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律法:殘酷而繁雜,“暴秦”並非虛言

商鞅變法之前的秦國刑罰措施見於史籍記載的寥寥無幾,因而當時的刑罰面貌模糊難辨。而關於商鞅變法及其之後秦國刑罰措施的記載則極為豐富,甚至有當時的法律條文面世。

刑罰本應具有懲戒和教育的雙重功能,而商鞅及其之後的秦國主政者所奉行的重刑主義刑罰政策則差不多快要剔除了刑罰的教育功能,基本剝奪了犯人尋求自新的機會。秦人一旦犯罪,往往就會墜入萬劫不復的痛苦深淵。

在重刑主義的刑罰政策下,刑罰對於秦國社會的重要影響就是,給犯罪的秦人帶來無限的痛苦和悲慘的結局,對暫未罹刑的秦人形成令其恐懼不安的強大精神壓力。

秦代的律法:殘酷而繁雜,“暴秦”並非虛言

一、重刑主義

1、小罪大罰

秦國的重刑主義刑罰政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對於輕微的犯罪適用重刑;其二,對正在準備、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嫌疑人嚴厲懲罰;其三,對犯罪者的懲罰不僅止於其一身,而要連帶制裁其親友及與之有密切關係的其他人。

輕罪重刑原則被秦國貫徹於刑事立法之中。在秦律中,體現這一精神的法條比比皆是,如“或盜採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可(何)論?貲繇(徭)三旬。”意思是說,盜採別人的桑葉即使其價值不到一錢,也要罰盜採者服勞役三十天,其嚴酷程度可想而知。

雖然如此,受刑之人勞體而不損身。而一旦犯了五人及其以上的盜竊罪,即使情節輕微,也會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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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五人共同盜竊,所竊財物贓值在一錢以上的,判處竊賊斬左趾和黥為城旦的刑罰;不到五人,盜竊贓值超過六百六十錢的,竊賊將被黥劓以為城旦;盜竊贓值超過二百二十錢不到六百六十錢的,判處竊賊黥為城旦刑;贓值在二百二十錢之下的,竊賊將被科以遷刑。

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秦國對五人以上的盜竊罪動用了極為嚴厲的肉刑,犯人一旦受刑,就會終生痛苦。與盜竊相似,打架鬥毆也是常見的違法犯罪行為。秦國法律亦以重刑處置此類行為。秦簡雲:“或與人鬥,縛而盡拔其須麋(眉),論可(何)殹(也)?當完城旦。”

不僅如此,“刑用於將過”即對預備犯罪的行為用刑往往會為官吏任意羅織罪名、濫用刑罰的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尤其是在政局混亂、吏治敗壞的時候,“刑用於將過”就會成為任意用刑、傷殘無辜的藉口。

但是,城旦刑則是主要從事繁重的築城工作的勞役,至於刑期,有論者認為是無期徒刑,也有人認為是六年刑,無論哪一方的觀點成立,“完城旦”絕對是很重的刑罰。對輕度傷害行為以完城旦刑正是輕罪重刑的又一體現。

商鞅學派的學者認為,在犯罪行為結束之後,才對犯罪者科處刑罰,那麼奸邪就不會斷絕;如果在其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就對其用刑,那麼大的奸邪才不致產生。

由此可見,“刑用於將過”的目的就是為了“去奸”,為了使“大邪不生”。秦國的立法者大概也是出於這一目的才制定出嚴厲制裁預備犯罪的法律。

2、事倍功半

那麼,這樣做真的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嗎?當然不能。首先,犯罪活動具有隱蔽性和突然性的特點,在其預備階段就發現並制止是很困難的。其次,在犯罪活動沒有展開之前,依據有關跡象來研判嫌疑人是否會“將過”,容易產生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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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有人正在破壞別人家門上的鎖,從外在跡象上看,此人可能要入戶盜竊;但是,也可能是主人把鑰匙丟了,請他來把鎖強行開啟。如果因為該人有撬人家門上鎖的“將過”行為,就將其繩之以法,豈不太過冤枉了。可見,透過“刑用於將過”來達到“大邪不生”的目的是不可能達到的。

秦人在犯盜竊、謀反、反叛、降敵等罪的時候,不僅自身要受到刑事處罰,而且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人都要受到牽連,這就是連坐制度。連坐是秦國重刑主義政策的集中體現。

根據牽連物件的不同,連坐又分為親屬連坐、鄰里連坐、職務連坐、軍隊上的什伍連坐等。秦國在秦文公二十年就有了誅滅罪犯三族的刑罰。到了商鞅在秦國變法時,連坐成為了秦國的法定製度。

戰國時期,連坐制度非秦一國所有,魏、齊等國亦有連坐之法。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秦國是最早建立連坐制度的。但是,古人卻並不這樣認為。《淮南子·齊俗》中記載:“使遇商鞅、申不害刑及三族,又況乎身?”《淮南子》作者看來似乎連坐之法是申不害和商鞅所創,連坐制度僅為秦、韓兩國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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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不符合實際的。產生這種誤解的原因可能是由於秦國的連坐法規定的過於苛刻,執行的也過於嚴格,在刑罰實踐中應用的頻率也最高,所以才會給後人以連坐為秦獨有的假象。

犯罪的人應該受到制裁,沒有犯罪的人就不應該受到懲罰,這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沒有犯罪的人卻要因別人的罪行而受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作出這種不合理規定的目的在於:

一是為了加大犯罪成本,使得秦人不敢犯罪。親朋好友對一個人來說是最重要的了,人們常常會為了保全自己的親友而寧願犧牲自己。連坐實際上是政府把每個人的親友作為人質,來要挾其遵守既定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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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透過連坐與鼓勵告奸政策相結合,達到及時制止犯罪,使犯罪分子無處遁形的目的。最可能知道犯罪圖謀或者秘密犯罪活動的人,當然是與犯罪者有密切關係的人,而這些人也是最不會主動告發犯罪分子的人。

把這些人打入連坐之列,並且把告發犯罪行為作為其免予連坐的條件,就會迫使他們告發犯罪分子。連坐使得個人的犯罪行為往往會演變為整個家庭甚至是整個家族的災難,因而會迫使秦人謹慎行事,避免犯罪。

但是,正如輕罪重罰未必就比適度的刑罰更能預防犯罪一樣,連坐也不會比適度的刑罰更能減少犯罪。然而,由於連坐使刑罰打擊的物件擴大化,秦人就更容易受到刑罰的傷害。特別是在秦國“法治”秩序建立和破壞的過程中,秦人深受峻刑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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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峻刑的弊端

1、峻刑傷民

在秦國重刑主義刑罰政策下,秦國刑罰極容易對秦人造成傷害,而且會造成超常的嚴重傷害。這種傷害在秦國“法治”秩序建立和破壞的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那麼秦國的刑罰對秦人實際的影響是什麼?對於這個問題,當時的秦人最有發言權了。據史書記載,秦人趙良曾當面批評商鞅說:“相秦不以百姓為事,而大築冀闕,非所以為功也。刑黥太子之師傅,傷殘民以駿刑,是積怨蓄禍也。”

2、秦人眼中的秦法

趙良列舉了商鞅許多過失,其中“傷殘民以駿刑”就是重要的一條。商鞅對趙良的批評沒有作出反駁,對勸其改弦更張的建議也沒有采納。當面批評一個有權勢的人是要冒很大風險的,因而批評者不會任意胡言以招災惹禍。

此外,當面指責秦國自秦王以下最有權勢的人是難為之事,而私下裡對其批評則是較為容易的,難為之事都有人做則易為之事就更不乏其人了,所以趙良批評商鞅“傷殘民以駿刑”應該是有一定的輿論或民意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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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刑罰已經成為懸在秦人頭頂的利刃,觸之即傷。此種峻刑傷民的案件在秦國還有多起,其中嫪毐謀反案尤為突出。

在嫪毐集團的謀反活動被粉碎之後,秦國政府對該案的處理亦恣肆妄為,傷及無辜。在此案中,嫪毐等主犯被梟首,他的宗族成員(不管是否參與謀反)全部被殺死,其舍人較輕的懲罰是罰作鬼薪,其中被奪爵遷往蜀地的就有四千餘家。

那麼,在此案中被處以刑罰的人數當在萬人以上,而且其中大部分是無辜受罰的。可見,刑罰已經成為秦國統治者維護統治,傷害民眾的暴虐工具。

三、結語

秦國過於嚴苛的刑罰給人民帶來了無盡的痛苦首先。在秦國的刑罰體系中,僅死刑的執行方式就有十多種,而肉刑亦有近十種之多。

之所以設計出這麼多種死刑和肉刑就是為了加深受刑者的痛苦體驗。這些殘酷的刑罰在精神上傷害犯人的人格尊嚴,在肉體上給犯人帶來無法承受的痛苦。

秦代的律法:殘酷而繁雜,“暴秦”並非虛言

秦國刑罰對無辜受刑的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最後,秦國的刑罰給每一個尚未受到刑罰懲罰的秦人造成沉重的精神壓力。

在秦國,犯輕罪會受到重罰,無罪有可能被連坐受罰,這就使得刑罰對於秦人來說難以預見,很難躲避,隨時都可能降臨。生活在這樣的刑罰恐怖之下,秦人的精神壓力之大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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