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離職已月餘,加班工資未結清

職工離職已月餘,加班工資未結清

職工因為違紀被公司要求辭職,可是離開公司已經一個多月了,公司卻沒有將加班工資結算給他。日前,職工吳先生向本報求助,想了解一下該如何維權。

據吳先生反映,他在公司做了兩年多,一個多月前,公司說他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讓他自己辭職走人,這樣公司就不再追究了。正巧也有一家公司向他伸出橄欖枝,他便交了辭職信。可是這離開公司已經一個多月了,公司一直沒有給他之前積累的加班費。他上班期間時常加班,無論是節假日、雙休日加班或是延長工作時間,公司都是給調休,但是因為忙,他的這些所謂調休根本就沒法用。現在他離開公司了,公司難道不應該結算一下加班費嗎?公司人事經理卻說,公司又沒有不讓他休調休,他既然已經離開公司了,調休當然就作廢了。而且他給公司造成損失,這點加班工資都不夠賠的。自己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也只是公司口頭說的,更何況,有損失也是很小的。自己離開公司,只是不想和公司搞,沒想到公司反而用這個理由來剋扣自己的加班費,吳先生越想越氣。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諮詢有限公司董兆華表示,該公司人事經理的說法有問題。首先,加班不能都給調休了事。根據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所以,無論是節假日、雙休日加班或是延長工作時間,公司都是給調休的做法是錯誤的。其次,職工離職後,用人單位應該及時結算工資等。根據規定,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最後,公司要求職工賠償損失也要依法。公司有責任舉證職工確實造成了損失,且能夠提供損失計算的依據及經濟損失的數額。另外,公司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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