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條口罩機生產線質量鑑定

某環保科技公司購買某光電裝置公司提供的全自動一拖二平面型口罩生產線裝置

2

套。環保公司一次性付清裝置貨款

269

萬元。生產線投入使用後出現問題,其中一條產量不達標,另一條不能正常開機運轉。

環保公司認為裝置公司向自己出售劣質口罩機已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就此向當地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並退貨退款。

法院為審理案件需要,特委託華碧對涉案口罩機生產線進行質量鑑定。隨後華碧出具鑑定意見:

A

口罩生產線

皮帶輸送上端軸承中心位置至翻片機頂端距離較長、鼻樑條在匯入包邊布料過程中易出現鼻樑條跑偏現象、左側耳帶焊接機耳帶夾持機構頂部齒輪未齧合。

B

口罩生產線:生產效率達不到合同約定的

80

片每分鐘要求;翻片機翻轉異常會造成口罩出現堆積現象,造成口罩出現耳帶焊合不完全、多個口罩重疊融合、耳帶缺少的現象,導致成品口罩成型質量差及數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法院採信了華碧的鑑定意見。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了裝置買賣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經鑑定機構鑑定,涉案口罩機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裝置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根本違約,致使環保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環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貨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二、裝置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退還環保公司貨款

269

萬元;三、環保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

10

日內退還裝置公司口罩生產線。

兩條口罩機生產線質量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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