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他人面臨牢獄之災,律師準確定性並引導當事人,實現緩刑,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承辦律師 江蘇道多律師事務所律師 詹旭芹

【成功案例入選理由】

理智、嫻熟、準確的認知相應的法律環境,實現案件具體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則的有效結合,既免除當事人牢獄之災,又消除了不利於社會和諧的隱患。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因乙在其商鋪門口停放電動車,與乙發生口角。乙先動手後,甲、乙二人發生肢體衝突,乙摔倒在地,右脛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經鑑定,乙人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一級。經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後,檢察機關以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甲提起公訴。

甲認為,糾紛起因是乙隨意停放電動車阻擋了甲商鋪的大門,且不聽勸阻還辱罵毆打自己導致的。儘管乙的小腿骨折,但乙有錯在先。自己已經為乙墊付了B萬元醫療費,也願意積極配合解決問題,而乙索要BB萬元的賠償費太高,才是問題不能得到解決的根本原因。所以,甲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極度牴觸,表示不能認罪。因此,當地司法局對甲的社群矯正評估意見是,甲在主觀上具備較大的社會危險性,不具備社群服刑的條件。據此,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面對強大的刑罰威懾,甲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委託我們的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幫助其依法處理這個問題。

【我們對本案的分析意見及工作方法】

我們認為,依法處理這個問題,甲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正確認識自身所處的法律環境:

第一,因為甲所在地司法局對甲的社群矯正評估意見是,甲在主觀具備較大的社會危險性,不具備社群服刑的條件。因此,在實踐中司法慣性已經將緩刑即等於社群矯正而基本排除其他執行方式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這一司法氛圍,對甲是非常不利的。面對實踐中司法慣性已經將緩刑即等於社群矯正而基本排除其他執行方式之情形,就本案探討“緩刑即等於社群矯正而基本排除其他執行方式”的做法,是否完全符合《刑法》的原則,是不現實的。因此,甲必須正視這一環境。

第二,因為在我國的《刑法》原則裡面,是不承認“不退讓法”原則(“民眾在與他人發生對抗時無需選擇退讓,而是可在認為生命安全遭受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力)的,因此,根據我國《刑法》的原則以及司法實踐,糾紛起因是乙隨意停放電動車阻擋了甲商鋪的大門,且不聽勸阻還辱罵毆打自己導致的,對後來甲、乙二人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乙人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一級之法律屬性的認定,是幾乎沒有指導意義的。

第三,雖然在我國的《刑法》體系內,不承認“不退讓法”原則,但是,正當防衛的行為還是受法律保護的。近年來,儘管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這一法律理念正在進行更深層次的探討,但是,由於《刑法》傳承的原因,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構成的把握,尤其是在對正當防衛的具體認定問題,一般情況下依據結果從嚴認定,依然是執行《刑法》的主流做法。

因此,面對刑罰威懾,甲能夠有較為理性的認識,是非常需要的。

具體承辦本案的周曉菲律師分析本案的案情後認為:

第一,如果我們在具體處理本案件的過程中,去探討“對正當防衛的具體認定一般情況下依據結果從嚴認定”這一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甚至探討“不退讓法”的法律原則對我們社會生活的指導意義,是不明智的做法。這一點,甲本人也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第二,從《刑法》是以刑罰的方式促進社會和諧的角度思考本案,無論本案的直接法律後果是什麼,如果甲、乙雙方,因本案而結下不利於社會和諧的隱患,那麼,直接的法律後果僅僅能表現為一個具體案件的處理結論,並不能起到真正有利社會和諧之目的。

據此,周曉菲律師定位本案的具體工作方向是:

第一,甲必須面對現實,在我國的《刑法》體系內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清醒的認識。

第二,本案不能做無罪辯護。如果我們一味滿足或理解甲對本案法律性質的認識,本案的法律走向,肯定是對甲不利的。律師如果不能清醒認識而採取對抗我國《刑法》體系的方式處理本案,是一種譁眾取寵的工作方式,是一個律師對我國的《刑法》體系無知。既打造不了律師的“成就”,更會導致當事人在辦案中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在本案以外,還有再次與法律發生有代價碰撞的可能。

第三,面對現實,甲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有起碼的認識,這樣才能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情況下,爭取法院從輕處理本案。爭取法院從輕處理本案讓甲免除牢獄之災,是本案的直接目的。透過本案,消除不利於社會和諧的隱患,是我們具體處理本案的更高目標。

甲經過思考,完全接受了周曉菲律師的分析意見。

據此,周曉菲律師針對本案,開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讓甲向法院表示:

甲對自己行為構成犯罪表示伏法,不再堅持不認罪的態度。

甲願意積極對乙進行賠償,爭取取得受害人諒解。

第二,由周曉菲律師向法院提出:

甲系初犯,沒有任何前科劣跡,有正當職業。其主動認罪的行為,說明甲有悔罪態度。甲的認罪悔罪態度說明,甲在主觀上不再具備較大的社會危險性,具備在社群接受處罰或服刑的條件。

甲在案發後主動撥打報警電話,並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處理,應當認定為自首。歸案後,甲主動交待犯罪經過,具有坦白情節。

根據現場監控證據可以證實,本案糾紛因乙在甲經營的商鋪門口隨意停車引發糾紛,糾紛發生後乙先辱罵並且動手毆打甲,後甲還手才轉化為甲、乙雙方互相撕打。在甲、乙雙方互相撕打的肢體接觸過程中,甲全程並未擊打乙腿部,因此,從甲的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分析,甲故意傷害乙的主觀惡性非直接故意。

透過此事,甲應該接受教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乙也應該正視事實,在法院主持下,公平合理的依法處理本案。這樣才能體現《刑法》對具體犯罪行為的打擊和對不和諧社會隱患進行防範、治理和根除之法律目的。

周曉菲律師建議法院能夠對甲適用緩刑。

【案件處理結果】

法院採納了周曉菲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對甲適用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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