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最初的“律”-對古“律”字形成過程的法文化考察

作者:武樹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尋找最初的“律”-對古“律”字形成過程的法文化考察

【摘要】

中國古代律字的形成的輪廓:一是以戰鼓之音為軍令,配以軍功賞罰之率,最終演變成法律之律。二是以廌尾為筆繪畫五刑之形象,此亦遠古“象刑”之初義,其工具就是聿。我們終於有機會透過數千年的塵霧,去直面我們的先民——用眼睛去看,用耳朵去聽。於是我們發現了戰鼓之聿與畫筆之聿的重迭,便是法律之律。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中,對典型古漢字的研究別具一番意義。這是因為,中國的漢文字是象形(或曰表意)文字。“中國文化能如此歷久不變,足以讓後人追根溯源,或許就是由於使用了表意文字”;“表意文字自然要比表音文字更能顯示優越性”。[]它們象一尊尊活著的化石,凝結了真實而豐富的歷史文化資訊,蘊含著一幀幀古代社會生活(包括法律實踐活動)的真實畫卷。我們不應忘記,在文字誕生之前,口耳相傳的歷史對後人的影響也許異乎尋常地強烈。況且,對部落長老來說,“記住過去的事情是他們的份內工作。”[]當文明的旭日升起之際,當某一特定的文字誕生的那一刻,它已經遠不是造字者個人主觀創造的藝術品了。因為它已具備了非如此刻劃、如此構造、如此表現的內在必然性。換言之,某一文字所期標識的某一社會現象、事物或行為,已經歷過多少代先民的口耳相傳,形成共識和具象,姑稱之為約定俗成的“群體印象”,一旦有機會將它付諸刀尖筆端,便非如此表示不可了。符合這一共同規律的文字便長久地活了下來。反之,便消失在歷史長河中。這樣,深究某些典型漢字的字形定義,前可探其源頭,後可跡其流軌。況且,其字義之中正沉澱了先民的思想意識、風俗習慣。這些內容無不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深層價值觀緊密相聯、水乳交融。正是出於這一見解,筆者曾經試著寫出諸如《尋找最初的法——對古“法”字形成過程的法文化考察》、《尋找最初的德——對先秦德觀念形成過程的法文化考察》、《易經與我國古代法制》等文。[]今仍不揣冒昧,連綴此文,以乞教大方。

一、關於古“律”字字義的通說

“來自考釋‘法’字者多,而探究‘律’字者少。”[]在與古代法律實踐活動有關的古文字中,“律”字的歷史可能比“刑”字、“法”字更久遠,其產生和沿革的途徑也更豐富而複雜。因此,探索“律”字的原始本義及其衍生軌跡,不僅對於研究中國法律的起源,而且對於詮釋戰國時代秦國“改法為律”的真義,都顯得十分必要。

當我們讀到“律”字時,不應忘記,古代的文字學家們已經為它作出許多註釋。這些看似紛雜的註解,為當今學人的研究提供了諸多方便。

東漢許慎(約公元58—約147年)《說文解字》:“律,均布也,從彳聿聲”。(桂馥《說文解字義證》和王筠《說文解字句讀》均以為“均布也”三字當為“均也”、“布也”詳見下文)

刊行於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的官修《康熙字典》這樣註釋:“律,《玉篇》:六律也。《廣韻》:律呂也。《說文》:均布也。十二律均布節氣,故有六律六均。《爾雅·釋器》:律謂之分。注:律管所以分氣。《前漢·律曆志》:律有十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黃帝之所作也。黃帝使泠綸(即伶倫)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之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後漢·律曆志》: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歷。《史記·律書》注:古律用竹,又用玉。漢末以銅為之。《書·舜典》:同律度量衡。《禮·王制》:考時月定日同律。又《爾雅·釋沽》:法也。又常也。注:謂常法。《正韻》:律呂萬法所出。故法令謂之律。《管子·七臣七主篇》: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釋名》: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左傳·桓公二年》:百官於是乎畏懼而不敢犯紀律。又軍法曰律。《易·師卦》:師出以律。又刑書曰律。《前漢·刑法志》:蕭何攟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晉書·刑法志》:秦漢舊律,起自李悝,悝者著網捕二篇,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又爵命之等曰律。《禮·王制》:有公德於民者,加地進律。疏:律即上宮九命繅籍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遊之等是也。又《爾雅·釋言》:述也。《禮·中庸》:上律天時。又《爾雅·釋言》:銓也,所以銓量輕重……。又《爾雅·釋器》:不律謂之筆。注:蜀人呼筆為不律也。”[]

清段玉裁(公元1735—1815年)《說文解字注》:“律,均布也,從彳,聿聲。均律雙聲,均古音同勻也。《易》曰:師出以律。《尚書》:正日同律度量衡。《爾雅》:律,銓也。律者所以範天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也。”[]

清桂馥(公元1736—1805年)《說文解字義證》:“《春秋元命苞》:律之為言率也,所以率氣令達也。注云:率猶導也。《周禮》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太族、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鍾、小呂、夾鍾。《大戴禮·曾子天圓篇》:聖人慎守日月之數。……十二管以察八音之上下清濁,謂之律;均布也者,案義,當是均也,布也。《樂記》:樂所以立均。《尹文字·大道篇》:以律均清濁。《褐冠子》:五聲不同均。《周語》:律所以立均出度也。紀之以三,平之以六,成於十二。天之道也。《周禮》大司樂掌成均之法。先鄭雲:均,調也。樂師主調其音。《後漢·律曆志》:冬夏至,陳八音,聽五均。注云:均長七尺,系以絲,以節樂音。《思元賦》:考治亂於律均。舊注:律,十二律,均所均聲也。李善曰:《樂汁圖徵》曰:聖人往承天助,以立五均。均者,六律調五聲之均也。宋均曰:均長八尺,施弦以調六律五聲。文六年《左傳》:為之律度。杜雲:鐘律度量,所以治歷明時。正義:《周語》雲:先王之制鐘也,律度量衡,於是乎生,大小器用,於是乎出。又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其義言度律之聲,以為鍾之均,於鐘律取法為度量衡也。《釋器》:律謂之分。郭雲:律管可以分氣。《禮運》: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也。注云:五聲:宮、商、角、徵、羽。其管陽曰律,陰曰呂,布在十二辰。《舜典》:律和聲。傳雲:律謂六律六呂,述十二月之音氣。正義:既以出音,又以候氣,布十二律於十二月之位。氣至則律應,是六律六呂,述十二月之音氣也”。[]

透過以上註釋,我們可以看到,“律”字的含義被概括為以下幾種:

第一個含義是音律、樂律、聲律。古人按樂音的高低分為六律和六呂,合為十二律。《尚書·舜典》:“聲依永、律和聲”。孔傳:“律謂六律六呂,……言當依聲律以和樂。”《淮南子·主術》:“樂生於音,音生於律,律生於風,此聲之宗也。”唐柳宗元《非國語上·律》:“律者,樂之本也。”

第二個含義是用來校正樂音的管狀器具,即以管的長短來確定音階。亦由六律、六呂組成,合為七十二律。《集韻·術韻》:“陽管謂之律。”《禮記·月令》:“律中大蔟。”蔡邕章句:“律,截竹為管謂之律。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聲之清濁以律長短為制。”《史記·律書》:“壹秉於六律。”司馬貞索隱:“古律用竹,又用玉,漢末以銅為之。”古人用律管侯氣,以十二律對應一年的十二個月,故又指節氣。

第三個含義是軍令、紀律、法律。《爾雅·釋沽》:“律,常也。”邢昺疏:“律者,常法也。”《廣韻·術韻》:“律,律法也。”《正字通》:“律,刑律。”《易經·師》:“師出以律。”孔穎達疏:“律,法也。……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與此義相近的有遵守、效法。《廣雅·釋言》:“律,率也。”王念孫疏證:“《太平御覽》引《春秋元命包》雲:律之為言率也,所以率氣令達也。又引宋均注云:率,猶遵也。《正字通》:律,法效也。《荀子·非十二子》:“勞知而不律先王,謂之奸心。”楊倞注:“律,法。”還有治理、處治之義。《尚書·微子之命》:“弘乃烈祖,律乃有民。”孔傳:“以法度齊汝所有之人。”約束。《韓非子·難四》:“五伯兼併,而以恆律人,則是皆無貞廉也。”與今言嚴於律已同義。

第四是與“率”同義,可互代也。率的本意是捕鳥的大網。《爾雅·釋器》:“律謂之分。”王引之述聞:“律讀為率。《說文》曰:率,捕鳥畢也,畢,田網也。畢或作罼,《廣雅》曰:罼,率也。是率亦羅網之屬,作律者,借字耳。”清朱駿聲(公元1788—1858年)《說文通訓定聲》:“率,假借為律。”《正字通》:“率,法也。”《孟子·盡心上》:“羿不為拙射變其骰率。”孫奭音義引陸善經注:“率,法也”。焦循正義:“《淮南子·覽冥訓》雲:以治日月之行律。高誘注云:律,度也。率與律同。”《漢書·李廣傳》:“諸將多中首虜率為侯者,而廣軍無功。”顏師古注:“率,謂軍功封賞之科著在法令者也。”與此義相聯絡的還有遵循。《爾雅·釋沽》:“率,循也。”郭璞注:“循行”。《詩·大雅·緜》:“率西水滸,至於岐下。”毛傳:“率,循也。”《詩·大雅·假樂》:“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鄭玄箋:“率,循也。……循用舊典之文章,謂周公之禮法。”正因為“律”與“率”通用,所以,“率”字是觀察“律”字沿革軌跡的一個標尺。

眾多文字學家為“律”字含義作出如此豐富的註解,為今天的學人免去太多的辛勞,不禁使人心生感激之情。這些成果,正是今人繼續從事研究的起點。數十年來,甲骨文字資料的發掘和研究,正為這種繼續研究提供新的營養。我們同樣應該對甲骨學者們懷有深深的敬意。

今人關於“律”字的研究仍取得一些成就。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吾師祝總斌先生的成果。如《律字新釋》(《北京大學學報(哲)》1990年第二期)《關於我國古代的改法為律問題》(《北京大學學報(哲)》1992年第二期)。是關於“律”字之研究的姐妹篇。先生就“律”字的本義及戰國秦代“改法為律”等重大課題,都提出了新的見解。其次是吳建璠老師的《唐律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載《中外法律史新探》陝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和《商鞅改法為律考》(載韓延龍主編《法律史論叢》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三是武樹臣等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四是同仁李力,他寫了《“律”字的演變及其含義》(載張晉藩總主編、蒲堅主編《中國法制通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發掘本土的法律觀:古文字資料中“禮”及“刑”“法”“律”字的法文化考察》(載韓延龍主編《法律史論集》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和《甲骨文金文所反映的法律思想》(載張國華總主編《中國法律思想通史》(第一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此外,梁啟超先生1904年所撰《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飲冰室合集·飲冰室文集(十五)》中華書局1989年)、陳顧遠先生《中國法制史概要》(臺北三民書局1964年)、蔡樞衡先生《中國刑法史》(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同窗何勤華先生《中國法學史》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以及摯友田濤先生的《國學在法學中的運用——“刑”“法”“律”的另類視角》(載曾憲義主編《法律文化研究》(第二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對“律”字之本義和沿革進行了論述。

上述研究成果,無疑為我們今天的研究提供了啟示和幫助。綜觀上述成果,在深受啟發之餘,我仍然覺得有兩個問題似乎並未說清楚:一是樂律之“律”究竟是怎樣演變成法律之“律”的?二是秦國“改法為律”的社會原因究竟是什麼?本人自知學力不夠,但仍“知其不可而為之”。試圖運用古老傳說史料與甲骨文衍生途徑相印證和法律樣式的分析方法,對上述兩個問題闡發一己之見。希望能夠聊備一說,以期對千年之課題交出一份答卷。

二、甲骨文“律”字衍生的宏觀路徑

甲骨文的“律”字,最早的寫法是。[]相當今漢字“肀”。從又從丨。又即手形。丨蓋指細長之物,或為木杖,或為石杵,或為獸骨。此字形過於寬泛,缺乏特定性。爾後,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豐富,為了準確表達事物,該字便發生了分化,衍生出新的字。這種衍生是沿著三個方向發展的。

第一個發展方向是以職官為中心的。這就是[]即尹字。從又從丿。蓋指以手執丿。丿又有二義:一曰鞭,即“秉鞭作牧”。[]放牛放馬放羊用鞭,用鞭者為放牧者。如管理眾人,便成為官吏;二曰繩,即“結繩記事”。[11]專司記事者,就是史的前身。尹是地方首領,史是中央官職。爾後出現的“君”是最高長官,即國之君主。

第二個發展方向是以制度為中心的。首先出現的是[12]即字。蓋(木字)的簡寫,意為以手執木。這裡的木即指鼓槌。該字意為執木擊鼓,擊鼓者,又指鼓音。用鼓之高低音和鼓點之疏密來指揮軍隊,即“師出以律”[13]之本義。其次出現的是[14]即聿字。學者多以兩字實為一字,此說可信。律字開始指軍令、軍紀、號令。至戰國時演變為法律之律。

第三個發展方向是以器物為中心的。我推測,甲骨文中的、聿二字以手所執者,蓋即廌尾。甲骨文廌字寫作[15]。其形狀與古法字灋中的廌字的形狀是一致的。廌是蚩尤部落的圖騰,讀為蚩尤。又稱為皋陶、咎繇。是一物而三音也。可巧的是,皋陶既是法官的稱號,又是戰鼓的名稱。用戰鼓來發布軍令,又依軍令進行賞罰,本來就是密切相聯的事情。而賞罰的標準就是“率”。執廌尾的政治含義是向世人宣佈蚩尤所創作的五刑,即“法”。[16]執廌尾的生活含義是生產工具和繪畫工具。如在陶器上塗彩,在岩石上作畫之類。在這個意義上廌之尾與其他獸之尾並無不同。但是廌之尾具有政治上立法上的獨特意義。據說最早的筆是用廌之毛作材料的。[17]用這種筆畫出的廌圖騰或五刑圖,自然具有極大權威。

字(律字)的產生標誌著遊牧民族的定居化,或者說軍事組織的行政化。這時的鼓聲除了指揮軍隊之外,更多地帶有地方行政號令的色彩,諸如派糧出丁之類。此刻,鼓之音律才具有了法律規範的含義。這種規範,配上五刑賞罰便是國之法律。“國之大事,在祀與戎”。[19]諸史掌祭祀,祭之禮、祭之樂於是乎生;戰鼓掌軍事,軍之禮、軍之樂於是乎生。兩者的有機結合,便是國家之禮樂。國君之命,國之禮樂,國之法度,書之於典冊,便是國之典章。

甲骨文“律”字衍生圖示

(肀)

(尹)()(聿)

執鞭者執繩者執鼓槌執廌尾

秉鞭作牧結繩紀事師出以律五刑圖畫

尹史戰鼓皋陶司寇皋陶

治事為尹執中為史

諸尹諸史(律)以率賞功

地方首領中央職官軍事組織行政化

君祀戎所以書也以廌毛為柱

從尹發號祭祀軍禮生產工具(彩陶)

祭樂軍樂繪畫工具(巖畫)

國之君主國之禮樂國之法律國之典章

三、沿著職官的方向,肀尹史君

古尹字和、聿字可能均源於肀。正如裘錫圭先生所說:“尹和聿應該是由一字分化的。在甲骨文卜辭中有不少證據表明二字同源。”[20]祝總斌老師說:“尹、聿出於一源,原為一字,並不難理解。”[21]高鴻縉也說:“金文與聿乃一形之變,非有二字。借為語詞,始作筆字。”[22]

(一)尹

尹字應該是由肀字分化出來的。其本質特徵是以丿來區別丨。丿可能代表繩索一類長狀物。故“尹”字字形是以手執丿之上端的,與肀字以手執丨之中間是不同的。

丿的第一個含義可能是“結繩記事”之“繩”。《易·繫辭下》:“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孔穎達正義引鄭玄雲:“事大,大結其繩;事小,小結其繩”。《說文解字》:“尹,治也。從又丿,握事者也”。手握之丿即“事”,當指政事、故事。治事者亦即執掌政事者,當即職官。故尹為官名。

關於尹字兼有動詞治和名詞官名的字義,清桂馥《說文解字義證》說:“治也者,本書伊下雲:殷聖人阿衡尹治天下者。《書》:庶尹允諧。鄭注:尹,正也。定四年左傳: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徐鍇曰:周公尹天下,治天下也。宣十二年傳:沈尹將中軍。正義:楚官多為尹。馥案:楚有令尹,箴尹。《漢書》音義:臣瓚曰:諸侯之卿惟楚稱令尹,其餘國稱相。楚邑大夫止稱尹。如:沈尹、戍芋尹無宇之類是也。《詩譜》:管叔、蔡叔、霍叔,尹而教之。正義引《地理志》:管叔尹庸,蔡叔尹衛。《漢官儀》:河南尹。尹,正也。《詩》雲:赫赫師尹。《地理志》: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武帝更名為京兆尹。”

甲骨卜辭中多見“尹”字,常與地名族名聯稱某尹。又有“多尹”、“族尹”。故有學者判定商代之“尹”始為氏族首長。張政烺先生認為:“族尹當是一族之長”,他們“為世代殷王所親信,他們曾經擔任更多的職務,成了顯赫的世襲貴族”。[23]“尹、多尹、族尹都一樣,只是名稱不同。史記身份就是一族之長。……他們是商王朝的官吏,是本族人民的直接統治者。”[24]“尹字初義蓋為族長”;“尹字本義為族長,引申為長官之稱。但卜辭所見殷代朝廷長官稱尹者卻很少”;“及至周代,情況便又不同了。尹增加多了,權力地位也很高。《詩》、《書》有尹氏、庶尹;這些尹都不見於卜辭,當是周代增設的。尹氏、令尹、作冊尹、內史尹都承王命冊命大臣,必都是在周王左右,出納王命的。《詩·節南山》:尹氏大師,為周之氐,秉國之均,四方是維,天子是毗,俾民不迷。也足以說明尹氏之重要。大保稱天尹,更可以想見其地位之高,權力之大了。”[25]

綜上可知,在商代,尹是氏族、方國的首長。在中央王朝統治之下,“多尹”負責本領地之政事,並向朝廷承擔各種義務。

丿的第二含義可能是“秉鞭作牧”[26]的鞭。鞭是放牧的工具。牧即放牧牲畜。亦指放牧者。《說文解字》:“牧,養牛人也。”桂馥義證:“牧者,畜養之總名,非止牛馬也。”牧從放牧引申出統治管理之義。《方言》:“牧,司也;”“牧,察也。”最後引申為地方官。《字彙》:“牧,古者州長謂之牧”。《書·立政》:“宅乃牧”。孔穎達疏:《王制》雲:“千里之外設方伯,八州八伯。然則牧、伯一也。”鄭玄雲:“殷之州牧曰伯,虞夏及周曰牧。”牧又含有法度之義。《逸周書·周祝解》:“為天下者用牧”。孔晁注:“牧為法也。”由法又兼及刑罰。《尚書·堯典》:“既月乃日,四嶽群牧;”“諮,十有二牧;”“肇十有二州,……象以典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臧克和注:“鞭。《釋文》敦煌本‘伯3315’作,注為古文鞭字,必綿反。按該本記載字形同《說文·革部》所錄古文,而《九年衛鼎》銘文就作。古文形體主要是從手持物撲擊,其上部分有些相類於《說文》法字下所錄古文的上半部分。官、管、館、圈、豢等字群皆系同源。由此一關聯我們即可明瞭古時候的官何以稱做牧,例如《堯典》上文還有四嶽群牧。官既然受名於牧,和牧直接發生聯絡的工具自然就是鞭了。換句話說,這裡講到的鞭作官刑,還揭示著鞭名的由來,作為工具的用途等諸般聯絡。”[27]

總之,執事之尹和秉鞭之牧都給我們展示了地方官吏的形象。他們不僅兢兢業業完成中央朝廷下發之政務,而且還兼有管束臣民的職責。

(二)史

《說文解字》:“史,記事者也。從又持中,中,正也。”桂馥義證:“記事者也者。《書·酒誥》:太史友內史友。鄭注:太史內史掌記言記行。《周禮》冢宰:史十有二人。注云:鄭司農雲:志謂記也。春秋傳所謂周志,國語所謂鄭書之屬是也。史官主書。故韓宣子聘於魯,觀書太史氏。馥案:《通典》雲:春秋國語引周志、鄭書,似當時記事各有其職。外史掌四方之志。……襄十四年左傳:史為書。注云:謂太史,君舉則書。《玉藻》: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世本》注:黃帝之世,始立史官。蒼頡、沮誦居其職。至於夏商,乃分置左右。故曰:左史記言,右史記事。言經尚書,事經春秋者也。”

尹字中的丿,與史字中的“中”是相通的。“中”字由口和丨組成。口代表書契的載體,如巖壁、牆面、皮革、竹簡、木牘之類;丨代表書契的工具,如刀筆之類。或者說,口代表盛顏料的器皿,丨代表毛筆。以筆醮汁以書者。古人將重要的事務刻劃、書寫在竹簡上,其中就包含著許多故事、判例。久而久之,“中”就成了正確行為準則的代名詞了。在古代典籍中,“中”常常指“法”和法律檔案。如《尚書·堯典》:“允執厥中。”《呂刑》:“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周禮·秋官·司寇》:“斷庶民獄訟之中;”“求民情,斷民中;”“獄訟成,士師受中;”“凡官府多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持中之史與握繩之尹都是職官,一方面處理著政事,另一方面又要把各類政事之原委、經過及結果記載下來,以備查閱。故史與吏、事同源也。

胡澱鹹先生說:“從卜辭、銅器銘辭、《尚書》和《詩經》等最可信據的材料看,殷和西周時代史官只有史、御史、太史、鄉史和內史;”“內史是起草昭誥,掌策命的,是機要之官;”“在我國古代,有兩種學問由太史掌管:一是天文立法,一是歷史記載。這兩種學問都與它掌管祭祀有關。太史是掌祭祀的;”“殷王的活

動和國家大事是由太史占卜,並由他們刻為卜辭。換句話說,殷王的活動和國家大事都有太史參加,由他們記載。”[28]

綜上,我們看到了掌管天文、立法、祭祀、占卜、歷史記載的中央職官之史的形象。他們參與了中央朝廷的一系列重大事務,成為王之左右。

(三)君

《說文解字》:“君,尊也,從尹,發號,故從口。”桂馥義證:“尊也者,君、尊聲近。《儀禮·子夏傳》:君,至尊也。……從尹者,本書尹:治也。伊下雲:尹,治天下者。發號故從口者,本書:令,發號也。後,繼體君也。《書·大禹謨》:文命敷於四海。《說命》:王言惟作命。《諡法》:慶賞刑威曰君。”

君字與尹字不僅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絡,而且在古文獻中兩字常常通用。《春秋經·隱公二年》:“夏五月辛卯,君氏卒。”而《公羊》和《穀梁》都作“尹氏”,可證。在甲骨卜辭中,“多君”與“多尹”通用。“多君顯就是多尹,多君很清楚必是方國的君長,殷代方國的君長由此可知必就是氏族的族長。君原是氏族的族長,後世氏族發展成為國家,於是君也引申成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稱號。”[29]

四、沿著制度的方向:肀聿率律

以肀字為起點,且與尹字並行的另一個方向便是制度。

字是既與肀相別又與尹字區分的第一個字。其甲骨文寫作。[30]該字左側之實為木字之一半,或省寫。如此,該字從木從又,即以手持木之義。該字中的木,即鼓槌,擊鼓的用具。故該字的本義為擊鼓、擊鼓者、擊鼓之聲。

在遠古時代,正如《左傳·成公十三年》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戰爭是非常重大的事情。鼓聲成為指揮軍隊或溝通情報的重要手段。《易經·師》:“師出以律”。甲骨文資料中有“師唯律用”。[31]“律”即鼓之音調和頻率。《史記·律書》:“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秉於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其於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敵知吉凶,聞聲效勝負,百王不易之道也。”這裡說的“聲”即“鼓聲”。《詩經·小雅·采芑》:“徵人伐鼓”。

在古代傳說中,黃帝曾經用夔的皮製作鼓,“聲聞五百里”。[32]黃帝打敗蚩尤後召開部落聯盟大會,“合符釜山”[33],統一兵符和量器,並“作為清角。”[34]此舉與舜“同律度量衡”[35]性質相同。當文字誕生之際,這些古人耳熟能詳的故事,便自然成為文字創作的素材,並具有了非如此表示不可的必然性。

古代戰爭得以取勝,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指揮得當。而最有效的指揮工具就是全天候的戰鼓。《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載:越王勾踐欲伐吳,與八大夫謀畫。大夫臬如曰:“審聲則可戰,審於聲音,以別清濁。”勾踐“乃坐露壇之上,列鼓而鳴之,軍成行陣。即斬有罪者三人,以徇于軍。令曰:不從吾令者,如斯矣。……有司、將軍大徇軍中,曰:隊各自令其部,部各自令其士:歸而不歸,處而不處,進而不進,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不如令者,斬。……越王陰使左、右軍與吳望戰,以大鼓相聞,潛伏其私卒六千人,銜枚不鼓攻吳,吳師大敗。”

戰鼓之音的作用有二:首先是統一眾人的行為。《墨子·號令》:“屯陳,恆外、衢、術、街皆為樓。高臨裡中,樓一鼓。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裡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備梯》:“令賁士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又聽城鼓之音而入”;其次是互通情報。《墨子·備城門》:“寇在城下,聞鼓音,燔苣,復鼓;”《號令》:“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而應之;”《旗幟》:(左軍、右軍、中軍)“各一鼓,中軍一三,每鼓三十擊之。諸有鼓之吏,謹以次應之。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主者斬。”

古代戰鼓之聲之所以具有權威,是因為它與賞賜特別是刑罰密切聯絡。諸葛亮《將苑·重刑》:“吳起曰:鼓鼙金鐸所以威耳,旗幟所以威目,禁令刑罰所以威心。”金鼓旗幟之所以具有權威,原因就在於有刑罰做後盾。戰爭的銷煙和取勝時的歡呼,早已沒了蹤跡。但戰爭所締造的禁令刑罰,卻在先民叩響文明大門之際,扮演了無情而激進的角色。

古代的戰鼓之所以具有權威,還因為它本身就帶有神聖性。《抱朴子》:“雷,天之鼓也。”《御覽》十三引《河圖帝通紀》:“雷,天地之鼓。”《說文解字》:“鼓,郭也。春分之音,萬物郭皮甲而出,故謂之鼓。”《周禮·考工記·韋軍人》:“卂冒鼓,必以啟蜇之日。”注:“蜇蟲始聞雷聲而動,鼓所取象也。冒,蒙鼓以革。”周清泉指出:“在驚蜇之日冒鼓,是本於原始巫術意識,欲人所作的鼓與始震的雷行神秘的互滲,鼓取象於雷,雷字所從的畾,也取象於鼓,是雷即鼓,鼓亦雷。”[36]《周禮·地官·鼓人》:“以雷鼓鼓神祀,以靈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以賁鼓鼓軍事,以皋鼓鼓役事,以晉鼓鼓金奏。”可見,周禮之六鼓,涉及祭祀、軍事、賦役、音樂諸領域,而祭祀居其半。實際上,鼓充當了司祭、司寇、司徒、司樂等指揮的角色。其中的軍鼓,因戰前對神祈宣誓,並且殺牲以塗鼓,便更具有神聖之威嚴。

古代的戰鼓或許像編鐘一樣是一組或一套的。最古老的戰鼓名字叫“皋陶”,而最古老的法官和司寇也叫“皋陶”,這也許不是簡單的巧合。《竹書紀年》:“咎陶作刑”;《風俗通義》:“咎陶謨,虞始造律”;《急就篇》說:“皋陶造獄法律存”;《後漢書·張敏傳》:“皋陶造法律”;《路史·後紀·少昊》:“立犴獄,造科律,……是皋陶”。可證,皋陶與律有著某種聯絡。姑且稱其為“皋陶造律”。這些戰鼓是由不同長度、直徑的鼓木蒙以獸皮而製成的。古時已有專門製作鼓的工匠。鼓的規格不同,擊打時發出的聲調和傳播的距離也不同。《周禮·冬官·考工記》載:“鼓大而短,則其聲疾而短聞;鼓小而長,則其聲舒而遠聞。”《周禮·春官·大師》說:“大師執同律以聽軍聲而詔吉凶”。這裡說的“同律”即事先約定好的鼓點兒——-鼓聲的高低和頻率。“彭”字,《說文解字》:“鼓聲也”。該字字義與其說是鼓聲,不如說是鼓之節奏。這也正是“聿三”字的本義。這種鼓點兒就是指揮軍隊行動的號令,具有極大權威,任何人不得違反。否則將受到嚴懲。這些內容在古代戰前的誓詞中並不少見。如《尚書·甘誓》:“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戰鼓皋陶的權威兼而受到刑官皋陶的拱衛。而皋陶則由於嚴明賞罰而被後人歌頌:《詩經·魯頌·泮水》:“矯矯虎臣,在泮獻馘。淑問如皋陶,在泮獻囚”。獻即讞,獻馘(殺敵而取其左耳),獻囚(俘虜),即核實戰功依令賞賜之義。至此,古代的“律”字便由擊鼓者演變成戰鼓,進而演變成戰鼓發出的聲音,即軍令、軍紀。這樣,皋陶造的律就是軍律了。

聿字加上彳便演化為律。甲骨文寫作。[37]彳是行字()的半邊,表示街道、路口、村落。孔子說:“三人行,必有我師焉”。三人行,蓋指三家之巷也。[38]當“聿”演變成“律”時,也許古老的社會生活已發生了巨大變革。古老氏族也許由遊牧轉為定居。原先的軍事組織演變成半軍事半行政的村落。這時的戰鼓被固定安放在村中央的某處。而這時的鼓聲除了軍令之外,更多地是通知眾人開會、納糧、出丁之類,如同當年生產隊的鐘聲一樣。據史載,商人多遷。《尚書·盤庚》:“不常厥邑,於今五邦。”最後一次遷都是盤庚遷殷。《竹書紀年》:“自盤庚遷殷至紂之滅,二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律”字之所以取代“聿”字,可能與長期穩定的社會生活環境有關。《周禮·地官·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聲,以節聲樂,以和軍旅,以正田役”。當時鼓聲的功能也從“和軍旅”變成“正田役”了。

戰鼓發揮功能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鼓點兒要一致,其包含的內容須統一而明確;二是鼓的設定地點要合理,太近了沒有必要,太遠了聽不到。由中央領袖發出的鼓點兒像波紋一樣一波一波地傳出去,又一波一波地反饋回來。這也許就是“均布”的本義。許慎的解釋必有所本,但其古義當時或已失傳。

鼓之音律的作用,不僅體現在軍事活動中,還體現在日程生活中。《說文解字》:“,夜戒守鼓也。從蚤聲。禮:昏鼓四通為大鼓,夜半三通為戒晨,旦明五通為發明。”這種功能又反映在古文字上。古人聞晨鼓而起作,故有“”字。《說文解字》:“,始開也、從戶從聿”。聞昏鼓而熄火,以防火災,故有“”字。《說文解字》:“,火餘也,從火聿聲”。更不必說表現“日之出入,與夜為界”的“晝”(晝)字了。在沒有鐘錶的古代,人們判斷時間是靠著耳聞鐘鼓的。古人習慣於從鼓音中獲知領袖的旨意,故鳴鼓之際都靜靜地傾聽。這種氛圍就是“肅”。《說文解字》:“肅,持事振敬也。從聿在淵上,戰戰兢兢也。”

“律”通“率”。兩個字是同義字。祝總斌老師指出:率的法律含義產生得比律字還要早些。[39]率就是標準、尺度。商鞅變法,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些政策必然會透過立法渠道變成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殺敵若干、晉爵何級、授田幾許,這就是率。《禮記·王制》:“有公德於民者,加地進律。”率與律字義已十分接近了。及至漢代,仍沿用了此義。《漢書·李廣傳》:“諸將多中首虜率為侯者,而廣軍無功”。顏師古注:“率,謂軍功封賞之科著在法令者也”。此“首虜率”與商鞅的“軍功率”[40]也許有著內在聯絡。青川木牘載:“二年修為田律”。其中“二年”,系秦武王二年,即公元前309年。[41]這是律字以法律字義出現的首例。立功受賞之率變成授受田土之律,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在這裡,我們依稀嗅到了秦人“改法為律”的文化氣息。

《左傳·定公四年》:“魯衛之封,啟以商政,疆以周索”;“晉國之封,啟以夏政,疆以戎索”。如果說“禮”是家法,是組織同族人群對祖先神進行祭祀的儀式規則,那麼,“律”則是軍法,是組織眾人進行狩獵和戰爭的號令。“禮”是宗法的產物,“周索”也;“律”是遊牧生活的產物,“戎索”也。不管是中原農耕民族之“禮”,還是西北遊牧民族之“律”,它們都在西周初期周公所總結的“禮樂”文化中佔有各自的席位:禮者,中原之法也;樂(律)者,西北之法也。這兩者的二重奏,便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旋律。

五、沿著器物的方向:肀肀聿筆

古代的“律”字可能與筆字有著不解之緣。

《說文解字》:“聿,所以書也。楚謂之聿。吳謂之不律。燕謂之弗。從聿一聲”。桂馥義證:“所以書也者,《釋名》:筆,述也。述事而書之也。《急就篇》:筆研籌筭膏火燭。顏注:筆所以書也。一名不律,亦謂之聿。徐廣《車服雜注》:古者貴賤皆執笏,有事則書之,常簪筆。《說苑》:王滿生說:周公藉草牘書之。《殷代家傳》:殷泰善書記:上嘆曰:非惟秋兔之毫,乃是鷹鸇之爪。楚謂之聿,吳謂之不律。燕謂之弗者,《釋器》:不律謂之筆。郭注:蜀人呼筆為不律也。語之變轉。馥案:不律,猶令丁為鈴,終葵為椎,俾倪為陴,不疑為丕是也。”

《說文解字》:“筆,秦謂之筆,從聿從竹。”桂馥義證:“秦謂之筆者,《趙策》:臣少為秦刀筆。《史記》:蒙恬築長城,取中山兔毛造筆。《古今注》:牛亨問曰:自古有書契已來,便應有筆,世稱蒙恬造筆何也。答曰:蒙恬始造筆,即秦筆也。古以枯木為管,廌毛為柱,羊毛為被,所謂蒼毫,非兔毫竹管也。《廣志》:漢諸郡獻兔毫。書鴻門題,惟趙國毫中用。蔡邕《筆賦》:惟其翰之所生,於季冬之狡兔,性精亟以摽悍,體遄迅而騁步。削文竹以為管,加漆系之繩束,形調博以直端,染元墨以定色。”

今見西晉崔豹《古今注》謂“鹿毛為柱。”[i]唐蘇鶚《蘇氏演義》引《古今注》亦為“鹿毛為柱。”[ii]然而桂馥義證獨為“廌毛為柱”。蓋“鹿”為常見字,“廌”為罕見字。從傳寫之誤而言,將罕見字誤寫為常見字則易,而將常見字誤寫為罕見字則難。古本《古今注》早佚。或許桂馥獨見另一版本之《古今注》?或許桂馥於某古籍中抄錄《古今注》佚文?無論如何,將廌與筆聯絡起來絕非偶然。

(聿)的另一種解讀就是執廌尾。其證據有三:一是、聿,二字以手所執之形,與甲骨文廌和金文灋字中廌的尾部均一致;二是遠古社會有執獸尾而舞的習俗。如《呂氏春秋·古樂》:“昔葛天氏之樂,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闋”。蓋即周禮六舞中的旄舞。《說文解字》:“旄,幢也,從方從毛”。段注:“以犛牛尾註旗竿,故謂此旗為旄”。《玉篇》:“旄,旄牛尾,舞者持”;三是以“隸”字作佐證。《說文解字》:“隸,及也。從又從尾省。又,持尾者,從後及之也”。段注:“此與逮音義皆同。逮專行而隸廢也”。章炳麟《新方言·釋言》:“從後持尾,謂追及禽獲之”。故“隸”為以手持獸尾之義。在古文字中,“隸”與“聿”通。如通肆,通肄,通,隸通,可證。故聿字古義即以手持獸尾。而執廌尾是其特殊含義。

廌,獨角獸,是蚩尤部落的圖騰。蚩尤又讀作皋陶,咎繇。蚩尤部落建樹頗多。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其一為造冶作兵。《呂氏春秋·蕩兵》:“蚩尤作兵。”《世本》:“蚩尤作五兵。”《屍子》:“造冶者蚩尤。”兵即兵器,據傳是用火山爆發形成的金屬鍛造而成的。《管子·地數》載:“葛盧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從為劍鎧矛戟。是歲,相兼者諸侯九。雍狐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為雍狐之戟芮戈。是歲,相兼者諸侯十二。”於是,蚩尤成了戰無不勝的神人。《龍魚河圖》說:“蚩尤兄弟八十一人,並獸身人語,銅頭鐵額,食沙石子,造立兵杖刀戟大弩,威振天下。黃帝仁義,不能禁止蚩尤,遂不敵,乃仰天而嘆。”

其二為創造五刑且名之為法。《尚書·呂刑》:“蚩尤惟始作亂,延及於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奸宄、奪攘、矯虔。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愛始淫為劓刵椓黥。”亂,治也。用,成效。靈,令,使。此段古文大意為:蚩尤擴大了領地,受到原著民的反抗。蚩尤命嫡系苗民平叛,沒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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