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史記|“文景之治”被忽略的另一面

短史記|“文景之治”被忽略的另一面

作者丨言九林

編輯丨吳酉仁

說一說漢文帝劉恆。

劉恆是漢高帝劉邦的第四個兒子,庶出。他在歷史上留下的最著名標籤,是“以三十稅一與清靜無為,開啟了文景之治”。

其實,

就物質層面而言,文景時代的百姓所過的,也只是一種勉強餬口的生活。

賈誼在給漢文帝的奏疏裡說過:“漢之為漢幾四十歲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也。故失時不雨,民且狼顧矣。歲惡不入,請賣爵鬻子,既或聞耳矣。”——漢朝建國快四十年了,國庫是空的,民間也沒有積蓄。遇上風不調雨不順的年景,百姓便要餓肚子,便要賣兒賣女。賈誼不至於特意寫奏疏去詆譭劉恆的治績。這段敘述顯示,當時的底層百姓仍過著一種低程度的生活,抗風險能力很弱。

漢文帝時代真正的大變化,或者說“文景之治”含金量最高的部分,其實是社會從轉向了“以舉報為恥”。這一變化,記錄在《漢書·刑法志》裡。內中說:

“及孝文即位,……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

“告訐”的意思,是舉報他人的問題,揭發他人的隱私

。所謂“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指的便是劉恆君臣論事論人皆從寬厚處著眼,以關注他人的優點為主,以舉報他人的過失為恥。為了將“以舉報為恥”這種好風氣推廣至底層社會,劉恆還做了一件事情:

“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罪疑者予民”的意思是:對百姓的指控若存在疑點,該疑點在判決中產生的利益須歸被指控者,大致相當於今人常說的“無罪推定”。

“罪疑者予民”乃是一種從制度上消滅舉報者的良策。道理很簡單:舉報者的常規手段,無非是捕風捉影、割裂情境與翻查舊賬。如果司法政策鼓勵舉報,這些手段自然會奏效;如果司法政策堅持“罪疑者予民”,則捕風捉影、割裂情境等手段造成的疑點會讓被舉報者受益。舉報者難以舉報成功,拿不到舉報的收益,“告訐之俗”便會很自然地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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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像

出臺“罪疑者予民”這種司法政策,既是劉恆深思熟慮後的決定,也是當時知識界的一種強烈訴求。

自商鞅變法,編民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便在底層社會造就了一種彼此監視、彼此舉報的風氣。秦國(朝)的政策是:同一編制中的百姓,若有人犯法,其他人不舉報,便要受到株連;反之,舉報者可以得到獎賞。不獨鄰里之間,同床共枕的夫妻也負有互相舉報的義務。據睡虎地出土秦簡,秦律中有規定:丈夫行盜,其妻知情並共享所盜之物,須同罪論處。反之,丈夫犯罪後,妻子於案發前主動舉報,則其嫁妝可以不被沒收。

這種政策在劉邦與呂后時代,也得到了延續。蕭何以“約法三章”不足以御奸為由,“採摭秦法……作律九章”,其中便應該有鼓勵舉報之類的內容——劉邦與呂后誅殺韓信等功臣時,常常藉助舉報者提供的訊息來給功臣定罪。

這種舉報不止常見於長安廟堂,也在底層社會造成了一種戰戰兢兢的空氣。

所以,當漢文帝“求能治《尚書》者”時,年已九十餘歲的伏生提供的《尚書》版本中,便有“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的主張,希望文帝少殺人,如果一名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者,也可能是有罪者,便應該放過他,因為殺害一名被誣告的無辜者給社會造成的傷害,要遠遠大於放過一名有罪者。賈誼給漢文帝提意見,也說“與其殺不辜也,寧失於有罪也……

疑罪從去,仁也

”——被告如果有可能是無辜者,便應放過他,而不是將他當成罪人誅殺。疑罪從無,這才是仁政。

這些意見顯示,在漢文帝實施“罪疑者予民”的新政策之前,漢帝國存在著舉報之風。是新政策讓“告訐之俗易”,給了漢帝國百姓一種更具安全感的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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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咸陽楊家灣出土的西漢兵馬俑

其實,

舉報之風會在漢文帝時代消退,是多項人事改革與制度建設合力造成的結果

。其中最重要者有三項,除了前文提到的新司法政策“罪疑者予民”外,還包括“尊重律法”和“廢除誹謗妖言法”。

前者主要透過任命張釋之做最高司法長官來實現。據《史記》與《漢書》的記載,張釋之的司法理念是“

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律法不止約束天下百姓,也約束天子。所以,即便行人驚了漢文帝的馬,張釋之也僅按律條對其“罰金”,而非按文帝的意志將其誅殺;即便盜賊偷的是劉邦廟裡的器物,張釋之也僅按律條將其“棄市”,而非按文帝的意志將其“族誅”;即便上朝時“不下司馬門”的是太子與梁王,張釋之也會彈劾他們違背律法,讓漢文帝不得不出來道歉,說自己“教兒子不謹”。

張釋之曾告訴漢文帝,律法須取信於民,百姓犯了法按律法判決,天子與貴族犯了法也按律法判決,不在律法之外施加懲罰,百姓才能感受到社會秩序具有安定性,才會有安全感。反之,百姓就會失去安全感,“民安所措其手足?”,他們做事處世,都將變得不知所措。

後者,也就是“廢除誹謗妖言法”,則由漢文帝頒佈詔令來實現。詔令的原文如下:

“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

大意是:當下的律法裡有誹謗妖言之罪。該罪名讓朝臣們不敢說真話,讓皇帝沒機會聽到真實的批評意見,也讓朝廷沒法獲得賢良之才的輔佐。應該廢除。當下的律法裡,百姓以言語或巫術詛咒皇帝,批評朝廷出爾反爾不履行已約定應允的政策,也會被官吏定性為大逆和誹謗之罪。這不過是底層百姓的無知愚行,不必管他。從今以後,此類情形不許追究。

誹謗也好,妖言也罷,皆是滋養舉報與告密的溫床。漢文帝下詔“廢除誹謗妖言法”,甚至容許百姓因為政府說話不算話而詛咒皇帝,對民間的舉報之風來說,無疑是一記重擊。

遺憾的是,由漢文帝主導的人事改革與制度建設,在漢文帝去世後便坍塌了。

人事方面,《史記·張釋之傳》裡說,“文帝崩,景帝立,釋之恐,稱病。欲免去,懼大誅至;欲見謝,則未知何如。”——在漢文帝時代,張釋之堅持律法面前人人平等,曾彈劾時為太子的漢景帝違法騎馬透過司馬門。文帝死後,他立刻戰戰兢兢起來,開始稱病不再管事。想要辭官又怕惹怒景帝被誅殺,想要去向景帝謝罪也擔憂後果難測。好在,景帝沒有跟張釋之直接算舊賬,只將他變成了一個可有可無的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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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景帝像

制度方面,新廷尉為漢景帝制定了新律法,開始鼓勵官僚系統內部互相舉報,“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舉報者將得到被舉報者的贓物作為獎賞。該政策與文帝時代的“恥言人之過失”完全相反。漢武帝時代,獎勵舉報的政策又從官僚系統內部擴張到了民間。《史記·平準書》裡說:“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產業。”——所謂“告緡”,便是舉報民眾財產中的非農業收入部分,舉報者可獲得被沒收資產的半數作為獎勵。百姓互相舉報財產的結果,是再無人願意努力勞作,因為增加家庭財富便等於成為被舉報的目標。

為什麼在舉報這個問題上,景帝與武帝會採取與文帝截然不同的政策?

答案或許便藏在《史記·孝文字紀》當中。文帝即位的第一年,頒佈政策廢除了連坐酷刑。“有司”普遍表示不能理解。他們說:一人犯法全家連坐乃是為了恐嚇百姓,“累其心,使重犯法”,讓他們心生懼怕不敢觸犯律法。這是古老的辦法,不應更改。文帝的回答是:“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

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

”——律法必須正派,論罪必須恰當,百姓才會遵從。用不正派的律法去懲罰百姓,是在驅逐百姓由好人變成暴民,逼他們去作奸犯科。

“告訐”,很顯然乃是一種“不正之法”。(來源:騰訊新聞)

短史記|“文景之治”被忽略的另一面

班固:《漢書·食貨志(上)》;《漢書·刑法志》;《漢書·孝文帝紀》;《漢書·孝景帝紀》;《漢書·張釋之傳》。司馬遷:《史記·平準書》;《史記·孝文帝紀》、《史記·張釋之傳》;《史記·賈誼傳》。《睡虎地秦墓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1978年,第97-98頁。辛德勇:《製造漢武帝》,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8年版,第130-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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