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條款的重要性,你真的瞭解嗎?

送達條款的重要性,你真的瞭解嗎?

隨著現代社會法治意識的加強,人們也越來越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白一份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約定明確的合同對於業務的開展和未來糾紛的解決至關重要。

我們在稽核合同中,也不難發現,有時候客戶們拿來的合同幾乎趨近“完美”,傳統合同中該有的東西都會具備,權責明晰,當然自己享受的權利肯定較多,違約責任相對較輕。

但是,多數會忽略掉與通知送達相關的約定,甚至在首部或尾部都不會留下雙方的聯絡方式等等。

【何為送達條款?】

送達條款就是在合同中明確由當事人認可的相互溝通訊件往來履行通知義務等情況的對方的送達地址,在合同中約定地址可作為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規範了訴訟法律檔案約定送達的效力也對後期的合同履行中可能產生糾紛的相關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護。

在打官司過程中,經常遇到被告無法送達,有的需要公告送達,有的被告為了躲避訴訟、拒不配合法院送達工作,故意拒收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

這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法官寶貴的時間和精力,也容易造成訴訟案件久拖不決,甚至可能延長4-6個月的時間。

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前提下,一份載明“送達條款”的合同,能夠大幅度減少送達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

若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送達條款”,將高效解決“送達難”,從而讓打官司變得更快捷、更簡單。

【案例——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

A網路服務公司和B網咖簽訂《網路服務協議》,約定的合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且合同內約定了2011年11月30日前A網路服務公司未書面通知不續簽合同的,本合同自動續期一年。

後A網路服務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2日起中斷網路,B網咖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本案網咖主張合同延續一年,網路服務公司中斷網路系違約,要求網路服務公司承擔一年的經營損失。

如圖所示,網路服務公司是否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對網咖進行了有效書面通知是本案的最重要焦點,其直接決定了雙方《網路服務協議》是否延續一年。

如果《網路服務協議》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未延續,則網路服務公司的斷網行為並無不當,無需向網咖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雙方就網路服務公司是否進行了有效書面通知展開了激烈的對抗。

網路服務公司提交EMS郵寄回執單證明向網咖傳送了書面通知:

實際上,網路服務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前透過EMS、按照網咖工商登記地址、將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收件人郵寄了書面通知,告知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合同,並提交了EMS回執單(回執單記載已簽收)作為證據提交仲裁委。

網咖否認收到書面通知:

網咖及其法定代表人否認收到上述回執單所指的郵件。

網路服務公司進一步提交郵遞員簽字出具並加蓋郵政公章證明:

為進一步證明送達問題,網路服務公司提交了郵遞員出具並加蓋郵政公章的證明,該證明表述了送達的時間、地址,並進一步說明該郵件系由該網咖前臺進行了簽收。

看到這,您是不是認為網路服務公司勝券在握了?其實不然。

實際上,本案仲裁庭最終以“郵政公司無法提供簽收人身份證影印件、不能證明簽收人就是網咖前臺、且前臺也並非郵寄單上記載的收件人(法定代表人)”等理由,不予認可網路服務公司的書面通知行為。

從而判定雙方《網路服務合同》延續一年,網路服務公司中斷網路構成違約,對給網咖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這一賠償就高達100多萬!

筆者雖對仲裁庭的上述觀點仍持異議,但不可否認的是,送達是否有效決定了本案的兩個極端命運——或全勝或全敗。

而本案《網路服務合同》的送達條款處就是以“劃線”方式處理的。

【哪些合同需要送達條款?】

實際上,送達條款應當作為每個合同的必備條款。

因為即使你的合同表面看起來和通知、告知、送達一點關係都沒有,但合同仍然可能出現法定解除權行使、不可抗力情形告知等情況。

如果無法完成有效送達,可能面臨法定解除權喪失、因未能告知不可抗力而承擔損失擴大責任的風險。因此,送達條款設定應當是合同風險管理的必需。

且如果合同有下列之一內容的,送達條款更應該引起您的重視:

1。合同約定己方需要向對方提供材料、檔案的;

2。合同約定己方享有約定解除權的;

3。合同約定己方對某些特定事項負有通知或告知義務的。

【送達條款如何設定?】

1。儘量在合同中約定至少兩種送達方式

送達方式可以有郵寄、傳真、郵件、向指定被授權人交付、報刊公告等,建議同一合同中儘量約定至少兩種送達方式。

一般來說,每一種送達方式都會設定“某些特殊情況出現時視為送達成功”的類似條款。

例如“郵件被拒絕簽收則在郵件到達對方地址之日視為送達成功”,但法庭對抗中對方往往會拿該種條款作為否定送達效力的攻擊點。

例如有些案件中雙方僅約定登報送達方式,但若通知義務人在未採用其他方式進行(例如解除合同通知情況下),徑直採用登報送達方式的,裁判者也可能認為該方沒有盡到善意的送達義務,從而否定送達效力。

因此,設定兩種以上方式的目的就在於,在實際進行通知送達時(尤其是對方人為不配合時),己方已窮盡合同約定的全部送達方式進行送達,這樣案件即使進入訴訟/仲裁,也可以使裁判者內心確認己方已經盡其所能,善意履行了通知、送達義務。

2。確認每種送達方式的全部送達資訊及資訊變更後的通知義務

每種送達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送達資訊。例如:

1。郵寄:收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聯絡電話;

2。傳真:有效傳真號;

3。電子郵件:有效郵箱地址;

4。報刊:限定報刊範圍(例如省級報刊),甚至指定某一或某幾種具體報刊;

5。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絡方式。

另外,除明確各種送達資訊外,應明確各方在己方每項送達資訊發生變化時,負有向另一方進行書面通知的義務。

3。預見送達方式的特殊情況,並設定特殊情況下的送達效力認定條款

所謂送達方式的特殊情況,即為:

例如郵寄送達方式的,可能出現拒絕簽收、地址錯誤或變更、查無此人等情況下無法送達、簽收人非約定收件人等情況;電子郵件送達方式的,可能出現對方登出了郵箱號導致傳送失敗、甚至將您的郵箱設定為黑名單從而無法對其傳送郵件等情況。

如果僅僅約定送達方式、明確送達資訊,而沒有對特殊情況下的處理及認定預先設定條款,也會使得送達的效力陷入不確定狀態,這種不確定就是裁判者需要進行認定的地方。

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若在合同中對該些特殊情況都預先設定了相應的處理及認定條款,則是減輕了裁判者在該問題上的分析難度,進而己方獲取裁判者認可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例如:

若因對方郵箱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發生變更或登出),己方向對方郵箱傳送電子郵件失敗的,自郵件發出之時視為送達成功。

4。對某些特殊或特別重要的事項,為其設定特定的送達方式。

例如工程勘察合同中,受託方向委託方提供的合同成果即勘察報告,如果允許受託人透過郵寄送達方式提交勘察報告,顯然對委託人是不利的。

對此,就應當就受託人提交勘察報告的方式設定特定的交付方式,並在送達條款中予以特別說明。

例如:

雙方認可,除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報告僅能採用第1條方式外,其他雙方之間資料、書面檔案或通知的提交或送達,可採用1-3中任一方式:

1.指定代理人簽收

甲方指定代理人: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電話

乙方指定接收人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電話

2.電子郵箱

甲方有效電子郵箱:

乙方有效電子郵箱:

3.郵寄送達

雙方確認各自有效送達的地址為:

甲方:

乙方:

一方指定代理人接收書面檔案的,視為對方履行書面通知或交付義務;

一方以己方電子郵箱作為發件箱、按照對方電子郵箱傳送的檔案視為履行書面通知及送達義務;

因對方電子郵箱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無效或被登出)導致電子郵件傳送失敗的,自發件人傳送之時視為送達成功。

一方按照對方有效送達地址向對方郵寄送達相關文書的視為履行書面通知及交付義務,以郵政部門出具的簽收回執作為送達成功依據、簽收日作為送達成功日;

對方不得以簽收人不是本人或不具有簽收授權為由進行抗辯;若發生拒收或其他不能送達的情況,文書自郵寄之日起第三日視為送達成功。

合同各方承諾,任何一方上述資訊發生變更的均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對方;在收到對方傳送的變更通知前,以上資訊仍有效,對各方具有約束力。

【總結】

其實,完備的送達條款可以極大程度上節省訴訟成本。

如果在合同中明確將送達地址約定為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如果一旦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可以直接依據約定地址直接送達法律文書,避免因無法直接送達而不得不採用公告送達的情況。

如果採取公告送達,一個訴訟程式一般至少需要起訴狀、判決書兩次公告,每次公告對於境內主體為2個月、對於境外主體為6個月。

發生了糾紛,起訴到法院了,還要因送達問題至少多耽誤4-12個月的時間,對於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無法調解的糾紛,不得不走上訴訟之路的當事人來說,真的是非常浪費時間及資源。

所以,在合同中設定完善有效的送達條款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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