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需注意,離職不完成這些交接,要承擔法律責任!

財務和其他崗位不同,離職前財會人員的工作交接非常重要!一旦疏忽甚至會觸犯法律!以下小編整理了財會工作交接大全,供大家參考。

01

不完成這兩項交接,違法!

經常看到很多財會新人問:會計人員離職,必須與新接手會計辦理交接手續嗎?如果辭職,不辦交接程式,要不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疑問:我是一家公司的會計,由於特殊原因不想繼續幹了,但是新來的會計遲遲不跟我交接,因此我想一走了之,也不辦理交接了。請問是否可以?

回覆:不可以,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提醒:若你是財務負責人或者辦稅人員,還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或辦稅人員)的資訊!

參考:

1。《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2。《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財會人員離職,沒有進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工作沒有完成,將來風險可是非常大的!

案例:我是一名出納,幾個月前在原來公司遞交了離職申請,並已區域性清點無誤後由總監簽字了。但最近,原公司發現系統了少了一筆錢,把責任推到我身上了,要求我負責任進行賠償,但是我覺得我已經沒有責任了呀!

離職後,甚至離職好幾年後,原來就職的公司賬務出現問題,你肯定也跑不了。都怪你,離職的時候沒有好好做完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重點之一:變更稅務資訊

案例:王女士之前為A公司財務負責人,後來因個人原因,辭職到了B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在給B公司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的時候,王女士被告知辦理業務受限,並且會影響當前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長期不申報轉為了非正常戶,而王女士辭職時沒有在稅務機關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式,這導致王女士在稅務系統中一直顯示為A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變更財務負責人,需要攜帶A單位的相關資料,但是隔了那麼久,A公司早已不知蹤影……

企業上了稅收黑名單,會計人員都會被連累。一旦上了國稅系統的黑名單,會計去稅局辦稅時就會被拒絕,還會影響下家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萬一該企業涉嫌偷稅漏稅,原來經手的財務人員都會受到影響……這些都會直接影響你的整個職業前途。因此離職時,千萬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的資訊。

財會人員在辦理離職時,要督促單位負責人和現任財會人員,到稅務局辦理財務人員變更登記。變更財務人員需要提供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和新會計人員身份證、從業資格證。

現在虛開增值稅發票查的嚴,要及時跟以前的會計溝通,把發票情況說明白,別到最後因為發票遺留的問題被稅務稽查,很多老闆對財稅知識不太懂,如果因為這些問題被稅務稽查,老闆會認為你能力不行,其實這都是歷史遺留問題,所以會計交接的時候,也要把這些問題交接清楚。

2、工作交接重點之二:所有的交接單必須簽字確認

財會人員的工作內容交接,要比其他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嚴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須做好交接單,並且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作為監交人。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核對所有的資料後,在交接單上簽字,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依據。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對待歷史遺留問題,要記清楚弄明白,別到最後給自己的工作帶來麻煩。

02

財會人員交接工作內容

1、會計資料交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單中加以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交接報告,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監交人簽字。

2、科目餘額交接:所有賬本的科目餘額應與總賬的科目餘額持平,並清楚地記錄下科目餘額的金額。

3、所交賬簿交接: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等 。

4、交接現金:並對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進行核對。

5、印章票據的交接: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核對數量。

6、納稅資料交接:記賬憑證(註明起止日期);抵扣聯扣稅憑證(註明起止日期);納稅申報表,(註明起止日期);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等;其他事項,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填寫。

7、上述交接資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並人手一份。

會計工作交接時,對待歷史遺留問題,比如材料暫估遺留問題,折舊遺留問題,應付賬款,應收賬款等這些遺留問題,會計交接時要弄清楚,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03

財會部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規範財務人員的管理,確保財務人員變動崗位時,區分崗位變動前後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會計工作的前後銜接,防止賬目不清、責任不清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二、範圍

適用於集團所有公司財務人員。

三、職責

1、移交人責任:

編制《交接清單》,並按照《交接清單》逐項移交。

負責整理管理範圍內的工作各種資產、文件資料,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關係,準備移交。

2、接收人責任:

檢查交接人的各種資產、文件資料並與移交清單相符。

對於重要的檔案、資料、資產與實物確保真實無誤。

熟悉工作的各項流程和運作。

3、監交人的責任:

稽核交接的各類資產、文件資料、實物。

及時發現問題並協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擬定處理方案上報主管。

四、工作內容及流程

1、工作交接要求

財務人員因崗位調動、輪換、離職、職位代理、請長病假、休假期間(一週以上,且無法上網辦公)的工作交接,移交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處理善後事宜,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否則,一律不得離崗。

財務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崗位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清楚,接收人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並認真接辦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過程中,如發現原經管的財務人員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收人員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報告。

接收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時為會計交接基準時點。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崗位任職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直屬上級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公司關停、並轉、撤銷時,應安排必需的財務人員,辦理善後工作,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

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賬目,部門間財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2、工作交接內容

現金及有價證券

印章類:財務專用章及用印記錄,發票專用章等。

票據類:未使用的空白票據(銀行匯票、支票、收款收據、結算憑證等)、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

發票類:普通發票,增值稅進、銷項發票

資料類:銀行開戶登記、銀行印鑑卡、銀行對賬單,報稅資料,各類盤點表(現金,固定資產,存貨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發票領用薄等

報表報告類:審計報告,稅務申報表、彙算清繳報表、各項報表電子檔,董事會決議,借款合同等

內部報表報告類:管理報表、財務報表、預算報表、分析報表等

電子作業類:網上業務工作的登入賬號及密碼,U盾,複製的資料磁碟等會計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3、工作交接程式

①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按崗位職責逐項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編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核實所有內外往來的賬目及資產物資賬,並儘可能處理結清,處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編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專案,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從事網上業務工作的,需移交登記賬號及密碼、複製的資料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以及崗位所需聯絡人員,資料完成遞交日期等內容。

②移交點收

現金依財務系統賬面記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財務系統賬面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賬面餘額交接。會計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事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財務專用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清點清楚,與登記簿相符。

③對於電子資料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財務負責人(各級財務主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涉及與外部溝通的崗位,移交人必須帶領接收人與外部聯絡人見面說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聯絡人資料。

④專人負責監交

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其部門財務主管監交。公司財務部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相應財務本部主管監交,財務本部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其相應財務本部主管或群財務主管監交。群財務主管辦理交接,由事業群總裁監交。交接清單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4、交接後的有關事宜

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一份。

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後交接,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對於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賬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如果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承擔責任損失。

如果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04

交接清單

財務需注意,離職不完成這些交接,要承擔法律責任!

05

會計離職要小心

一般來說,我們會認為,在離職的時候寫因為“個人原因”離職,就跟單位沒有關係了。但是,有以下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和單位申請經濟賠償金。

給大家分享的就是因個人原因離職還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例子,也給會計們敲個警鐘!

一、這些離職理由不能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採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點,千萬不要在離職理由中出現。

同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離職理由,也是需要規避的。

二、會計要注意:“個人原因”有風險離職原因怎麼寫?

在實務中,一般會註明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離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寫了“個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

如果離職檔案中前後矛盾,就不足以證明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這時候,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小楊於2016年1月4日入職某設計公司任設計師,月基本工資3500元,離職前月平均工資4122元,小楊實際工作至2017年3月19日。小楊離職後,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公司主張小楊是“個人原因”離職,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提交了離職當天雙方簽訂的《保險解除協議》:

甲方:設計公司

乙方:楊某。

甲方於2016年1月4日為乙方申請了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現由於乙方個人原因離開本公司。由此本公司將為其申請的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予以取消。

小楊稱《協議》是公司的範本,如果不簽字就無法辦理離職手續。並向法院提交了蓋有公司印章的《離職證明》:

楊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3月19日在我公司擔任設計部的CAD效果圖職務,由於工作態度不努力,現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以茲證明。

雖然公司主張《離職證明》提供,公司未經審查就直接蓋章了。但法院認為,《離職證明》記載的內容說明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保險解除協議》顯示小楊因“個人原因”離職,二者雖於同天作出,但相互矛盾。最後判決公司應當向小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說,用人單位注意保持各類檔案內容的一致性,仔細稽核檔案的內容後再加蓋公章,否則發生糾紛時單位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三、免責宣告一定要有

免責宣告模板: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透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有了這句話,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的。不過很多時候,萬能的免責宣告也會不靈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形如下: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8)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9)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0)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1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這些情況,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還是老老實實把賠償金給了吧~

四、要寫清離職時間

辭職申請書/通知書中,一定要說明擬離職日期。因為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員工什麼時候離職,很重要。

另外,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試用期內沒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單位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

五、處理離職小結

人員流動是再正常不過的。在處理離職時,會計要注意的坑也超多。但有時,一封合理合法、有理有據的辭職信,也能規避不少問題。但一定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規定哦~

勞動者在離職時,也要謹慎填寫“個人原因”,一般填寫個人原因,是為了證明辭職是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也就意味著,如果單位做法沒有違法之處,單位就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所以,如果是被開除或者辭退,就不要填寫個人原因。以免為後續維權造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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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需注意,離職不完成這些交接,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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