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給已婚女性一條特權,因太前衛被漢朝廢除,至今不敢恢復使用

談到封建社會時期的女性地位,許多人腦海中想到的第一個詞就是男尊女卑,無論是道德捆綁女性的“三從四德”,還是一夫多妻的不合理制度、纏足的陋習,都在宣示著女性不被尊重的事實。後來程朱理學提出:“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這一系列約束更是讓女性成為了男性的附庸。

秦始皇給已婚女性一條特權,因太前衛被漢朝廢除,至今不敢恢復使用

事實上,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女性也曾經擁有過至高無上的社會地位。在步入封建社會以前,原始社會是以母系關係來維繫的,在那個時期女性才是家庭和部落的統治者。孩子也由女性撫養而男性無權干涉,他們往往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那時的女性地位要遠遠高於男性。這種奇妙的社會關係在如今雲南省瀘沽河畔的摩梭人中依然可以見到蹤影。

經歷了奴隸社會後,女性地位開始旁落,她們成為和其他物品一樣的附屬品,失去了身體與人格的雙重自由,可以被隨意交換和買賣。封建王朝的建立也並沒能使女性地位得到實質性的提升,大多數婦女仍然是在夾縫中生存。

但在不同的朝代,賦予女性的權利也會有一些差別,我們印象中那個以暴君之名而著稱的秦始皇就曾為女性爭取了許多特權。

在歷史上有不少人否定秦朝,認為秦朝法律嚴苛,可後世的法律規定都是從秦朝法制延續下去的。漢朝的法律也大多是根據秦法進行了改善,只是後來中後期,西漢因受儒家影響,差別才越來越大。而秦始皇給女性制定的那條特權法律便是:夫為寄豭,殺之無罪。什麼意思呢?

秦始皇給已婚女性一條特權,因太前衛被漢朝廢除,至今不敢恢復使用

司馬貞給出了一個具體的解釋:“豭,牡豬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豬也。豭,音加。”司馬貞解釋得很清楚,寄豭是一個詞語,指的是寄放在別人家傳種的公豬,而古人用它來比喻在別人家淫亂的男子。秦法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的意思就是,如果丈夫是寄豭,在別人家廝混,妻子殺了他是沒有罪的。按照現代話來說就是,出軌的丈夫,殺了不會因殺人判刑。

這條法律確實有點暴力,但也是非常前衛的,在現代社會中都不會見到。這也並非是秦始皇特別尊重女性,而是他生活的那個時代,女性的地位本來就很高。最早在商朝的時候女性的地位就很高,從中國第一位女將婦好就能看出來。她是女性不要緊,有了戰功照樣可以跟男性一樣擁有自己的封地。而婦好這樣的例子在商朝還有很多,都是可以領軍打仗並且擁有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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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則更為不一樣,在開國之初還帶有一些母系氏族社會的意思,女性的地位更不用說了。女性的地位下降應該要從周禮或者是儒家出現開始,秦朝跟中原諸侯國不一樣,他們奉行的是法治。商鞅變法後,秦朝更是徹底的法家思想。

前面那條法律就能看出婦女在一些方面跟丈夫是有平等地位的,而秦法還有一條是丈夫打妻子跟妻子打丈夫是同等處罰的,這樣的法律在後世封建社會中尤顯前衛。秦始皇在男女平等的環境下長大,設下的那樣的法律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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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了一大批竹簡。這些竹簡中以漢朝法律史料為主,還有一些是秦法的記載,反了秦的社會生活。其中竹簡有一句是: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說的是婦女再婚是沒有罪的,而後來,許多的女性都無法再婚,人們認為她們只有為夫守寡才是貞潔。貞節牌坊的背後不是一個一個活潑的生命,就是一個女子數十年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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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的女性不必像她們一樣,因為那個時期,女性再嫁是很正常的事情。儒家思想的興起使得這一點發生了改變,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這樣的法律在奉行儒家思想的西漢看來絕對是不行的,所以被取消了。而隨著漢武帝獨尊儒術,女性地位越來越低,班昭推出的《女誡》使得男尊女卑的觀念更加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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