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家族異財禁令是怎麼樣的?家族異財的原因分別是什麼

古代的家族異財禁令是怎麼樣的?家族異財的原因分別是什麼

《唐律·戶婚》記載:“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徒是中國古代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的刑罰。

就是說在唐代,祖父母或者父母還在世的情況下,不得自立門戶或者私自儲蓄財產,否則處以三年勞役。

到了宋代,這個法令就更嚴厲了,《宋史·太祖紀二》有載:“詔川陝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別籍異財者,論死。”

也就是說,凡父母在世時,有分家或拆分家產者,最高可判死刑。

家族世族觀念是催生別籍異財禁令的基礎

1.中國古代的家庭,家族和宗族

既然別籍異財這道禁令提到了分家,就讓我們先來看看古代中國的社會家的基本結構。

《周易·家人》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

在社會結構中,家庭是最基本的單位,通常由父母、子女、夫妻構成。當家庭人口繁衍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會形成家族。

在家族裡,通常會由一位男性血親的尊長作為家長,擁有家族事務的最高管理權。

古代的家族異財禁令是怎麼樣的?家族異財的原因分別是什麼

家族以下如有分支,則稱為“房”,同樣會由一名男性血親主管理一房的事務。當家族分支足夠龐大時,就會形成宗族。宗族的結構與家族類似,族長一般是由宗族內推舉出來的嫡親尊長。形成宗族的標誌往往是宗廟或宗祠的建立。

我國至先秦以來(或可追溯到更早的時期),慎終追遠之風便盛起。上至帝王下至平民,歷經改朝換代亦不曾消減。可以說,

正是因為有了對祖先的集中祭祀、追思等活動的存在。才會有中國式的家族和宗族穩固的結構體系。

2.從三綱禮教衍生出別籍異財禁令

在中國的三綱五常中的“君為臣綱”指的是國家層面的禮法構建,而“父為子綱”說的就是家庭層面的禮法構建。如果說父親在世時,做兒子的不應分家,不應蓄私財是維繫父親在家中的權威的話,那麼引申到國家層面時,國君在位時,則臣子應盡忠恪守,不應有二心。

從這個意義上講,綱常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兩者是互通的,維繫家庭、家族的穩定就是維繫國家的政權穩定,確保家長的權威就是確保君王的權威。

古代的家族異財禁令是怎麼樣的?家族異財的原因分別是什麼

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封建禮教發展到盛世的時候,會將“父母在,不分家,不蓄私財”用法律的形式作為禁令。禁止“別籍異財”出現在唐宋時期,是家國禮教發展的必由趨勢。

《周易》所講的“正家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就是這個道理。

孝道是別籍異財禁令維護的主要物件

1.孝道,是中國特有的文化

梁展欣認為,孝敬是我國古代家庭的最高理念。中國有句俗語“百善孝為先”,儒家文化將“孝”放在了很重要的位置。

《孝經》曰:“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侍君,終於立身。”

可以說孝道是貫穿整個人的一生的道德準則,關係著整個家庭、家族乃至整個國家的秩序穩定。正因為如此,歷朝歷代的統治階層對孝道的傳播都十分推崇,如二十四孝故事的推廣傳播。

政府還把是否遵守孝道作為選拔人才的標準,如在科舉制度前就已經形成科舉孝廉制度。甚至在律法中把不孝定為罪惡。

如《唐律·名例》中記載:“十惡,七曰不孝。”

以上種種事例表明,孝道在中國發展的過程中,逐漸成為禮教社會認可的一種道德標準,也成為了我國獨特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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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孝道與別籍異財禁令的關係

那麼孝道與別籍異財的禁令又有什麼關係呢?在《唐律疏議》中對別籍異財有這樣的一段論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與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

足見別籍異財之所以在法律層面被禁止,是因為這種行為被認定為不孝之舉,為情理所不容。

在古代,醫療水平和社會保障制度遠不及現在完善,雙親上了年紀或病痛纏身都需要有人照顧,因此在古代就有了“養兒防老”的觀念。我國民間自古就有“父母在,不遠行。”的說法,何況是這些脫籍分家逃避贍養責任,

或是分薄、挪用、私藏、侵吞父母所積攢的財產之劣跡,必然不能被當時倫理道德所容。

所以說,別籍異財禁令所維護的首要物件就是孝道。自古法律都是為政治服務的,孝道對鞏固封建禮教統治非常有幫助,自然也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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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籍異財禁令是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手段

1.異財和共財對社會穩定的影響

在我國民間的家庭糾紛多半是由錢財而引發的。古代以同居形式組成的家庭或者家族,都會採用“共財”的財產管理模式。所謂共財,指的是家庭或家族成員的經濟所得集中在一起,由家長統一管理,並且按照家中每個成員的需求進行分配的一種集體所有制分配模式。

《禮記·內則》曰:“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說的就是在共財模式下,家庭成員應當遵守的準則。

隨著家庭、家族類似同居,人口會越來越多,如果依舊以共財模式來進行財產管理,難度也會越來越大,家族矛盾會不斷加深。

而且在同居的圈子裡,可能會出現閒人和懶人,增加其他家族成員的負擔,令其對家族貢獻的積極性下降,不利於家族進一步發展。

因此在適當的情況下,會出現分家並各自管理財產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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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所說的別籍異財。那麼在何種情況下分家比較合適呢?有人認為在父母都去世的情況下,即可以分家和分家產。

但在父母雙亡,而祖父母一方尚在的情況下,也不宜分家。誠然,我們也可以看到有些四代同堂、五代同堂甚至多代同堂累世而居的例子,但畢竟是少數。

有句粵中的俚語是這樣說,“一代親,二代表,三代閒了了。”換句話說,同居、共財一般維繫在三代以內。

2.從一則遺產糾紛案看別籍異財的禁令對社會秩序的影響

南宋時期發生過一起有關遺產分配不均的民事訴訟案例。一位老家主去世之後財產由三個兒子繼承。一段時間之後兩個弟弟就發現,大哥名下的財產要比弟弟二人合計的都要豐裕。

據悉這是大哥在父母抱病期間,偷偷地挪用家中錢財在外私置產業,並在分家產的時候,隱瞞了這部分財產。

兩個弟弟找大哥黃居易理論,希望能給予他們一定的補償。

而黃居易則認為這些都是他私置的產業,與兩個弟弟無關,不願分享。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兩兄弟便將黃居易告上了官府,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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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番審理,官府判決黃居易應念手足之情賙濟兩位弟弟,否則將按照父母在之時,不得別藉異財之法律進行治罪。最後黃層易出錢一百貫(相當於現在一萬元人民幣)對兩位弟弟做出補償。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別籍異財禁令的存在,對當時社會上企圖侵吞、挪用家庭集體財產等不道德行為有著一定的約束作用。

也可以說,這是對共財制度的一種肯定和維護。從這個意義上講,該禁令對當時維護家庭與社會的公平有著積極的作用。

從另一個方面看,雖然《宋律》將違反別籍異財禁令的行為人所獲得的最高刑罰定為死罪,但在該案中官府還是極力促成黃氏兄弟和解為主。

其實無論是《唐律》還是《宋律》都是對應朝代的最主要的刑事法律,只有當行為人違背禁令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進入量刑階段。

也就是說,這道禁令對非法佔有家庭集體財產的行為還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無論是對家庭和諧還是對社會穩定而言,都是一道很好的保護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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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今天,別籍異財禁令已不存在。子女一旦有自給自足的能力後,就會離開父母尋求經濟獨立。社會上一家三、四口兩代而居已經成了現代家庭的主流。是不是說,現在國人受自由思潮的影響,將傳統理念遺棄呢?

其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一些不符合當代的條例或理念註定是要被拋棄的。按照魯迅先生的“拿來主義”,

我們對待傳統理念也好,外來理念也罷,都應秉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思路。

如果家庭同居、共財不利於現今廣地域、多元化、快節奏的社會發展,我們就不做保留;而“孝”文化是我國文明的精髓,我們就要極力傳承和發展,並且在法律層面加以保障。

參考文獻:

1.《民法史的觀察》

2.《禮法傳統中的繼承製度》

3.《社會法》

TAG: 別籍異財禁令家族孝道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