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我精神導論——洛陽性奴案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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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我精神導論——洛陽性奴案溯源

心理哲學家——解析——洛陽性奴案——人渣究竟如何煉成?

本文撰稿為《之我精神導論》作者

(注:之我或靈魂之我——靈魂之王、靈魂的主宰、靈魂的主人、哲學之我或哲學層次的我。)

案件案情:2011年9月,河南洛陽警方偵破了一件離奇大案,一男子在地下室挖地窖,先後囚禁六名坐檯女當性奴,期間兩名女子被殺害。此案件引發社會極大震動,經過洛陽警方的緊張部署,成功將犯罪嫌疑人李浩抓獲。2011年9月22日,在案件中被解救的小晴、小美、丹丹、可可等四名女子被短暫安置調查後,全部被刑事拘留。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浩2014年1月21日在河南省洛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李浩,男,是洛陽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的工作人員。現年34歲(2011年),南陽市新野縣人。跟妻子育有一子。先前從消防部隊轉業安置在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直到警方抓捕當日,周圍鄰居都不知道地下室還有性奴大案,他們都以為警方在挖什麼贓物。據周圍鄰居介紹,平時李浩跟他妻子看起來感情很好,沒什麼異常。李浩的同事稱,他平時都按時上下班,看不出像壞人,不過很少參加同事聚會應酬。

據警方介紹,李浩挖地窖囚禁受害女子的地下室是他2008年以妻子的名義購買,他的家並不在這個小區。李浩晚間開挖地道和地窖,清晨用尼龍袋裝在摩托車上運走,由於挖地窖要很晚回家甚至不能回家,他向妻子撒謊說另找了一份工作,晚上住單位,他的妻子對此毫不知情6名被囚禁的女孩都是李浩從洛陽市不同的KTV、小美容美髮店、按摩店等場所誘騙,囚禁到地窖內的。李浩2009年8月份開始挖地窖,同年10月份騙來第一個女孩子,並強迫被騙來的女孩子參與挖地窖,最後一個女孩於破案前兩個月被騙來。六名女孩中的兩名由於反抗,被李浩於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7月殺害後,埋在地窖內,警方查明其中一名遇害女孩來自四川。民警在對被解救女孩詢問時發現,她們對被囚禁期間的描述反映出,李浩對女子“照顧有加”。直至見到民警之前,這些女子甚至“忘記了恨”。最讓民警們不能理解是,被解救女子中,竟然有人在民警調查過程試圖袒護李浩。

一個細節大眾都關注了,但卻沒有深入去挖掘。訊息說:報道此案的記者發微博稱,他遭相關人士質問是誰爆的料,並稱他侵犯了“國家機密”。按道理說,李浩被捕,倖存的四名女子被解救,接下來當地政府該做的事會很簡單,嚴懲犯罪嫌疑人,告知公眾真相,平息公眾不安心理;現在,將李浩案與“國家機密”聯絡在一起,真讓人疑惑:這算什麼“國家機密”?問題的癥結就在於此!所謂機密,就是罪犯的身份或出身背後藏有秘密,而罪犯的罪惡也孳生於此,在這個孽種孵化的時刻就註定了將來的結局。

報道稱,李浩一家三個公務員大哥在縣裡當領導,二哥在洛陽政法委工作,父親是國防科工委第一干休所的老政委,母親是洛陽市牡丹公園工人,李浩的叔叔曾在洛陽市政法委任要職,李浩系老三是超生,在農村長大!當兵之前叫李正浩,當兵時年齡小,為當兵託他政法委的叔叔幫忙,年齡改大兩歲,為防別人起疑心,改名李浩,李浩的父母一直住在洛陽市聯盟路17號院的幹休所內。二哥肯定是他叔叔利用權力安排的官二代。記者採訪後說,令人意外的是,門衛只知道老政委家只有兩個兒子,就是不知道還有一個小兒子李浩。“人家一家都是當官的,大兒子在洛陽市一個縣上當領導,二兒子在洛陽市政法委工作。還不知道有個三兒子李浩”。一位知情者透露,李浩的兩個哥哥都是跟著父親在城市的幹休所長大的。而李浩從小不知什麼原因是在農村度過。而且他的工人身份一直令他在家中兄弟三人中間倍感自卑。新華網一段報道說:接近專案組的一名工作人員說,事發當天,李浩帶著“妹妹”小晴再次外出賣淫,小晴趁李浩不注意成功逃跑,於是,出現了本文開頭所述的場景———小晴報案後,引爆了離奇大案。這名工作人員說,李浩發現小晴逃跑後,意識到案情敗露。於是,前往妹妹處,將自己這些年作案的經過和妹妹“傾心交談”,並從妹妹處獲得外逃路費。在試圖逃離洛陽時,被民警抓獲。在此,這個所謂的妹妹是誰,罪犯幹嘛不去找兩個公務員哥哥?由此,可以推斷這個罪犯很可能是個私生子,其生母地位卑微,而且罪犯並不是在洛陽地區生活長大。罪犯長大之後認祖歸宗,先去當兵,後透過關係作為暫時編外人員進入事業單位。可以想象,罪犯是生活在一個扭曲的家庭之中,其靈魂之我註定陰暗而潮溼。

網上有人發帖說:李浩曾是軍人,復員後又在事業單位工作。他所在的事業單位洛陽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是準政府機構,這兩地都是憑權力說話的地方,官大一級壓死人,地位低的李浩在軍隊與單位裡,長期處於服從上級的卑微地位,這與其內心的權力慾產生的長期互動作用,最後就形成了這種囚犯型人格。在對六名女子生殺予奪的 “管理”中,他那囚犯型人格當中面對弱者的“暴君”人格得到盡情的展示發揮。一位知情人說:“這人(李浩)比較內向。平時喜歡看小說,驚悚類的居多。”在李浩的家鄉河南省南陽市新野縣。李的一名初中女同學回憶,李浩從小少言寡語,鮮見其與人主動交流。1993年,李浩告訴她,自己“不是大學生材料”,很快,李轉到洛陽市就讀職業中專。“那個時候我們女孩子經常跟他開玩笑,李浩看見我們都臉紅(害羞)。”這名女同學說,少年時期的李浩家境中等,在很多同學都交不起學費的時候,李浩卻從不需要為此擔憂。李浩參軍後,曾回到新野縣參加同學聚會,在那次聚會上,李浩喝了幾杯酒並感慨“混個士官沒意思,我要乾點大事”。

綜上,可見罪犯之我不光灰暗而且充滿了恨。《導論》‘恨——我之本能’指出:眾所周知,因利益、情感、自尊等世俗諸矛盾得不到和諧處理時,人往往會產生恨。字面上來說,恨就是對人或事物懷有強烈的敵對或不滿的情感。但話說,問題在於人常常會在不經意裡產生恨的情愫,恨的意念始終叫人揮之不去,而恨的情愫和意念因刺激之我碰出了熒光。人與人相遇,哪怕互不相識,對方的一個眼神或舉止,也可能即刻令人產生恨。但這種恨,來之快,去之也快,人往往不會追究或思考。聽到某句話或看到某個事物,人也可能即刻產生恨,轉下眼球或皺下眉頭也許就忘卻了。恨,是之我對外的一種排斥,是之我的本能。罪犯的身份及生活處境,在家庭內外似乎都充斥了揮之不去的畸形和異樣情愫,長此以往,罪犯其之我必將反抗,也註定纏繞了深深的恨。《導論》繼續指出——之所以產生此起彼伏的恨,是因為之我需要釋放、需要掙脫壓抑、需要調整平衡。恨,是之我的保護神,也是之我的一種本能。透過恨,人的之我得到了紓緩和調整,人的情緒也就趨於了正常。《導論》提醒——如果之我一味地凝固在恨裡不能自拔,那麼之我就會變形變態,進而引發思維產生消極情緒和想法,誤導人走向反社會、反人類的叛逆歧途。另者,世俗的恨及後天薰陶,這些思維層級的精神性東西,會影響之我、誤導之我,進而使之我的對外排斥增強或放大,讓之我流連於恨之中。之我如果長期或持續為恨包裹,之我就會變態扭曲,進而與思維發生短路,任由思維所積蓄的激進和冒失付諸行動。

那麼,罪犯做下如此喪失人性的罪惡,還不是之我與思維發生短路那樣簡單。《導論》‘之我的短路’指出——眾所周知,自殺已經成為當今嚴重的社會現象和問題。自殺的原因多種多樣,但自殺時刻其操作機理是怎樣的呢?對此,心理學家們論述爭論頗多,在筆下看來就是之我短路。撇開自殺原因及目的,人實施自殺之前的時刻之我應該是很清醒的。人自殺前,不論是蓄謀已久還是即興所為,自殺者必定選擇了自殺手段和途徑,在自殺瞬間,之我毅然絕然地切斷了與思維相聯絡的橋樑,不讓之我對思維發揮作用或干預,任由肢體按照先前思維所編制的“自殺程式”去運作,如果沒有意外,自殺者便成功了。話說,罪犯犯罪之我與思維也常常處於“短路”的狀態。言歸正傳。本案中的罪犯,其犯案時間長達一年半,所以從“恨”與“短路”上去探索便顯得漏洞百出、牽強附會。

《導論》裡提到一個案子是這樣敘述的——報載,北京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判處林某死刑。回京做畢業設計的吉林大學大四男生林某,因多門功課“掛科”,為釋壓殺害兩名賣淫女,將屍體運回昌平家中侮辱後,埋屍院中。林某稱,大學畢業前因有八九門課未透過,壓力一直很大。當年2月,他回京在實驗室做畢業設計,3月6日,林某從網上聯絡上賣淫女蔡某,當天,他以300元的價錢與20歲的蔡某發生了關係。“以前總幻想和屍體做愛,覺得刺激。”林某說,第二天早上,他就感覺必須要做這件事,覺得控制不住,不做就活不下去,人就像碎掉一樣。隨後,他就帶著繩子等工具,來到蔡某家,將其勒死,並將屍體運回昌平家中,辱屍後分屍,將碎塊埋在自家院中。

《導論》分析——此案,所謂“總幻想和屍體做愛,覺得刺激”,也印證了林某之我的灰暗,“和屍體做愛”就是姦屍,也就是走入死人的世界,面對死人姦屍者可以為所欲為,林某在現實中猥瑣,極力想暫時逃避現實。平常,一如林某所說“總幻想和屍體做愛”,而這個幻想在之我灰暗到極限程度——即‘必須要做這件事,覺得控制不住,不做就活不下去,人就像碎掉一樣’,此刻林某的之我與思維及正常精神活動發生了短路,之我的處境與人的自殺相似,任由“幻想”實施“和屍體做愛”。荒唐暴虐之舉,也是林某陰暗變態之我窮途末路式的畸形反抗,之我活的意志使然。從另個角度剖析此案,林某其實也是在實施自殺,因為殺人的後果林某並不是不清楚,借殺人之舉實現最終了結自己之路。林某是個懦夫,也可能是個抑鬱症患者,自己對自己實施自殺沒有勇氣,於是便捉殺人之刀玩曲線式自殺悲劇,最終讓法律把自己撂倒。(選自《之我精神導論》)

於此,洛陽性奴案中的罪犯,與林某案似乎有“異曲同工之妙”。所謂——“這人(李浩)比較內向。平時喜歡看小說,驚悚類的居多”、“看見我們都臉紅(害羞)”以及酒後感慨“混個士官沒意思,我要乾點大事”,這些都從側面反映罪犯其之我的陰鬱。需要強調的是,罪犯內心的抑鬱幽黯都藏在內心的幽暗深處,不可能張揚或外洩,因為永遠都說不出口。想象中生父對生母的蹂躪,現實裡繼父對生母的踐踏,這些都縈繞著他,而且隨著年齡的增大創傷已經結成暗疤,就像坐在之我門前的看門狗,只要有風吹草動就會嚎叫。不知道受什麼啟發,再加上消防兵的專業基礎,罪犯犯罪開始行動——挖洞誘騙、劫持人質、滅絕人性。話說,那些讓人瞠目結舌的性奴案很多,但像洛陽案受害者如此眾多,殺人埋屍如此殘酷還是罕見得絕無僅有。所謂——“喜歡看小說,驚悚類的居多”,看來大有關聯。沉浸在犯罪情節中,讓之我的墓穴點亮了一球螢火,讓氣喘吁吁的之我得到暫時的平靜。

罪犯李浩生活在特殊的家庭環境之中,其經歷也許非外界想象的那樣順利,官員兒子蹊蹺下放在農村裡,在童年少年階段遭遇了什麼,圍繞罪犯身世有一連串莫名其妙,可以推測罪犯的日子及心態必然不會好過。《導論》‘短路的之我’指出——人如果遭受重大刺激或驚嚇或意外擊打,這樣的情況也可能隨時發生。另外,因生活事業或生理等問題而長期情緒低迷,身處環境壓抑或惡劣而遭受精神壓迫打擊,這些都可能造成之我自身內部短路,其結果是之我或瀕臨坍塌、或瘋癲遊離及至拼死掙扎,對外則表現為抑鬱症常見現象,但一些反社會、反人類、反常規的舉止卻常被另類解讀,實則是之我活的意志畸形化反抗的結果……之我自身短路在抑鬱患者身上較為突出,但卻很難引起重視,甚至拿所謂脾氣性格來搪塞。抑鬱讓之我昏暗,及至窮途末路,此刻的之我瀕臨或短路、或坍陷、或瘋癲,患者痛不欲生,甚至還爆發意外事端,而一些暴力事件就有‘之我壓迫’的因素,這是所謂‘之我壓迫症患者’為反抗壓迫而由之我興風作浪造成的,某種程度來說,是之我活的意志使然,事端的爆發則聽任思維判斷選擇。所以,研究短路的之我及其與抑鬱關聯,對剖析抑鬱、預防犯罪都十分有意義。

縱觀罪犯犯罪過程,預謀策劃時間長、犯罪實施時間長,可見絕對不是一時興起而為,其犯罪的本質內在驅動力是什麼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導論》裡有一個案例‘李磊——白日夢殤’可以一讀。罪犯李磊,北京大興滅門案主犯。2009年11月23日晚,李磊將父母、妻子、妹妹和兩個兒子共計六人殺害。《導論》分析說:朋友們說……李磊有時雙手拄著桌子,雙手抵頭達兩個小時,一句話也不說。“沒人知道他在想什麼。”朋友說,他雖然不愛說話,但是那種讓人一見就害怕的人,“眼神就會讓人害怕”。“他能花錢”一位朋友說,李磊愛抽菸、喝茶、吃肉,也喜歡旅遊。沒錢時抽5塊錢一包的煙,有錢後抽好煙,每天抽兩包。李磊在三亞被抓後,從看守所到機場20分鐘的車程,李磊向民警要了4根抽。他說沒煙抽,很難熬……綜合罪犯之我精神其它表現,可以斷定罪犯長期沉淪於幻想或白日夢當中,以此來消化之我陰晦所帶來的消極與困擾,這也是其沉默寡言播下的苦果;最初,恐怕與其幼年母愛父愛缺失存在些許關聯。《導論》指出,為擺脫抑鬱,瘋狂飆車刺激之我,幻想飛到另一個世界,則想讓動盪之我永久安寧,自殺企圖隱現。飆車動作多了,之我哪次若與思維短路,任由“不知不覺”繼續下去,悲劇便會發生……

《導論》繼續分析指出——在罪犯生意需要錢的時候,其父沒有幫助並屢屢數落,其之我晦暗且備受藐視,而罪犯化解的最常用辦法之一依然是所謂“沒人知道他在想什麼”——幻想或白日夢,與往常不同的是,這回罪犯竟將“我就決定殺了他們”變成了事實。在其之我瀕於坍塌的情況下,罪犯在殺人後繼續其“白日夢”,與其朋友繼續踏上毫無意義的考察之旅。那麼,罪犯殺人後為何這般從容呢?這是因為罪犯企望把這個白日夢一直做下去,在這個“夢”裡,之我也發揮了作用——《導論》裡指出:絕大多數人、絕大多數時候,記憶或回憶出來的,往往大多是愉快事、愉快人,之我需要並尋求安逸,不愉快的過往在之我作用之下,記憶閘門往往會閉合……直至罪犯被抓,圍繞這個案件的“夢”才草草收場。因為是“夢”,所以罪犯不可能講,也無法表述出來,說出來了也沒人相信。這,恐怕就是所謂的難言之隱罷!令其父母沒想到的是,自從把罪犯交給其祖父母養育的那刻起,這顆罪惡的種子就已經落下了。另外,在其年少離家出走時經歷和遇見了什麼,受到了怎樣的驚嚇和刺激,其是否殺過人或目睹殺人,以及打架鬥毆其腦部受傷後遺症與否,這些也都是答案謎底的參考元素。

言歸正傳。不得否認,洛陽性奴案丟下的謎底很多,但是罪犯再狡猾,用所謂色情賺錢來粉飾犯罪的深層齷齪,在《之我精神導論》的反光鏡之下還是要露出馬腳的!至於,本案裡受害人所表現出的所謂‘斯德哥爾摩綜合症’,那不過是之我活意志在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表現,在此其原理過程就不再贅述了。

之我精神導論——洛陽性奴案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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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李浩罪犯導論短路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