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機深夜撞死乘客後報警卻只是簡單地說發生了車禍長樂釋出

滴滴司機深夜撞死乘客後報警卻只是簡單地說發生了車禍長樂釋出

滴滴司機深夜與乘客發生爭執,多次撞擊已經下車的乘客並致死。事發後司機當場報警卻只是簡單地說“發生了車禍”,如何看待該司機的行為?

長樂區公安局釋出通告

3月14日凌晨2點左右,福州一名滴滴快車司機高某某接到一名男乘客張某和一名女乘客的訂單。張某在朋友家打牌後準備回家,透過滴滴出行叫了一輛網約車,因打車時間已過凌晨2點,張某透過滴滴平臺以文字形式告知高某某,打車賬號繫結的手機卡在其父親手中,如果撥通電話會吵醒熟睡的父親,希望高某某不要撥打電話,但凌晨2點40分左右高某某還是撥打了那部電話。

張某認為高某某夜裡打電話影響家人休息,高某某認為自己到達訂單起點後聯絡乘客無過錯,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女乘客進行了勸阻但未果。張某下車後將飲用後還剩下少部分液體的綠茶瓶子扔向了汽車後備箱,高某某就立馬掉頭將他們撞飛。女乘客腿部被撞傷,張某經醫院搶救無效已宣告死亡。

高某某到案後說總共有三次倒車撞人的行為,但女乘客目擊了整個過程,她回憶司機不止三次倒車撞人。據女乘客回憶,事發後高某某並沒有認識到事件嚴重性,在同警方的通話裡將此事簡單地概述為“發生了車禍”。目前高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高某某機指認現場畫面

張某怕驚擾父親休息不讓司機撥打電話,是對父親的孝心;高某某服從平臺管理,到達訂單起點後和乘客確認地址,是對工作的負責。兩人的行為看起來都無可厚非,可是因為少了一份對對方的諒解,張某失去了寶貴的生命,高某某也面臨失去人身自由的危險,不可不謂是一場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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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高某某明知自己開車反覆撞擊的行為可能導致張某的死亡,卻放任甚至是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已經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故意”。

此外,高某某打電話報警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高某某符合第一個條件,但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一條件可能還要後續警方的通告才能確認。

事發第二天滴滴出行官方微博也就此事發布了通告,對整個悲劇深感自責。同時提到了對張某家人的善後事宜,但死者已長眠,再多的補償也難以抹平家人的傷痛。對於這場事件,滴滴出行官方需要的不僅是對網友情緒的安撫,更應注重司機入駐的條件和培訓,以免悲劇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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