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申請無效及侵權風險影響幾何?中科藍訊回覆科創板二輪問詢

12月29日,資本邦瞭解到,深圳市中科藍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科藍訊”)回覆

科創板

IPO二輪問詢。

專利被申請無效及侵權風險影響幾何?中科藍訊回覆科創板二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二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公司核心技術來源、專利被申請無效及侵權風險、核心技術先進性、銷售、客戶、軟體銷售、毛利率、研發費用、存貨等九個問題。

具體看來,關於專利被申請無效及侵權風險,現場檢查發現,1)2021年8月至9月,發行人收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通知發行人五項專利被自然人宋國威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2)公司Crown產品的技術檔案顯示“TWS使用SPYMODE”,即TWS方案使用了“監聽模式”。同時,行業其他公司存在已對TWS方案申請專利保護的情形。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被申請無效專利的具體內容、與核心技術、產品對應情況,發行人最新進展,是否對發行人核心技術權屬及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2)行業相關公司申請專利保護的具體情況,發行人及行業內主要企業TWS方案的具體內容,發行人TWS方案的專利保護情況,是否存在侵權風險。

中科藍訊回覆稱,2021年8-10月,公司收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送達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等檔案,截至本問詢函回覆出具之日,公司的7項發明專利被無效宣告請求人宋國威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宣告無效。

根據《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主管部門在授予發明專利前會對相關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審查相關專利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專利方案是否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並檢索是否存在影響申請專利創造性的對比檔案,確認相關專利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就公司被申請宣告無效專利案件中所涉的相關專利,均系專利主管部門經過合法程式授予的發明專利。

公司聘請了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萬慧達”)對公司被申請宣告無效的相關專利的穩定性進行分析,並出具了《關於六個發明專利ZL202010596060。X、ZL201910602958。0、ZL201711174735。6、ZL201710609960。1、ZL202010134623。3和ZL202010310258。7的穩定性分析報告》、《關於發明專利ZL201811325714。4的穩定性分析報告》(以下合稱“《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萬慧達認為發行人上述被無效宣告請求的發明專利均系通過了專利局的實質審查而獲得授權,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授權要件,具有高度的穩定性,無效宣告請求人所主張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成立,相關專利被宣告無效的風險較低,具體分析情況如下:

專利“一種可調的輸出基準源電路”(ZL201710609960。1)

根據相關無效宣告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公司該項發明專利的專利說明書未完整公開技術方案,本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實現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所述分壓電路、反饋電路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書主要內容參見本問題回覆“一/(一)/1、被申請無效專利的具體內容、與核心技術、產品對應情況、權利要求書主要內容”,下同)。

結合萬慧達出具的《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公司認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成立,無效請求人未能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對該專利進行理解,從而得出三極體Q1停止工作從而無法實現調壓的錯誤結論,且其主張中挑選了不合適的元件而迫使電路無法工作。根據專利說明書公開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本專利的反饋電路和分壓電路。該專利說明書對專利進行了清楚、完整的說明,達到了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

專利“積體電路內部偏置校正電路”(ZL201711174735。6)

根據相關無效宣告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公司該項發明專利的專利說明書未完整公開技術方案,本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實現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3所述的技術方案。

結合萬慧達出具的《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公司認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成立,無效宣告請求人主張的理由屬於對該專利所公開的電路中電容器功能的錯誤理解,從而得出三極體Q2僅在“INT”端輸入訊號為震盪訊號時才能工作的錯誤結論。根據該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權利要求1的開關電路來“接收積體電路訊號傳輸通道的輸入訊號,利用三極體Q1-Q3組成複合電路調幅”。

該專利說明書對運放器AR1和AR2的公開是充分的,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運放器AR1和AR2的功能。權利要求2至3引用了權利要求1,亦進行了充分公開。該專利說明書對專利進行了清楚、完整的說明,達到了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

專利“直流偏置單元、麥克風工作電路和麥克風控制晶片”(ZL201910602958。0)

根據相關無效宣告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公司該項發明專利的專利說明書未完整公開技術方案,本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實現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10所述的技術方案。

結合萬慧達出具的《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公司認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如在權利要求1中,該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於“目前對應的麥克風控制晶片存在通常設定有兩個介面引腳與麥克風相連線,工藝複雜,成本較高”,專利說明書結合具體實施例,闡述瞭如何透過“直流偏置單元設定在麥克風控制晶片內,外部的麥克風只需要透過一個介面引腳即可和麥克風控制晶片相連線就能正常工作,無需任何其它外圍器件或者介面引腳”的方案,解決了上述技術問題。

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該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內容,能夠實現該專利的直流偏置單元、麥克風工作電路、控制晶片和電子裝置等技術方案,從而解決相關技術問題,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成立。

此外,萬慧達認為,在權利要求2-10中,專利說明書相關內容結合附圖具體說明了相關元件的連線關係和工作原理,對該專利進行了清楚、完整的說明,達到了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無效宣告請求人基於錯誤理解或不存在的前提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成立。該專利說明書充分公開了權利要求1-10所述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

專利“藍芽BLE時延最佳化方法、裝置和儲存介質”(ZL202010596060。X)

根據相關無效宣告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公司該項發明專利的專利說明書未完整公開技術方案,本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實現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10所述的技術方案;此外,相比該無效宣告請求書中引用的相關專利,公司該項專利不具備創造性。

結合萬慧達出具的《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公司認為,該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專利說明書的公開內容能夠實現權利要求1的方案,專利說明書以及相關圖示記載了具體實施例,本領域技術人員據此能夠從本地裝置去設定Slave_Latency_spe,並且用Slave_Latency_spe去限制Slave_Latency設定後連線事件跳過的動作發生。權利要求1已充分公開,因此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2-10因引用權利要求1亦未充分公開的理由不成立。該專利說明書充分公開了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

此外,透過對比無效宣告請求人引用的相關專利的具體應用內容及藍芽連線方式,與公司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存在明顯的區別,兩者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所帶來的技術效果不一致,公司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相對於現有技術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他權利要求2至10亦同樣具備創造性。因此,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成立。

專利“透過經典藍芽生成和發射BLE廣播包的方法和系統”(ZL202010134623。3)

根據相關無效宣告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公司該項專利的技術方案不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4款規定的實用性;此外,該項發明專利的專利說明書未完整公開技術方案,本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實現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14所述的技術方案。

結合萬慧達出具的《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公司認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成立。該項專利的權利要求1中提出了透過經典藍芽生成和發射BLE廣播包的方法,該方法可以使經典藍芽生成BLE廣播包,從而克服了經典藍芽無法發射BLE廣播包的困難,實現藍芽信標功能。該專利技術方案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滿足了社會需求,顯然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因此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4款關於實用性的規定。

此外,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對透過經典藍芽生成的BLE廣播包的地址進行識別、能夠對PDU和CRC進行BLE白化處理、“經典藍芽資料包的型別為不帶有FEC糾錯的資料包”、“能夠跳過AccessCode和Header發射階段等技術”,該專利說明書充分公開了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

專利“藍芽Mesh的節點繫結辦法、TTL值最佳化方法及其系統、計算機可讀儲存介質”(ZL202010310258。7)

根據相關無效宣告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公司該項專利的技術方案不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權利要求1及權利要求6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4款規定的實用性;此外,該項發明專利的專利說明書未完整公開技術方案,本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實現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6所述的技術方案。

結合萬慧達出具的《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公司認為,無效宣告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成立。該項專利的權利要求1解決了傳統網路泛洪方案中存在的“網路中充斥著大量重複的資料,佔用網路資源,使得節點自身消耗大量能量”這一技術問題,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滿足了社會需求,顯然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4款關於實用性的規定;權利要求6系基於權利要求1,因此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6不具備實用性的理由亦不成立。

此外,針對權利要求1,該專利說明書相關內容結合附圖具體說明了“如何建立本地節點列表”、“如何對斷開連線的節點資訊進行刪除”等技術,已對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充分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權利要求1的方案並解決現有技術中的問題,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無效宣告請求人以權利要求1存在缺陷為前提主張權利要求2至6無效,因此權利要求2至6的相關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也不成立。

專利“一種電源管理電路及其晶片”(ZL201811325714。4)

根據相關無效宣告請求書,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公司該項發明專利的專利說明書未完整公開技術方案,本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無法實現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21所述的技術方案。

結合萬慧達出具的《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公司認為,請求人主張本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求1公開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該專利的說明書實施例中,預穩壓模組11所包括的預穩壓核心模組112用於產生預穩壓電壓VPR,其透過將由預穩壓啟動模組產生的啟動偏置電流經電流鏡映象後透過穩壓二極體和電阻產生預穩壓電壓VPR。預穩壓模組11所包括的預穩壓啟動模組111用於進行電路啟動,電路啟動後產生啟動偏置電流。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該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內容,能夠實現該專利的預穩壓模組,從而解決相關技術問題。無效宣告請求人對權利要求1提出的無效理由對相關專利技術方案理解有誤,相關假設條件不成立,因此其無效理由不成立。

無效宣告請求人基於權利要求1未充分公開而主張權利要求2至21也沒有被充分公開,因此在上述權利要求1公開充分的基礎上,權利要求2至21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也不成立。該專利說明書充分公開了權利要求1-21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的規定。

綜上,基於萬慧達出具的《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結合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送達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及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的關於無效宣告的意見陳述書、相關專利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等資料,公司對無效宣告請求人所主張上述7項發明專利“專利說明書未充分公開”、“不具備創造性”或“不具備實用性”的理由逐一進行了核查和分析,並結合《專利穩定性分析報告》對相關專利披露的具體技術方案、創新點或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等內容進行了充分論證和分析,同時公司已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規定的相關程式進行陳述或參加其組織的口頭審理等。

因此,公司認為,上述7項發明專利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授權要件,相關專利的專利說明書已充分公開,達到了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上述專利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滿足了社會需求,具備實用性;公司相關專利與無效宣告請求人引用的專利對比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所帶來的技術效果不一致,具備創造性。

無效宣告請求人所主張的相關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公司上述7項發明專利被宣告無效的風險較低。

(2)公司擁有的核心技術來源於長期的技術投入和自主研發,是多項專利技術、技術秘密的整合,且就相關核心技術實行了多方面保護,第三方僅透過無效宣告專利難以實現對公司核心技術和產品的模仿

自設立以來,公司始終專注於低功耗、高效能無線音訊SoC晶片的研發、設計與銷售,透過自主研發、自主創新、引進吸收再創新等多種手段,現已建立起適合公司經營特點的集設計研發、技術產業化於一體的核心技術體系。公司核心技術均包含了多項專利技術及技術秘密等內容。因此,即使核心技術中的部分專利被宣告無效,第三方僅透過該宣告無效的專利技術仍難以實現對公司核心技術和產品的模仿。

除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外,公司相關核心技術另分別取得多項授權專利,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專利技術僅是構成公司核心技術的一部分。因此,即使相關專利被宣告無效,公司核心技術對應的其他專利仍受《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排他性保護,若第三方模仿或使用公司核心技術,公司仍可根據其他授權專利對第三方提出侵權和賠償主張。

公司對核心技術實行多方面保護

為了全面保護核心技術,公司除了對核心技術的部分技術方案透過申請專利的方式加以保護,公司還建立技術保密制度體系,制定了《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並與研發人員均簽署了《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採取多項保密措施,對核心技術中的技術秘密進行保護,避免技術秘密洩露,具體措施如下:

A。制度保密措施:公司已建立技術保密制度體系,對專案立項、方案設計、模組驗證、功能應用等整個研發生產流程的核心技術秘密的保護作出制度安排。

B。技術資料保密措施:公司設立了專門伺服器,用於儲存研發相關的技術資料。該伺服器由專人管理,對研發團隊與管理人員賦予不同許可權,防止技術資料外洩。

C。生產委託保密措施:公司委託外部供應商代為加工、生產時,相關供應商需簽訂保密協議,對公司相關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D。涉密人員管理:公司在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商業秘密保護條款,並與核心技術人員等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了員工的保密義務。此外,核心技術團隊任職時間較長,且公司透過薪酬管理、創新獎勵、持有股權等措施進一步維持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

E。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風險防範:公司已制定《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和《專利管理辦法》,《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中規定了公司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以及公司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歸屬、獎懲等;《專利管理辦法》就專利申請、專利權維護等事項作了進一步規定。此外,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由專利工程師等專業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人員進行管理,包括採取對應的保護措施和風險防範措施等。

綜上,公司能有效保護自身核心技術,避免技術秘密外洩。

(3)即使上述7項專利因專利無效案件被宣告無效,不會影響公司繼續使用相關技術,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專利權的保護在於確保專利權人能夠排他使用相關技術。

因此,即使上述7項專利因上述專利無效宣告案被宣告為無效,其不利後果為相關專利技術方案存在被第三方模仿和使用的風險,而公司無法再依據上述專利權對第三方提出侵權和賠償主張,即專利被宣告無效僅意味著公司失去相關技術的排他性保護,但並不影響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也不會導致公司喪失使用相關技術並獲取收益的權利,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綜上,公司相關專利被宣告無效的風險較低,上述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不會對公司核心技術權屬及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會對本次發行構成實質性障礙。

公司高度重視技術研發,自設立以來持續投入研發資源,形成了豐富的技術儲備。綜合考慮技術細節公開的洩密風險及專利保護的需要,分別採用了申請專利保護、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及技術秘密保護等方式,構建公司核心技術體系。

考慮到申請專利需將部分技術細節及關鍵點予以公開,被公開的資訊可能造成公司相關技術洩露,存在被同行業相關公司複製、使用的風險,降低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公司藍芽TWS方案的部分核心技術未申請專利保護,而採取透過申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或作為技術秘密方式進行保護。

根據《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結合前述對行業內主要企業TWS方案的分析,公司與蘋果公司、絡達公司、恆玄科技、高通公司等行業內主要企業的TWS方案在連線方式、轉發技術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公司TWS方案侵權風險較低。

為防範侵權風險,公司持續加大研發投入,以保持技術先進性並持續進行技術迭代。

同時,公司已設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與研發部門、法務部門、外聘律師共同形成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採取包括制定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部門負責人員及員工的智慧財產權風險意識培訓,在研發、採購、銷售等業務環節中實施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風險防範措施,在業務合同中設定智慧財產權合規及法律風險規避條款等方式,防範潛在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和糾紛。

經核查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網站、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等公開網站資訊,以及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技術團隊成員的確認,截至本問詢函回覆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被同行業相關公司請求侵犯專利權損害賠償的情形。

此外,對於公司在技術研發及專利申請過程中,因無法全面知悉其他主體的技術研發情況而可能面臨涉及侵犯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風險,公司已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第四節“風險因素”之“三、法律風險”之“(一)智慧財產權風險”進行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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