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辯護九,毒品犯罪也能緩刑?辯護思路分析

前言

毒品一直都是我們社會的一個“毒瘤”,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因此在打擊毒品犯罪的坦度上也是零容忍的態度,在《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出的‘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加大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工作力度’等都足見毒品的危害以及在法院審理時對待毒品的案件的態度。

毒品辯護九,毒品犯罪也能緩刑?辯護思路分析

正文

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上,都存在普遍較重的現象,比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就可以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都表明了司法對於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態度。

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的規定,並沒有限制不能緩刑,這就給毒品犯罪辯護工作在緩刑的辯護上提供了可能。也體現了對毒品犯罪依法審理,罪刑相適應的法治理念。

一、緩刑的規定和適用

探究緩刑在毒品犯罪的適用問題,我們先看一下法律對緩刑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首先的前提條件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則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宣告緩刑: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但如果是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屬於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法院則應當宣告緩刑。需要注意的是第七十四條規定了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透過以上對緩刑的認識,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毒品犯罪中,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樣是有機會獲得宣告緩刑的。

毒品辯護九,毒品犯罪也能緩刑?辯護思路分析

二、毒品犯罪中關於緩刑的規定

在2015年印發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了毒品犯罪中的緩刑適用問題,首先在緩刑的適用上是從嚴審理的,這也就表明了緩刑的辯護在毒品案件中的難易程度。

對於嚴格適用緩刑的毒品犯罪物件有三種,一種是“對於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包販毒被告人”,一種是“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的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另外一種是“實施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犯罪及製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

從以上三種被告人的行為方式中可以看出共同的特點,就是犯罪行為的行為手段以及危害方式很嚴重,可能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這個條件。那麼在辯護過程中就要嚴格區分是否為以上這三種情形,對於零包販毒的被告人有沒有排除“多次”這種可能性,對於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來講,是否證據確實充分,排除無法定販賣才定非法持有的這一可能,以及有無涉嫌危害人身安全的從事毒品犯罪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三、案例分析【(2017)黔0112刑初138號】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4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袁某某在貴陽市觀山湖區金華鎮附近的貴黃高速公路橋下,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向盧某販賣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65克,交易完成即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公安民警另從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重0。09克)。經貴陽市公安局毒品檢驗中心檢驗,從上述疑似物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毒品辯護九,毒品犯罪也能緩刑?辯護思路分析

法院判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國家禁毒管理規定,販賣毒品海洛因0。74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袁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本院認為,可對其宣告緩刑。

最終,被告人袁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後記

毒品犯罪被判處緩刑的案例可以說是少之又少,基於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在案件的情節量刑上也很難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在案件的辯護過程中就更應該注意區分以上情況,來重點突出毒品在緩刑適用中的條件,而非籠統的進行緩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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