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10)
程某,
男,群眾,安全員、安拆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11)
王某東,
男,群眾,
安拆工,
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12)
胡某倉,
男,群眾,安拆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4.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節能辦(1人)。
(13)
於某華,
男,中共黨員,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節能辦職工。違規在恆遠管理公司兼職,擔任翡翠華庭專案總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19年10~11月
事故發生後,河北省住建廳連續釋出1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施工總承包單位
被吊銷A證、暫停承攬工程
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
被吊銷資質/安許證
專案經理
涉嫌“掛證”,被吊銷B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被吊銷C證
拆卸工被吊銷特種作業人員
操作資格證書
2019年12月
河北省住建廳再發通報,決定:
將對事故負有責任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
列入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
根據《河北省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黑名單”資訊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單之日起一般為12個月。
2020年7月、8月
住建部再追責:
2020年7月16日,住建部追責
監理單位
,監理資質由甲級降為乙級。
2020年8月18日,住建部再次追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
資質被降級。在該單位“掛證”的
專案經理
一建證書被吊銷,終身不予註冊。
安全員的工作在外人眼裡看著輕鬆,其實其中壓力只有自己清楚!廣大安全員朋友,在處理安全隱患問題的時候,還是要把責任二字放在首位。
下面安全員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
不同型別事故案例
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第一點:
不該籤的字一定不能亂籤
案例:王某乙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三年!
【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蒲刑初字第25號)】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於當日持12張空白火工品領料單讓安質部安全員被告人王某乙審批申領爆炸物品。王某乙因領取爆炸物品嚴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電話請示被告人馬某。得到被告人馬某可以分批領出的指示後,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領料單上籤了字。後因其他原因發生爆炸事故導致8人死亡5人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乙作為六分部的安全員,明知超量領取違反相關規定,仍然簽字同意,導致嚴重後果的發生。最終,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注:近期多起塔吊倒塌類事故發現資料員代簽字被追責)
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作為安全員,不該籤的字一定不能亂籤。
即使是請示了領導說可以籤,如果你簽了,出事了你還是跑不掉!
第二點:
一定要加強督促、檢查工程現場安全生產工作
案例:
李某某等重大責任事故案
【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甬鎮刑初字第552號】
2012年年初,某廠承建某油輪機的電焊、冷作裝配、安裝等工程,並指派安全員被告人郭某某對該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為負責該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檢查工程現場安全生產工作,也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為負責該工程安全生產的安全員,未嚴格督促、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
2012年7月25日8時許,因違章作業發生閃爆,導致3人受傷,其中1人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終,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啟示:
說實話,這個就有點難為我們安全員了。因為即使你做到督促、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也不一定就能保證現場就絕對不出事故。現場那麼大,幾個安全員怎麼可能全都盯得住?所以不實行全員化安全管理,都是在賭!
第三點:
加強現場安全監管
案例:
賈某某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
【甘肅省民樂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民刑初字第63號】
法院調查取證證實張某某、侯某某有安全員資格,負責煤礦現場監管安全技術工作,二人作為技術和安全方面的直接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以及排除安全生產設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在組織整改施工作業中疏於預防監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均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最終,被告人侯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張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啟示:
疏於監管,怎麼算嚴於監管?如果嚴於監管出事了,是不是還是會被說監管不到位?看看有多少隱患還沒有去組織整改的?有多少發現隱患最後讓安全員自己整改的?整改責任人到底應該是誰?(詳見文章下半部分分析)
第四點:
堅決制止無證施工
案例:黃某某等重大責任事故案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浦刑初字第198號】
2012年7月,某公司承接某電梯安裝工程,後該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某組織不具備電梯安裝資質的李某某等人進行電梯安裝。同年8月6日14時,李某某在安裝電梯過程中,被電梯井掉落的平衡塊砸中頭部後死亡。被告人黃某某組織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電梯安裝,明知施工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對作業現場疏於安全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被告人陳某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兼安全員,明知施工人員無證施工,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次要管理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陳某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終,被告人黃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啟示:
無證的人是老闆聘用的,最後出事了,安全員也得跟著背鍋,因為你
明知無證卻沒有制止
。將來遇見老闆安全生產違法,給老闆指出來之後老闆不聽,那安全員你一定要
做好記錄,留好證據
。
第五點:
違規操作堅決不幹
案例:
何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1)平刑終字第135號】
被告人何某甲為某採石場安全員,負責各採區安全生產工作。2007年6月15日,作業發生炸藥爆炸導致3人死亡,2人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國家關於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作業中嚴禁採用擴壺爆破的開採方式的規定,對03採區開採安全檢查不力,對違規擴壺放炮沒有制止,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而且法院還查明,被告人何某甲於2007年9月27日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身為採石場安全員,違反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違規生產作業沒有制止,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傷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何某甲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最終,被告人何某甲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前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
啟示:
說實話,這個應該是最悲催的安全員了。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還在緩刑期間,又出事了,緩刑被撤銷。本來還可以在監獄外邊,現在卻是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還不能緩刑,只能進監獄服刑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適用緩刑)
第六點:
有事好好說,千萬別衝動
案例:
侯某某故意傷害案
【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5)銅印刑初字第00007號】
安全員付某某是被害人,他在2014年9月18日零點班時,現場檢查發現皮帶司機侯某某躺在那兒睡覺,他就說侯,侯不聽,兩人起了爭執,被侯某某順手從巷道拿了一根大約一米長的麻花狀釺杆打在付某某左臂肘關節處。經陝西公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付某某左肘損傷屬輕傷二級、九級傷殘。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
啟示:這是個安全員被毆打的案例。安全員在現場經常發現別人的違章,制止別人的違章,有時候還開罰單,難免引起某些人的怨恨。所以,我們保護別人安全的同時,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安全啊。在這裡,也提醒廣大工友們,安全員真的都是為了大家好,遇到安全員指出違章時候,千萬別衝動,即使衝動,也千萬不能動手……
第七點:該籤的安全協議必須籤,一旦出事故就是“護身符”
案例:因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員被追責!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點50分左右,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古清口街道轄區,日照程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機進行裝載作業時,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
翻斗車在抓機作業半徑內進行停車卸貨作業,翻斗車司機高某在翻斗車滿載的情況下,將液壓缸升到最高處,車輛的重心處於高位,極不穩定;抓機司機王某用抓手調整卡在翻斗車後簍的壓塊,導致翻斗車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車側翻。
調查發現,高某不具翻斗車駕駛資質,淮安軍驫與日照程皓在同一作業區域作業,互相可能危及對方安全,
但雙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
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
高某,無資質作業,
違章作業
,在此事故中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淮安軍驫,
未與程皓機械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對於高某無資質作業問題未查實,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程皓機械,
未與淮安軍驫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溝通與協調,放任交叉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操作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周某東,
淮安軍驫安全員
,
未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隱患未得到有效控制和解決
,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馬某,程皓機械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福,程皓機械的安全員,
對於翻斗車在抓機半徑內作業的問題
未掌握未查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點:變更管理做不好,事故就會隨之而來
案例: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裝置前未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或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被追責
2020年3月30日22時10分,江陰市西城鋼鐵有限公司一鍊鋼電爐碳粉罐發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業人員在進入車槽罐作業前,未採取通風措施和氧含量檢測,導致2人在進入罐體後因缺氧發生窒息。
經調查發現,2020年3月25日,西城鋼鐵公司氮氣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種車輛排程室碳粉準備作業使用的
壓縮氣體由壓縮空氣更換為氮氣
。3月30日12時許,碳粉準備作業乙班3名作業人員進場作業。作業人員在未採取通風措施和氧含量檢測的情況下,進入罐體作業。調查顯示,
該單位氮氣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組織辨識使用氮氣進行充碳作業環節的安全風險,未專門組織對碳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詳細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且未根據新工藝及時修訂完善碳粉作業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沈某,西城鋼鐵公司特種車輛排程室總排程,公司碳粉準備
作業負責人
,在採用氮氣新工藝進行充碳作業前,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也未進行專門培訓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準備作業人員照常上崗作業,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由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點:必須做好每一名新員工的入職安全培訓
案例:安全科長因對新員工安全培訓不到位被追責
2020年3月3日11時10分左右,山東臨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德化工)
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傷
,直接經濟損失約260萬元。2020年3月3日7時55分左右,福德化工車間主任張義明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填寫動火作業票證並經公司批准,就安排張學智和肖雲亮對罐區北側4個儲罐進行加裝銘牌支架焊接作業。11時09分41秒,事故儲罐發生爆炸,致罐體整體飛起數米後落至防火堤東南角,並起火燃燒,事故導致張學智當場死亡,肖雲亮重傷。
企業復工前將配套的罐區內生產設施恢復正常,管道內殘餘的八碳烯與罐內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企業違章指揮,福德化工電焊工張學智入廠時間短,在不熟悉工作環境的情況下,對事故儲罐進行加裝化學品銘牌支架焊接作業時,違章作業,持續焊接導致事故儲罐罐壁區域性高溫,引起罐內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牛xx,
福德化工安全科長
,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
對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被追刑責。
第十點:預案不是擺設,建立預案並定期演練!
案例: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組織應急演練,被追責
2018年5月26日9時30分許,位於東莞市大嶺山鎮大沙村委會下虎山的東莞市華業鞋材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氣體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621。54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違反華業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違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原則,在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無監護人員的情況下,進入含有硫化氫氣體的皮漿池,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未及時實施本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況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傷亡擴大。
根據調查發現事故單位華業鞋材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定期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演練,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均未掌握應急預案內容,不具備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
。
事故發生後,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黃某瑜、鄧某、呂某傑未在第一時間實施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應急救援預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況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時,鄧某、李某明先後要求不瞭解有限空間作業危害、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內容、不具備相應應急處置能力的碼紙工唐某萬等人展開應急救援,最終導致多人受傷。
李某明,
華業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產負責人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姚某平,二車間溼抄班乙班
代理班長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黃某瑜,二車間溼抄班甲班班長、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鄧某,
華業公司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呂某傑,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對其作出處理。
諸多安全員被判刑案例警示
不該籤的字堅決不能籤
該乾的事情一定要幹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