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佈了《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一條跟大家息息相關: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
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
停放電動腳踏車
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電動腳踏車電梯內自燃案例時有發生。
根據《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
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定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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