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南昌西漢海昏侯劉賀墓出土了一萬餘件(套)文物,其中受到世人矚目的包括江西地區首次發現的簡牘等出土文獻資料。在這批出土文獻中包括數十版木牘,為海昏侯劉賀及其夫人向皇帝及太后的上書,涉及到朝獻、酎金、秋請等內容,對研究當時的朝請制度和劉賀被封為海昏侯前後的歷史有重大意義,現將這些木牘內容公佈於眾,以方便大家研究。

一、奏牘出土情況

奏牘出土於海昏侯劉賀墓的墓室內西迴廊北部,與其它簡牘在一個區域。奏牘被單獨放在一個漆箱內,漆箱大部已經腐朽。將奏牘和其它簡牘打包到實驗室清理時,發現這些奏牘外部可能有絲織物包裹,但絲織物已經完全腐朽只剩下痕跡。這些奏牘從漆箱取出後分進行分離,編為58個號,其中49版外形基本完整,9版殘碎。這些奏牘的大小接近,一般長約23釐米,厚約0。7釐米(圖一);寬度大多數為6。6釐米,少數幾版寬度約為3釐米(圖二),可能與奏牘書寫內容多少有關。大部分奏牘外形保持完整,但書寫面都有木材組織剝落現象。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一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二

二、奏牘文字釋讀

雖然奏牘外形大都看起來較完整,但幾乎每塊奏牘牘面都有腐蝕剝落,奏牘上的墨書也多有渙散,所以奏牘的文字儲存不是很完整。58版奏牘可以辨識出有文字的為34版,奏牘上的文字都是隸書,書寫工整。現將釋讀的有文字奏牘內容公佈如下,由於破損造成缺文或漫漶不清無法辨識的文字用□代替,殘損文字用……表示,每列(欄)之間用/分隔。由於每個奏牘編號都是出土器物號M1:499下的編號,下面釋讀編號都是省略M1:499後的編號。

1、海昏侯夫人/妾待……/再拜/上書/太后陛下(圖三,1號;文字不清楚,釋讀多是根據字形推測)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三

3、再拜/上書(圖三,3號)4、……賀正□……/太后陛下陪臣行□□事……妾待□□□□以聞/……/元康四年十月癸酉上(圖三,4號)

7、……□□拜謹使陪臣行家□事僕□/……年酎黃金□□兩/中庶子□□□臣饒□……/……/元康四年(圖四,7號)9、以詔書不上/元康五年二月臣賀□□……(圖四,9號)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四

10、……書昧……臣賀昧死再□□……元康四年……(圖四,10號)

13、……臣賀□/□拜/上書/帝陛下(圖四,13號)

15、……

17、……再拜上書……/……行家丞事行人□忠□□臣賀書□□□□/……奉□臣賀□□幸再□□臣賀昧死……/……再拜□陪臣行行人……霸□/臣賀……(圖五)

18、海昏……

21、……以□(嘉?)其(末尾淡墨書章草,應該是對奏牘的回覆)(圖六、圖七)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五 圖六 圖七

23、□□海昏侯……陛下

24、南藩海昏侯……元康四年十月(圖八,24號)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八

25、南藩海昏侯/臣賀昧死/再拜/上書……

26、南藩海昏侯/臣賀昧死/再拜/上書……

27、南藩海昏侯臣賀昧死□□書言/……帝陛下陛下使海昏侯……/臣賀昧死……/再拜上……/陛……/元康四年(圖八,27號)

28、南藩海昏侯/臣賀昧死/再拜/上書……

30、南藩海昏侯臣賀昧死/太后陛下臣賀昧死再拜……/……/太后陛下陪臣……/太后陛下/……(圖八,30號)

32、……書言/……賀再拜謹使陪臣行家丞事僕臣饒居奉書……/……再拜□以請/皇……/皇……(圖八,32號)

35、南藩海昏侯/臣賀昧死/再拜/上書/皇帝陛下(圖九,35號)

38、海昏侯夫……/太后……/奉……/太后陛下陪臣行……/太后陛下/……(圖九,38號)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九

39、……/帝陛下臣賀昧死再拜謹使陪臣行家丞事僕臣饒居奉元康/……/……陛下……/元康四年……(圖九,39號)

41、海昏侯夫人/妾待昧死(圖一〇、41號)

42、南藩……/臣賀/再……/上書/……帝陛……(圖一〇,42號)

43、海昏侯夫人妾待昧死……/太后陛下……(圖一〇,43號)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一〇

45、……/臣賀昧……/再拜/上書/皇帝陛下(圖一一,45號)

46、……/……居奉/……/太后陛下……昧死再拜以聞/太后陛下/……康三年十(或七)月庚辰上元康四年二月丙子門大夫□□□□……(圖一一,46號;最後一句為奏牘正文之後用淡墨書寫內容)

47、……/再拜/上書/皇帝陛下(圖一一,47號)

48、南藩海昏侯臣賀昧死再拜上書言/□□□臣賀昧死再拜謹使陪□□□事僕臣饒居奉書昧死/再拜為秋請/皇帝陛下陪臣行行人事中庶……臣賀昧死……/皇帝陛下/……康四年……(圖一一,48號)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一一

49、謁者幸賜……(圖一二,49號)

50、……臣賀昧死……僕臣饒居(圖一二,50號)

51、詔臣賀□躬衛(?)意於道□□賀謹再拜(圖一二,51號)

52、……/妾待昧死/再拜/上書/呈太后陛下

(圖一二,52號)

53、再拜謹使陪臣行家丞事……(圖十二,53號)

54、元康四年六月□未上元康四年九月□□□□□□□(淡墨書寫)(圖一二,54號)

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上)

圖一二

三、奏牘的行文格式與內容

海昏侯劉賀墓所出奏牘皆單面書寫,分列(欄)直書,以列(欄)間空白為間隔,每個奏牘的書寫列(欄)數不等。奏牘的正文用隸書書寫;奏牘末尾如果有收錄記錄或回覆文字則用淡墨章草書寫。

奏牘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沒有實際內容,只有上書者和上書物件;另一類則在奏牘中會有簡短的內容。不管哪一類奏牘,其行文格式基本一致。篇首為上書人的頭銜及名字即海昏侯劉賀或其夫人待;中間部分奏牘只有昧死再拜上書等套話,有的有上書陳述的事情;末尾為上書呈獻的物件即皇帝陛下或太后陛下以及上書時間。部分奏牘在上書內容之後記錄有對奏牘的回覆或對奏牘收錄處理的時間和進行處理的人物。

這些奏牘涉及的年份包括元康三年、元康四年和元康五年;涉及的月份,有元康三年十月,元康四年的六月和十月,元康五年的二月。奏牘內容雖然大都不全,但可以看到,除了元康五年二月的奏牘外,其餘奏牘內容都是關於海昏侯或其夫人朝請的,其中的關鍵詞有“酎黃金”“秋請”“請”等。

四、西漢的列侯朝請制度及海昏侯劉賀的朝請活動

諸侯的朝覲制度是漢代禮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王侯等高階貴族在享受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特權的同時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諸侯王、列侯封於各地,但他們要定期朝拜天子、述職貢納,這是表達對中央朝廷效忠的重要方式,也是天子對各地諸侯加強控制,鞏固與加強中央集權,促進和增強統治和社會的穩定,同時透過諸侯朝獻改善中央財政,分割諸侯的經濟利益。“諸侯朝請是其履行政治、經濟遺物的重要途徑與方式,也是其臣服皇帝的象徵,是分封制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1)

朝請制度是在漢高祖時期形成制度的,漢高祖於十一年二月下詔書:“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2)漢高祖之後,諸侯朝覲的禮制開始規範,並改為正月朝覲。《史記·梁孝王世家》:“又諸侯王朝見天子,漢法凡當四見耳。始到入小件;正月朔旦,奉皮薦璧賀正旦,法見;後三日,為王置酒,賜金錢財務;後二日,復入小見辭去。反留長安不過二十日。”漢代曆法最初以十月為歲首,所以,正月朝覲天子實際上就是十月朝覲;漢武帝以後採用“太初曆”,年歲合一,以一月為正月,即朝覲改為一月。漢初到漢武帝,諸侯朝賀天子是五年一朝,武帝中期以後到西漢晚期大致為三年一朝(3)。諸侯在朝覲天子時,需要貢納“獻費”。獻費的數量即漢高祖十一年詔書裡提到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獻費的性質學術界有不同看法,有認為是算賦或算賦的一部分,也有認為是單獨徵收的一個稅目(4)。不管獻費是不是算賦的一部分,這對西漢中央政府都是一筆巨大的收入,對郡國的百姓而言卻是一個沉重的負擔。除了獻費,正月朔旦的“奉皮薦璧”對列侯也是一個大負擔。“奉皮薦璧”本是古禮,但漢武帝之後的皮薦卻大有不同。“(元狩)四年冬,有司言……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5)皮幣古已有之,但漢武帝“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6)一塊繪有紋飾的白鹿皮要價四十萬錢,不僅遠超獻費,甚至可能是一個千戶侯兩年左右的租稅收入,“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7)當時的大司農顏異評價說:“今王侯朝賀以蒼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有的列侯因為負擔不起竟然到上林苑去偷獵白鹿,自己製作皮幣,安丘侯張拾,“元鼎四年,坐入上林謀盜鹿,又搏揜,完為城旦。”(8)皮幣作為價值昂貴的貨幣不知何時廢除,但皮幣薦璧一直延續到曹魏年間。(9)

列侯除了五年或三年一次的親自上京朝覲外,每年正月還要派使者入京助祭。“丞相嘉等奏曰:‘天子宜世世獻祖宗之廟,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諸侯王列侯使者侍伺天子所獻祖宗之廟。請宣佈天下。’制曰:‘可。’”(10)張晏曰:“王及列侯歲時遣使者侍伺助祭。”

除了正月的朝會和祭祀,諸侯還必須“秋請”。《史記·竇嬰列傳》:“不得入朝請。”《集解》:“律,諸侯春朝天子曰朝,秋曰請。《漢書·荊燕吳傳》:“以後使人為秋請。”注引孟康曰:“律,春曰朝,秋曰請,如古諸侯朝聘也。”似乎朝與請的區別在於春秋季節上的差別。但實際上,前面提過列侯朝覲多冬十月,未必在春季。據學者研究,朝與請的區別還在於諸侯是否必須親自前往,朝必須親自去,而請可以使人代往。(11)與秋請聯絡在一起的還有飲酎。飲酎起初只是一種純粹的祭祀活動,“元年冬十月,詔曰:‘高廟酎,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孝惠廟酎,奏文始、五行之舞。……’”(12)張晏注曰:“正月旦做酒,八月成,名曰酎。”列侯在每年秋請飲酎活動中,有獻納黃金的義務。《續漢書》注引丁孚《漢儀》:“《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令諸侯助祭貢金。”(13)因為在飲酎日貢金助祭,故稱之為酎金。酎金在成色、數量上都有嚴格的規定,《漢儀注》:“諸侯王歲以戶口軸黃金於漢廟,皇帝臨受獻金,金少不如斤兩,色惡,王削縣,侯免國。”(14)具體的酎金數量,《漢律·金布令》曰:“率千口奉金四兩,奇不滿千口至五百口亦四兩。”(15)

列侯參與朝請是強制性的,是必須完成的政治任務,否則會受到嚴厲的懲處。“東莞侯吉,城陽共王子,(元光二年)五月甲戌封,(元朔)五年,痼病不任朝,免。”(16)元狩六年,建成侯拾“坐不朝,不敬,國除。”(17)“重侯儋,河間獻王子,四月甲戌封,四年,元狩二年,坐不使人為秋請,免。”(18)酎金的成色重量不足,也會受到重罰。“(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獻黃金酎祭宗廟不如法奪爵者百六人,丞相趙周下獄死。”(19)漢宣帝時,“朝節侯義,趙敬肅王子,(孫)侯固城嗣,五鳳四年,坐酎金少四兩免。”(20)

元康三年春,漢宣帝下詔:“蓋聞象有罪,舜封之,骨肉之親,析而不殊。其封故昌邑王賀為海昏侯,食邑四千戶。”(21)但侍中衛尉金安上上書言:“賀,天之所棄,陛下至仁,復封為列侯。賀囂頑放廢之人,不宜得奉宗廟朝聘之禮。”奏可。賀就國豫章。劉賀雖被封為海昏侯,但不被允許入京朝賀及參加宗廟祭祀等活動。

是否禁止劉賀派人秋請及正月祭祀和納貢,詔書沒有提及,劉賀本人顯然認為是可以的。首先劉賀是武帝子孫,雖然“不宜得奉宗廟朝聘之禮”,但他並沒有被削去宗籍,派人參加祭祀是他的義務也是他的權利;其次,列侯未派人秋請或助祭而被免的事例讓劉賀不敢不朝請。

據《資治通鑑》劉賀被封為海昏侯是元康三年三月,當年劉賀是否派人秋請由於帶有秋請字樣的奏牘沒有發現上奏時間,不能確定。第46號奏牘由於有殘損,無法判斷是元康三年十月還是七月呈給太后的,如果是當年十月的,則應是劉賀派遣參與元康四年正月朝祭的;如果是七月的,則說明劉賀到了海昏之後,立刻派人出發去參與八月的秋請。元康四年的奏牘,其內容即包括第7號奏牘的“酎黃金□□兩”,以及第48號奏牘的“再拜為秋請”,也有時間為“元康四年十月”的,因此元康四年劉賀即派人“秋請”,也派人參與了的祭祀。

在海昏侯劉賀墓的發掘過程中,在其墓中出土了478件金器,包括金餅、馬蹄金、麟趾金和金板。其中馬蹄金和麟趾金應該是皇帝賞賜,金板和金餅的用途應該用於秋請的“酎金。”其中一塊金餅上有墨書“南藩海昏侯臣賀元康三年酎金一斤”,說明了這批金餅的作用和分量。《酎金律》規定列侯酎金按每千人四兩,不足千人也按千人計;海昏侯劉賀食邑四千戶,如果每戶為五人,則總共兩萬人,每年需要酎金八十兩,漢代一斤為十六兩,也就是每年酎金五斤,合五塊金餅。海昏侯劉賀墓出土金餅近400枚,每枚重量為漢制一斤,加上金板,足夠劉賀五十年的酎金所用黃金,遠遠超出劉賀需要酎金的數量,可見劉賀準備的充分。劉賀墓中還出土了五銖錢近十噸,估算約為兩百多萬近三百萬枚。這批五銖錢應該和劉賀墓中金餅一樣,本來是為朝請準備的獻費和助祭。劉賀食邑四千戶,如果每戶為五人,按規定獻費“人歲六十三錢”,就是一百多萬錢,加上助祭時皮幣薦璧購買皮幣的費用,按照《史記·孝武本紀》司馬貞《索引》引《漢律》:“鹿皮方尺,直金一斤”,時價黃金一斤值萬錢,即漢武帝之後,皮幣的價格減為萬錢左右,(22)這筆五銖錢數量也超過一兩次朝獻的費用。

劉賀為了朝請準備了數量巨大的黃金和五銖錢,在於他朝獻的物件不僅是皇帝,還包括太后,出土的奏牘中至少有七八份都是呈給太后的,如第4號奏牘是元康四年十月呈給太后的,第46號奏牘是元康三年呈給太后的。朝獻者除了劉賀本人,還有海昏侯夫人。海昏侯夫人是否向皇帝進行朝獻不得而知,但從第43號和第52號奏牘中可知,她向太后進行過上書。

雖然劉賀殷勤備至,但皇帝顯然不領情。從劉賀墓出土金餅和五銖錢推測,皇帝並沒有接受他助祭的錢物和秋請的酎金。第21號奏牘的最後有“以嘉其”類似對奏牘進行批覆的文字,第49號奏牘上也有“謁者幸賜”的內容,但這類讚賞之類表態並不能改變皇帝對劉賀的實際態度。第9號奏牘是元康五年二月劉賀的上書,雖然具體內容由於奏牘儲存不完整不得而知,但保留下來的“以詔書不上”這短短几個文字還是透露了一些資訊。劉賀元康三年被封為海昏侯,當年未被批准參與“奉宗廟朝聘之禮”,到元康五年又到了三年一朝的期限,由於連續兩年的朝獻助祭的錢物和酎金甚至奏牘都被退回,劉賀可能在這個時候上書試探皇帝,不過最後的結果還是讓劉賀失望的。奏牘中沒有發現時間比元康五年二月更晚的,劉賀墓中出土器物也沒有發現其它記錄有晚於元康四年的。劉賀應該是接受了現實,在元康五年後不再有對朝廷的朝請。

五、奏牘所反映的其它資訊

1、奏牘出土時曾被認為是海昏侯保留的副本,但從釋讀文字內容看應該至少有部分是正本。在部分奏牘的最後,可以看到有用較為潦草的文字書寫的內容,如第21號奏牘的“以嘉其”,第46號奏牘最後的“元康四年二月門大夫……”,第56號奏牘最後的“元康四年九月□□□□□□□”等。這些內容似乎包括朝廷對奏牘的回覆,或者海昏侯府接受退回來的奏牘的時間以及接受人員等資訊,這些資訊應該不會記錄在副本上。

2、海昏侯夫人的奏牘上自稱“妾待”,可知她名“待”。據《漢書·武五子傳》,劉賀妻為嚴延年女,名叫嚴羅紨,此處自名“待”,不知道是否同一人。

3、劉賀於元康三年和元康四年派遣往朝廷上書的人有“饒居”和“□忠”,其職務為分別是僕臣和行人。而據第46號奏牘後面的章草文字,接收處理送回來的奏牘的是“門大夫”。

《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改所食國令長名相,又有家丞、門大夫、庶子。”(23)據《後漢書·百官志》記載:“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舊有行人、洗馬、門大夫,凡五官。中興以來食邑千戶以上置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滿千戶,不置家丞,又悉省行人、洗馬、門大夫。”(24)可見,西漢時列侯的家臣有家丞、庶子、行人、洗馬、門大夫等。家丞為侯國家吏的最高長官,實際相當於列侯家的總管;庶子是僅次於家丞的家吏,但西漢中後期,庶子似乎取消了,而出現了中庶子;行人,《史記集解》服虔曰:“行人,舉國賓客之禮籍,以待四方之使,”(25)列侯府的行人應該是列侯家主禮儀的家吏;門大夫,為列侯侍從武官,原為太子東宮司門之官,職比郎將,又掌通牋表及宮門禁防,列侯的門大夫應該也是有類似的職能;洗馬,《後漢書·百官志》記載太子官屬有洗馬,其職責是“太子出,則當直者在前導威儀,”列侯家中的洗馬職責應該同於太子洗馬,也是在列侯出行時,在前面“導威儀”的。這幾種列侯家臣,品秩在百石到三百石之間,在漢初由列侯自置,但西漢中後期後,由於中央對列侯控制加強,都由中央任免。除了這幾種列侯家臣,列侯家臣可能還有僕、謁者、舍人、家監等,在西漢中後期,列侯家臣還出現了中庶子一職(26)。僕掌列侯的車馬出行,地位在家丞之下,與行人、門大夫並列。中庶子其地位比較低下,但由於是列侯的隨身宿衛侍從,而且可以由列侯自行任免,故其與列侯的關係都比較親密。

按照列侯家臣的職責,代替列侯前往朝廷秋請獻金的應該是掌禮儀的“行人”,如《漢書》記載:“元鼎二年,建成侯拾坐使行人奉璧皮薦,賀元年十月不會,免。”(27)作為海昏侯劉賀派往朝廷的使者似乎並不固定,既有“僕”“饒居”,也有“行人”“□忠”。他們出使到朝廷都掛一個“行家丞事”的頭銜,可能海昏侯劉賀初封,其家丞還未任命,於是劉賀從其他地位較高的家臣中選擇合適人選代理家丞替劉賀出使朝廷,以顯示劉賀的重視。但在奏牘中也出現了“行行人事”和職位更低的“中庶子”,不知道是不是由於中庶子等人作為劉賀的親信,更能向皇帝表達劉賀的意思。

從第46號奏牘可知,奏牘退回海昏侯府時是由海昏侯府門大夫接收和記錄。列侯的文書檔案應由列侯家丞管理,但由於門大夫負有門禁保衛職責,因此物質與文書的可能需要門大夫的檢查和錄入。

4、第46號奏牘和第56號奏牘最後都記錄有奏牘回到海昏侯府的時間。第46號奏牘為元康三年十月庚辰上,第56號奏牘為元康四年六月□未上,而退回到海昏侯府的時間分別是元康四年二月和元康四年九月,可以據此推算除去公文處理的時間,當時從長安到海昏國的行程大約需要一個多月接近兩個月的時間。

六、結語

漢宣帝即為後,出於政治考慮,“章中興之德”(28),對功臣之後“詔復家”,對霍光當政時被除國免爵的武帝子孫恢復爵位,但對於曾經當過皇帝的劉賀則始終心存忌憚。先是在封劉賀為海昏侯前,暗示山陽太守張敞對劉賀進行觀察,以確定劉賀不會再對他造成威脅;在封劉賀為海昏侯後,依然對他進行嚴密監視,而且剝奪了劉賀朝覲天子和祭祀宗廟的資格,對劉賀派人貢納助祭的錢物和酎金也拒不接受原樣退回。劉賀仍然固執的連續兩年派人上京朝請,可能他對自己還有所期待,原來被除國的燕王旦的太子建被封為廣陽王,劉賀也和別人議論過封為豫章王的可能,最不濟劉賀也希望皇帝能接受他的獻物和酎金,使他能夠有機會祭祀祖先。但結果讓劉賀心灰意冷,他朝貢的物品未被接受,連奏牘都被退回,鬱鬱寡歡的劉賀只做了四年海昏侯就黯然離世。劉賀雖然十分無奈,但心中也有些許不甘。劉賀墓中出土了一枚玉印,印文為“大劉記印”,另外還出土了一套銅環權,其中最大的一枚上有鑄造銘文“大劉一斤”。就像王仁湘先生在《圍觀海昏侯》中所說,劉賀透過自稱“大劉”這樣一個特殊稱謂,表達自己仍是劉姓皇族的特殊一員。

註釋:

1。11。李 俊 方 :《漢代諸侯朝請考述 》 , 《社 會 科 學 》2008

年第 2 期。

2。《漢 書·高帝紀》 ,第 70 頁,中 華書局,1962 年。

3。郭 傑 青 :《西漢諸侯王的朝請制度 》 , 吉 林 大 學 中 國古代史碩士學位論文,2007 年。

4。9。26。秦 鐵 柱 :《兩漢列侯問題研究 》, 南 開 大 學 歷 史學 院 博 士 論 文,2014 年。

5。《史記·武帝紀》,第 178 頁,中華書局,1959 年。

6。《史記·平 準書》,第 1426 頁,中華 書局 1959 年。

7。《漢 書·貨殖傳》,第 3686 頁,中 華書局,1962 年。

8。 《漢 書·高惠高後文功臣 表 》, 第 592 頁 中 華 書 局 ,1962 年。

10。《漢書·景帝紀》,第 138 頁,中華書局,1962 年。

12。《漢 書·景帝紀》,第 137 頁,中 華書局,1962 年。

13。 《後 漢書·禮儀 志 上》, 第 3103 頁, 中 華 書 局 ,1965年。

14。《史記·平準書》,第 1439 頁,中華書局,1959 年。《集 解》引如淳 曰。

15。 《 後 漢 書·禮 儀 志 上 》 注 引 , 第 3103 頁 , 中 華 書 局 ,1965 年。

16。《漢書·王子侯 表 上》,第 443 頁,中華書局,1962 年。

17。訛《史 記·建 元 以來王子侯年表 》, 第 1096 頁 , 中 華 書局,1959 年。

18。《漢書·王子侯 表 上》,第 468 頁,中華書局,1962 年。

19。《漢書·武帝紀》,第 187 頁,中華書局,1962 年。

20。《漢書·王 子侯 表 上》,第 445 頁,中華 書局,1962 年。

21。《漢 書·武五子 傳》,第 2769 頁,中 華書局,1962 年。

22。尤 佳 、吳 照 魁 :《“本 末 不 相 稱 ”與 “輕 重 之 相 得 ”:漢代皮幣薦璧制度新論 》,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2010 年 第 4 期。

23。《漢 書·百官公 卿 表》,第 740 頁,中 華書局,1962 年。

24。 《後 漢書·百官 志 五》, 第 3631 頁 , 中 華 書 局 ,1965年。

25。 《史記·吳太伯 世 家》, 第 1448 頁 , 中 華 書 局 ,1959年。

27。《漢 書·王子侯 表 上》,第 458 頁,中 華書局,1962 年。

28。《漢 書·宣帝紀》,第 254 頁,中 華書局,1962 年。

作者:王意樂 徐長青

原文刊於:《南方文物》,2017年第1期《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的奏牘*》。文章略有增刪。

編輯:“江西考古”微信公眾號編輯小組

終審:柯中華

轉載自:江西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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