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拾金不昧獲贈試卷,看到後瞬間變臉

小學生拾金不昧獲贈試卷,看到後瞬間變臉

“小學生拾金不昧獲贈試卷,看到後瞬間變臉”類似的標題屢見不鮮,但類似的事件媒體屢報道不爽,面對記者的“靈魂拷問”,小學生明確表示:“我不喜歡試卷”。

很讓人驚訝,一般這樣的對話,“標準答案”往往是“拾金不昧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看到這樣的回答,不禁讓我想到作家三毛的自白:“做一個真誠的人,不放棄對生活的熱愛和執著”。

但小學生的清澈見底卻抵不過成人們的深諳世故,在他們的精心的設計下,一面“拾金不昧好少年”的錦旗遮住了一顆“童心”。

我一直不是很明白,難道撿到東西不主動歸還的小朋友,就一定是“壞小孩”嗎?

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成人身上則“社會”的多,同樣是面對記者的“靈魂拷問”,來自海口的環衛女工對著鏡頭說:“希望社會有更多正能量的事”,老同志就是不一樣,一下子就說到了點兒上。

兩個好人,兩個截然不同的“態度”。

我一直認為在社會對人類行為不斷進行規範的過程中,“拾金不昧”屬於道德層面期望,而且在我僅有的法律知識中,好像沒有什麼國家會將撿到財物不上交定義為犯罪,為此我諮詢了一個學法律的朋友,他發給我一條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很明顯,“偶然撿到”和“代為保管”明顯不是一個意思,換句話說,一個人哪怕有意佔用了撿到的財物,但始終無人追討,又或者在失主追討時願意歸還,就並不構成犯罪。

既然不構成犯罪,那在失主未討要的前提下,我們為何還要拾金不昧?因為法律之上,還有道德;因為“惻隱之心,仁之端也”是古訓,是普世價值,也是做人的長情和根本。

但其實“拾金不昧”挺有悖於人性的,即趨利避害——天上掉餡餅,吃一口,是天性;忍住了,還回去,是道德。

可道德適用於自律,非能責人,誰都沒有權利揮舞著道德的大棒痛毆他人,更何況滿口“仁義道德”的演說家們大多也只是光說不做。

或許這就是人們極力想對拾金不昧極力表彰的本質原因,不管榜樣的力量是不是無窮的,但至少氣氛組要到位,但我並不認為這樣的做法有什麼作用,儘管我們一直都懷揣著“聖人”情懷,併為此書寫了若干條“道德準則”,可“準則”門檻太高了,能做到的人太少了,結果就是道德家少之又少,偽君子的流水線上倒是人滿為患。

就比如這個《小學生守則》,別說小學生了,我都這個歲數了也不敢保證自己都能做到,有的標準太高了,就真的只能是個夢了……

小學生拾金不昧獲贈試卷,看到後瞬間變臉

我搜了一下各國關於撿拾物的法律,稱得上大開眼界。

《德國民法典》對拾得物歸屬進行規定:拾得人撿到遺失物後,應進行公示,或交警署。失主不來認領的,失物應歸還拾得者所有。在德國,城市的公共事務局都專設了失物招領處,丟失物被儲存半年,無人認領物將被拍賣,而失主領取物品時則要根據物品價值繳納管理費。

荷蘭民法規定,貴重物品兩年內若無人認領可進行拍賣,收入歸國家所有。非貴重物品滿1年零1天無人認領,即可歸拾物者使用,直到找到失主。

法國在這方面的規定更顯示其自由主義的一貫“作風”:如果在7日內失主沒有認領失物,失物歸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只需上交稅金即可。

怎麼樣?是不是很有誘惑力?如果撿到東西,與其備受良心譴責的私下佔有,還不如大大方方的交給警察,保不齊還能成為失物的合法擁有者呢。

有人可能又要問了,要是失主認領,那不就白撿了?並非如此,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了失主給付報酬的比例——

《德國民法典》規定 :失物價值在1000馬克以下者,其報酬為5%,超過此數部分,報酬為價值的3%。日本《遺失物法》規定,失主應按失物價格的5%至20%之間給付拾得者酬勞。

也不用說什麼這不道德,這沒有素質,我承認道德是真的好,但你也得承認,道德有時候也真的靠不住。

說真的,其實生活中很多正能量的善舉都是為人之根本,就算媒體不長篇累牘的報道,人們也會去做,但若是歌頌的太多,反倒會讓人覺得那只是少數傑出人士的“高尚”行為,只需仰望,只需鼓掌,至於其它,都與自己無關了……

你不說,我會做,你一直說,我怎麼做的這麼彆扭……

忽然想到小時候經常唱的一首兒歌,也是告訴我撿到東西要交給警察叔叔: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馬上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面,叔叔拿到錢,對我把頭點,我對叔叔說一聲——再見!”

現在一想,好像哪裡不對,就是那“一分錢”有沒有還給失主,最終又用在了哪裡,警察叔叔沒說。

小學生拾金不昧獲贈試卷,看到後瞬間變臉

以上,就是今天想說的

圖片來源於網路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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