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有人非法盜採河道砂石被抓!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了一起非法採礦罪。

井陘籍人程某因在南障城鎮、秀林鎮河道內非法開採砂石銷售

,被提起公訴。

今年32歲的程某, 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間,或夥同他人、或單獨在未取得任何開採手續的情況下,在井陘縣甘陶河南障城鎮、秀林鎮段河道內開採砂石銷售,銷售數額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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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體是:

井陘有人非法盜採河道砂石被抓!

1、2018年7月至10月期間,程某先後在為某村挖垃圾坑、受僱於劉某甲參加河道清淤工程施工過程中,在井陘縣某鎮某村甘陶河河道內非法開採砂石原料,銷售給武某甲,銷售得款49170元。

2、2019年11月期間,程某在某村甘陶河河道內非法開採砂石原料,分別銷售給張某甲得款36580元、銷售給孫某甲得款14100元、銷售給高某甲得款9400元,共計銷售得款60080元。

3、2020年10月期間,程某在在某村甘陶河河道內非法開採砂石原料,銷售給高某乙,銷售得款27750元。

4、2020年10月期間,程某在某村甘陶河河道內非法開採砂石原料,銷售給袁某甲,銷售得款77723元。

檢方認為,程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以及採砂許可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開採砂石出售謀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相關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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