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資訊化條例(修訂)》亮點紛呈

推進共享機制破解資訊孤島問題——《河北省資訊化條例(修訂)》亮點紛呈

3月31日,《河北省資訊化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表決透過,並於5月1日實施。

《河北省資訊化條例》自2013年起實施。隨著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深入發展,資訊化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資訊化規劃的引領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資訊基礎設施建設集約化程度不高,資訊資源開發利用不足,推進資訊化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制定等基礎性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及時修訂《河北省資訊化條例》,是以法治手段引領和保障我省資訊化高質量發展、打造數字時代河北競爭新優勢的重大舉措。

《條例(修訂)》共八章62條,內容亮點紛呈,從多方面增強法規剛性,保障出臺的法規能落地、好操作、真管用。

有效破解資訊孤島問題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資訊化建設各自為政,形成“資訊孤島”和“資料煙囪”,制約了行政效能提升,給企業群眾辦事創業造成不便。為有效破解這一難題,《條例(修訂)》重點進行了制度設計,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務資料應當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政務資料共享目錄、共享平臺和共享體系,實現政務部門之間政務資料共享和業務協同”。第二十九條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有序推進公共資料開放,編制公共資料開放目錄,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料開放平臺,推動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公共資料向社會開放,並依法為社會提供服務”,並在法律責任第五十五條予以明確。

透過立法明確證明事項共享

《條例(修訂)》透過立法形式就證明事項共享予以明確,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能夠透過法定證照呼叫、政務部門資料比對、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等資訊化方式獲取、核驗和替代的證明材料,有關政務部門不得要求個人和組織另行提供紙質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這一規定將有力促進資訊系統互聯互通,打破政府部門間、部門內部資訊孤島,為從根本上剷除“奇葩”證明、迴圈證明、重複證明滋生的土壤提供法治保障。

構築個人資訊保護屏障

為加大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力度,杜絕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資訊的行為,《條例(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第五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同時,第五十六條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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