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民宿眾籌”需警惕投資風險

“網路民宿眾籌”需警惕投資風險

法治週末記者 於偉力

作為新型的“非標準”住宿業態,民宿如今備受青睞,面對民宿市場日漸趨於飽和的現狀,投資者們也開啟了“民宿眾籌”的新投資玩法。

2017年11月30日,知名投資人薛蠻子建立的個人民宿品牌“蠻子民宿·京都”眾籌專案,僅上線1秒就被搶光,8分鐘超募,共獲得100位投資人“秒殺”認購。這種新模式的投資紅利,也讓很多人希望藉此能分到一杯羹。

據法治週末記者瞭解,“民宿眾籌”分為股權眾籌和債權眾籌,而國內民宿眾籌平臺主要以債權眾籌為主,即滿足一定資質的使用者在眾籌平臺上註冊成為共建人後,選擇自己感興趣的民宿專案投資,並從中獲得分紅(經營不善時按保底比例補足)和消費權益。

但實際中,關於投資“民宿眾籌”專案虧本的案例並不鮮見,一些眾籌平臺上線的“民宿眾籌”專案,甚至存在涉嫌詐騙套現等現象,讓投資者血本無歸。

如何應對投資風險,理性投資,法治週末記者專訪了青島大學旅遊學院教授程國慶。

法治週末:近幾年人們開始熱衷“網路民宿眾籌”,在“開始吧”“多彩投”等眾籌平臺上,“民宿眾籌”專案的支援數量、籌集資金規模頗為可觀。您如何看待“網路民宿眾籌”火熱這一現象?

程國慶:

民宿的開發建設,是盤活老舊剩餘資財乃至遺產,創造現代消費價值不可多得的支撐點之一。以眾籌的方式募集資本,藉助網路的便利降低眾籌運營成本,促進民宿業的現代化發展程序,確實是件可遇不可求的好構想。鑑於此,更應該早日啟動民宿法律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從眾籌到民宿運營,都更為規範化。

法治週末:實際中,不乏一些“網路民宿眾籌”投資虧本的案例,在您看來,“網路民宿眾籌”作為一項投資專案,具有哪些風險?

程國慶:

“網路民宿眾籌”投資風險的種類,從法律來看應該只有一種,那就是違法或不法投資、融資行為帶來法律預防不及所造成的風險。這就需要投資人自重,重視考察能力的承受程度。這類考量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個人或企業的投資行為能力;其二就是考量專案的可行性等。

比起一般投資人來說,活躍在“網路”“民宿”與“眾籌”等新概念相互交織風口上的投資人在參與具體投資專案之前,更應嚴格地落實一些基本法律風險的預防措施。

法治週末:具體包括哪些風險預防措施?

程國慶:

首先,在確定投資某一專案前,最起碼要擁有一份由眾籌商簽章併發布的紙質“網路民宿眾籌”投資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並仔細閱讀,親臨投資說明會,儘量在投資前解除掉疑問、誤解和想象留下的後患。

與一般投資專案相比,“網路民宿眾籌”投資專案多了一些時尚色彩,這讓剛剛步入工業化法治的中國法律風險預防制度,遇到了民宿資訊社會化、投資操作網路化、眾籌服務國際化的挑戰。手持一份由眾籌商簽章併發布的紙質“網路民宿眾籌”投資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也就成了至關重要的法律風險預防措施之一。因為實際中,很多支援網路操作的根伺服器及裝置服務提供商,是設在我國法律適用之外的域外屬地,一些不法眾籌商極易藉此佈下陷阱,讓所有的法律風險預防措施因追討到投資錢財時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無法落實而變得形同虛設。因此,擁有一份紙質報告書既是識別投資風險的關鍵一環,也是留存的必要證據,有需要時還應該請教相關專業的律師予以把關。

其次,要考察、確認眾籌商給予研究報告的實際完成者,是不是具有可行性研究資質,並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專業研究機構所出具。可行性研究應該由具有法律認可,賦予其專業資質的研究機構、法律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承擔並完成。由於這項研究活動是由融資人委託行使,所以,在我國目前對民宿運營、發展還處於觀望、扶持;正在普及網路操作的時期,這是法律風險預防中能夠抓得住“網路民宿眾籌”責任源泉的唯一依據。

最後,從投資的角度來講,投資均有風險,投資人必須在投資前考量到投資失敗可能造成的後果。特別是就目前的現狀來看,“網路民宿眾籌”投資人的知識儲備並無法匹配“網路民宿眾籌”投資所需的知識含量,因此在“網路”“民宿”與“眾籌”等新概念相互交織不清的“網路民宿眾籌”投資行為中,涵蓋大量未知的風險。

法人投資失敗造成的生存問題,可尋求企業破產法的保護;但由於我國目前沒有設立自然人破產保護制度,因此,對於自然人投資失敗造成的生存等問題,需要依靠具有社會互助型救濟功能的保險法律制度的保護。也就是說,為建構好擔當,自然人在行使投資權利時,最好先購買一份或幾份相關的意外保險,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預防風險乃至冒險造成的不堪後果帶給他人的傷害。

責編:高恆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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