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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競秀區一賓館內涉嫌引誘、
容留、
介紹賣淫罪被查
保定競秀區一賓館內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被查。負責人劉某某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經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某某),男,1992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群眾,保定**賓館負責人。
戶籍所在地:保定市徐水區漕河鎮,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漕河鎮。
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某為非法盈利,
在保定市競秀區**賓館內容留毛某某、馬某某等人從事賣淫活動。2020年8月18日凌晨,李某某在保定市競秀區**賓館內與賣淫女馬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付給劉某某嫖資660元。2020年8月27日晚,趙某某在保定市競秀區**賓館內與賣淫女毛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付給劉某某嫖資1196元。
。
(圖片為網路配圖,與內容無關僅供參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人毛某某、趙某某、馬某某、李某某等證言,辨認筆錄,微信轉賬記錄,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賣淫活動提供場所,容留2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保定競秀區一足道內
涉嫌引誘、
容留、介紹賣淫罪被查
保定競秀區一足道內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被查,
經營者相某某,前臺服務員王某某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6日因涉嫌容留賣淫罪經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執行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0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經營保定**足道。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區。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群眾,保定**足道前臺服務員。住河北省保定市**宿舍。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涉嫌容留賣淫罪經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執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相某某、王麗霞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5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以來,
被告人相某某在經營位於保定市競秀區的**足道期間,僱用被告人王某某任該足道店前臺服務人員,二人為非法盈利,在店內容留他人從事賣淫活動。2019年至2020年6月份,黃某某多次在保定市競秀區**足道店內與賣淫女趙某某從事賣淫嫖娼活動。2020年8月11日晚10時許,黃某某在保定市競秀區**足道店內與賣淫女張某某從事賣淫嫖娼活動。
。
(圖片為網路配圖,與內容無關僅供參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相某某、王某某供述,證人張某某、趙某某、黃某某、王某甲等證言,辨認筆錄,微信轉賬記錄、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相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相某某、王某某為賣淫活動提供場所,容留2人賣淫,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相某某、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保定競秀區一採耳店內
介紹多人賣淫被查
保定競秀區一採耳店內因涉嫌介紹賣淫被查,經營者劉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介紹賣淫罪經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執行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劉某某,女,1980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群眾,個體經營**採耳店。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開區**公寓。2020年9月5日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為非法盈利,在保定市競秀區**採耳店內利用微信介紹賣淫女梁某某、張某某與劉某某、張某甲在保定市**公寓**座**單元**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後收取嫖資1100元。
。
(圖片為網路配圖,與內容無關僅供參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人劉某某、梁某某、張某某、張某甲證言,辨認筆錄,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介紹2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