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能否對孫子行使探望權?

爺爺奶奶能否對孫子行使探望權?

人到老年,不幸遭遇喪子之痛,更令老人痛心的是,想要看望孫子,卻遭到兒媳一再阻礙。為探望孫子,失獨老人與兒媳對簿公堂。

基本案情

徐某夫婦的獨子徐甲意外身故後,兩位老人發現兒媳倪某已懷有身孕,於是將所有希望寄託在孫子徐乙身上。然而,等孩子長到兩歲左右,雙方發生了矛盾甚至出現爭執,兒媳阻止兩位失獨老人再看望孫子。

現兩位老人起訴要求判令:其夫婦有權對孫子每月探望三次,倪某在其夫婦行使探望孫子的權利時應履行協助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支援了兩位失獨老人採用適當方式探望孫子的訴請,並要求孩子的母親在祖父母進行探望時給予恰當的、必要的便利。

法官說法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項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說,如果爺爺奶奶要探望孫子女,一般只能透過孩子的父親或母親行使探望權的時候陪同探望。

儘管《婚姻法》確實沒有規定其他近親屬享有探望權,但在現實中,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爺爺奶奶對孫子女的探望權,就認為爺爺奶奶絕對沒有對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人性和情理。

本案中,徐某夫婦作為失獨老人,對孫子徐乙進行探望,不僅讓徐某夫婦有了精神寄託,對生活充滿留戀和希望,也會給徐乙帶來更多的關愛,有助於徐乙的健康成長,所以徐某夫婦的探望請求應得到支援。

對於獨生子女,父母都傾注了全部的愛。當獨生子女去世後,失獨老人在情感上經受極大的痛苦,作為血脈延續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就成為了老人的精神依靠。此時作為監護人的一方,應顧念失獨老人的悲痛境遇,常懷寬容體諒之心,從為孩子營造更完整的關愛的視角,儘量以平和、寬容的心態對待失獨老人的探望行為,不要因探望問題而給孩子帶來心理上的第二次傷害。同時,失獨老人進行探望時,也應注意方式、方法和態度,學會換位思考,摒棄爭一時之氣觀念,以讓孩子健康快樂成長為重,避免產生新的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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