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高院: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無責故李強及曾少連的經營行為與黃淵贏的放火犯罪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本案系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李強的事由導致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應由出租人作為物權人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日期:2021-09-29TAG: 租賃毀損滅失承租人李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