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費用處理不當,導致連環錯誤,最後被稽查補繳稅款

銷售佣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中,為了推廣新產品、拓展銷售渠道以及提高市場佔有率通常會採用該方法。那麼,企業在銷售佣金稅務處理方面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呢?接下來,小編就透過一篇稽查案例給您提個醒。

L保健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於2015年3月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主要從事女性美容類、老年保健類、學生營養類等保健食品的生產、銷售及進出口業務,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6月,稅務機關對該公司2019年度納稅事項實施了稅務檢查。如《A105000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所示,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當年全額列支佣金和手續費支出240萬元,那麼,該公司的稅務處理是否正確呢?針對該問題檢查人員展開了核實,具體查補情況如下。

經瞭解,2019年8月,該公司為推廣新型保健產品與45名自然人簽訂銷售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受託方自然人應按照L保健品公司指導價格240元/盒銷售產品,每銷售一盒L公司支付銷售佣金24元,即佣金比例為10%。貨款結算時,受託方只需將銷售總額扣除銷售佣金後的餘額支付給L公司即可。此外,受託方取得銷售佣金收入需要向L公司提供發票作為其稅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票據。

經該公司統計受託方當年共計銷售10萬盒,當年應收賬款——個人應收款2400萬元,應支付銷售費用——佣金費用240萬元,實際應收到貨款2160萬元。在取得受託方提供的發票後,L公司將佣金支出240萬元全部在稅前列支扣除。在結轉收入時,L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個人應收款 21,6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9,115,044。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484,955。75

借:銀行存款——收回個人應收款21,600,000。00

貸:應收賬款——個人應收款 21,600,000。00

那麼,L公司的稅務處理存在哪些問題呢?

問題一、將佣金支出衝減銷售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L公司當年由受託方實現的銷售收入應為2400萬元,然而,該公司卻按照衝減銷售佣金240萬元後的餘額2160萬元結轉收入,少計銷售收入240萬元。

因此,針對該問題應補徵增值稅2400000/(1+13%)*13%=276106。19元;

由於少計銷售收入240萬元所對應的成本已經結轉,因此應補徵企業所得稅(2400000-276106。19)*25%=530973。45元。

問題二、超限額列支扣除銷售佣金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根據上述規定,L公司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佣金支出限額應為2400萬元*5%=120萬元,針對該問題應補徵企業所得稅(240-120)*25%=60萬元

銷售費用處理不當,導致連環錯誤,最後被稽查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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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佣金240萬元銷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