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去年
8
月,南京張某網購了
2
臺“小米
10
至尊紀念版”手機,第二天便在平臺上發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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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差評,被多名數碼博主轉發並引發關注。
使用者購買產品,都會有一個可以評價的權利。釋出真實使用感受給其他買家參考,這種行為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為什麼張某網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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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手機發表差評後卻被小米公司給告上法庭了呢?
去年
8
月,南京張某網購了
2
臺“小米
10
至尊紀念版”手機,第二天便在平臺上發表了
2
條差評,被多名數碼博主轉發並引發關注。隨後,小米公司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其訴至法庭,索賠
100
萬並要求登報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的虛假評價對小米公司的口碑造成一定影響,要求張某刪除虛假差評,賠償小米公司損失
3
萬元,並登報發表致歉宣告。
為什麼呢?因為
法院審理過程中
發現,
張某在收到了案涉手機後僅拆封了其中一臺,當天就以原價賣了一臺,過了幾天又以原價賣了另外一臺,這樣的行為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習慣,因為我們認定他釋出這樣的評論對小米公司產品有主觀貶損的故意。
而且,
張某
也
承認他作出了虛假評價,謊稱使用了一個禮拜,而所謂的拍照不清晰、充電慢等都不是他使用手機後的真實感受,這樣的評價缺乏事實基礎。
張
某發表的虛假評論又被知名博主和微信轉發,一定程度上對小米公司的社會評價進行了降低。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
差評沒問題,沒人能限制你言論自由的權利。
但是,
惡意差評
又
是另外一回事。
虛構事實、抹黑他人品牌,對他人的產品購買力進行了降低,以致給品牌造成經濟損失,所以判賠是沒什麼問題的,這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人捏造、歪曲事實,影響他人名譽的,理應承擔民事責任。
言論自由,但不是讓你胡編亂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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