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清一男子以自家樹木為由,以採伐林木為由,將同居委會家栽種

2020年12月24日,臨清市**街道男子遲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臨清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因涉嫌盜伐林木罪被臨清檢察院批准逮捕。

2021年1月25日,臨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遲某某涉嫌盜伐林木罪,向臨清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院受理後,經依法審查查明如下事實:

2020年8月3日,遲某某以自家樹木為由,將同居委會的段某某家栽種在漳衛河大堤西側的60株林木,賣於臨清市**鎮**村村民宋某某採伐,得款9800元。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伐林木中的37棵楊樹的立木蓄積量為9。1877m³。其餘21棵榆樹、2棵柳樹因技術原因,未進行立木蓄積量鑑定。遲某某所得贓款9600元,於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存入臨清市公安局涉案資金賬戶。

遲某某於2020年12月24日在聊城市第二人民醫院餐廳被臨清公安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2。證人臧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鑑定意見: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6。勘驗等筆錄:現場勘驗記錄、辨認筆錄。

臨清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遲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將他人所有的林木變賣採伐,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臨清檢察院向臨清法院提起公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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