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執業藥師這6類行為,不予註冊執業藥師!

最新!執業藥師這6類行為,不予註冊執業藥師!

日前,國家藥監局公佈了新版《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明確要加強監督檢查。

該《辦法》指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執業藥師註冊、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同時,執業單位、執業藥師和實施繼續教育的機構應當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根據《辦法》梳理發現,註冊執業藥師,這幾類行為千萬別碰。具體如下:

第一,偽造《執業藥師註冊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後應當當場予以收繳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執業藥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執業藥師應當按照註冊的執業地區、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單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不得擅自變更。

執業藥師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執業活動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五,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個人不良資訊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資訊系統: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

2、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符合《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情形的;

3、執業藥師註冊證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的;

4、執業藥師受刑事處罰的;

5、其他違反執業藥師資格管理相關規定的。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

6月24日,官方還公佈了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執業藥師要注意一些不予註冊的情況,詳情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相應業務工作的;(新增)

(三)受到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三年的;(變動,此前為兩年)

(四)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的;(新增)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資訊記錄的;(新增)

(六)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他情形。

(變動,刪除“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該項內容)

以上幾點,大家最容易碰紅線的是:【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這一項。

現在大多數地區已經開始2021年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了,但往年參加繼續教育的一些考生可能存在學分不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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