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藥典藥材和飲片取樣法

藥材和飲片取樣法:

藥材和飲片取樣法系指供檢驗用藥材或飲片樣品的取樣方法。

取樣時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抽取樣品前,應核對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黴變或其他物質汙染等情況,詳細記錄。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檢驗並拍照。

二、從同批藥材和飲片包件中抽取供檢驗用樣品的原則:

總包件數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

5~99件,隨機抽5件取樣;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樣;

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比例取樣;

貴重藥材和飲片,不論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樣。

三、每一包件至少在2~3個不同部位各取樣品1份;包件大的應從10cm以下的深處在不同部位分別抽取;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藥材和飲片,可用取樣器(探子)抽取樣品;對包件較大或個體較大的藥材,可根據實際情況抽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每一包件的取樣量:

一般藥材和飲片抽取100~500g;

粉末狀藥材和飲片抽取25~50g;

貴重藥材和飲片抽取5~10g。

四、將抽取的樣品混勻,即為抽取樣品總量。若抽取樣品總量超過檢驗用量數倍時,可按四分法再取樣,即將所有樣品攤成正方形,依對角線劃“×”,使分為四等份,取用對角兩份;再如上操作,反覆數次,直至最後剩餘量能滿足供檢驗用樣品量。

五、最終抽取的供檢驗用樣品量,一般不得少於檢驗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實驗室分析用,另1/3供複核用,其餘1/3留樣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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