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關於依法查處陳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案件的公告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8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個體戶,出生地與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現住秀嶼區**鎮**村**號,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因涉嫌非法經營罪,於2020年9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

經本院批准,於同年10月16日被執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於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8月2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區**街道**中心**室,

利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虛構交易,為張某某、許某某、楊某甲、楊某乙等多名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套取現金、墊還欠款等非法服務,並以收取還款額0.55%-1.5%不等的手續費的方法從中牟利。

同年9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9月份客戶養卡資料表(總)》、《養卡客戶資訊表》、刑事照片、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2。證人證言:證人柯某某、林某某、蔡某某、許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4。搜查、人身檢查筆錄等;5。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20821810.97元,情節特別嚴重,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本期責編:

金玉滿堂丨

排版:

曾凌子丨

法律顧問:

超越自我

友情展示:

關於我們

小編搬磚不易

點個小紅花

鼓勵一下吧↓↓↓

TAG: 某某被告人莆田市認罰非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