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往成都的動車撞人,男子不幸身亡,家屬是否應該尋求賠償?

關於火車撞人賠償的問題,我們首先要看一下我們國家對於這方面的規定:

很明顯,事故主要是由責任方來進行賠償的: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企業承擔責任

這個主體責任是企業,例如列車脫軌,或者列車相撞造成的旅客傷亡的,類似事故“膠濟鐵路事故”,

這一類的賠償往往是比較多的。

我們在看三十二條的後面內容:“但是人身傷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行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本次成都動車撞人事故,根本原因肯定為自身原因導致。

從相關條例可以理解為,鐵路企業不擔負相關的賠償責任。

但是說一點都不賠償,企業也缺乏人道主義精神,也不可能。據我瞭解類似這種事故,鐵路部門會向受害者家屬象徵性地承擔一點喪葬費用,這個費用肯定不是很多。

說一千,道一萬,還是要注意自身的安全,為了家庭美滿也好,為了自己父母也好,珍惜生活,珍愛生命。

開往成都的動車撞人,男子不幸身亡,家屬是否應該尋求賠償?

開往成都的動車撞人,男子不幸身亡,家屬是否應該尋求賠償?

在此起事件上,家屬能不能要求賠償,得看具體情況。正常情況下,這樣的事故,是不可能有賠償的,而只能是鐵路部門出於人性化處理,給予一些補償。

要知道,高鐵的周邊都是有圍欄的,是禁止行人靠近的。死者到底是如何進入到高鐵能夠碰撞到的地方的,應當死者負責,而不是高鐵。在這樣的情況下,鐵路部門沒有義務和責任給予死者家屬賠償,死者家屬也沒有理由向鐵路部門提出賠償。畢竟,高鐵是高速執行的列車,安全性最重要。死者進入高鐵執行區間,不僅給自己帶來危險,也給高鐵帶去風險。如果不是因為出了命案,闖入者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因此,家屬不可能提出賠償申請,鐵路部門則可以適當給予一定補償,以表達對死者及其家屬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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