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獲刑13年!榆林這個22人黑惡勢力團伙栽了……

2020年3月10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智等二十二人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務罪一案二審宣判。

2015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李智糾集被告人周文鑫、李永強、王貴君、張成龍、李明新、於運濤、裴豔雄、劉祖倫等人,在神木市錦界鎮進行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李智為首要分子,李春柳、鮑春義、李永強等10人為重要成員,謝帆等11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開設賭場140餘場,賭資累計約280萬元,抽頭漁利約70萬元;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和違法行為12次;實施故意碰撞飲酒人員駕駛車輛,敲詐勒索12次,敲詐金額169900元。

最高獲刑13年!榆林這個22人黑惡勢力團伙栽了……

(圖片為2019年11月15日李智等2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現場)

神木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智等人分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相應的罰金,對作案工具依法沒收。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智等十三人不服,以不屬惡勢力犯罪、原判量刑過重等理由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聽取各上訴人、辯護人、指定辯護人的意見後認為,李智經常糾集李永強、劉耀武、鮑春義、王貴君等人,繫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其團伙成員較為固定,多次在神木市錦界鎮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原判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綜合全案考量了各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從犯、未遂等法定情節,以及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犯罪手段、被害人諒解等酌定量刑情節,對各被告人判處刑罰適當。因此作出維持裁定。來源:榆林中院(如有侵權 請聯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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