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到男鄰居家中喝酒被猥褻,男子被判刑後不服:她主動來找我的

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叔嫂不親授,長幼不比肩。勞謙得其,和光甚難獨。周公下白屋,吐哺不及餐。一沐三握髮,後世稱聖賢。——曹植《君子行》

這便是瓜田李下的出處,這詩也是寓意君子應該要顧及自己的言談舉止,風度禮儀,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懂得主動避嫌,遠離一些有爭議的人和事。因為往往如果你不懂得避嫌,很有可能你就會造成羊肉沒吃著,倒惹一身騷,讓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也是一樁相似的案件。

吉林遼源中級法院審理一樁案件,一審判決男子是犯QJ未遂,但二審又進行改判,改成了強制猥褻罪,男子到底做了什麼事情?為什麼法院又會進行改判?兩個罪行之間又有什麼區別?帶著這些疑問,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樁有些荒唐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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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張某,他是一個30歲的中年男子,本來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後來因為跟妻子的感情發生了變化,兩人便和平離婚,他獨自一人帶著8歲的孩子生活。他平常很喜歡上網,經常也會在網路上跟一些女性聊天,潘某便是其中之一,潘某比他小三歲,是一個單身女性,他們兩人已經在網路上聊了很久,之前也有線下見過面,而且兩人還很巧合的住在同一小區。

隨著兩人經常的聊天與接觸,張某對這個單身漂亮的女青年產生了情愫,張某一直都想著讓他們之間的感情能夠更進一步,於是找了一天,還特意將兒子送到爺爺奶奶家。做好一切準備之後,他便去邀約潘某,讓潘某來他家裡喝酒,潘某對張某應該也是有一些想法的,不然也不會跟他曖昧那麼久,潘某得知只有張某一人在家,沒有多想便就去了張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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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而且兩人都喝到一定的程度,在酒精的作用下,兩人都有些臉紅心跳,張某見到自己心儀已久的女子,面若桃花,他怎麼可能會沒有任何的想法,於是他便將潘某推倒在床,可潘某並沒有讓他如願,而是在不斷的反抗,喝醉酒的張某還以為潘某是在半推半就,壓根沒有理會,還動粗去撕扯潘某身上的衣物。

張某的這一舉動,徹底惹怒了潘某,於是她奮力反抗,動手給了張某兩耳光,被打之後的張某有點懵,他怎麼也沒想到這個結果,被激怒的他也回手給了潘某一耳光,潘某覺得無比的委屈,越想越生氣,潘某便對張某提出精神補償的要求,要張某給她賠幾萬塊錢,不然自己就去告他QJ,張某怎麼可能會同意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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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眼見張某拒絕賠償,她便果斷選擇報警,以QJ罪狀告張某,那張某是否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QJ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嚴重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它的認定標準最核心部分就是被侵犯的物件是否是出於自願,如果是被脅迫那麼就會構成犯罪,一審法院認為,張某違背了婦女意志。潘某用力反抗,打了他兩耳光就是最好的證明。再有,他還在之後動手打了潘某一巴掌,明顯就是用暴力手段QJ婦女,從案發過程來看,張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只是潘某極力反抗才沒得逞,這是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屬於犯罪中止,而是屬於犯罪未遂,量刑上可以減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張某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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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在得知審判結果後,覺得自己很冤,他認為自己沒有對潘某用任何的強迫手段,覺得潘某明確知道他一個人在家的情況下,還答應來喝酒,對於這些事情的發生,難道潘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會預想不到嗎?對於之後潘某的反抗他的確是有所誤會,動手打潘某他也只是被人打之後,憤怒才回手,而且在之後他已經停止自己的行為,沒有再逼迫潘某。

這樣的行為與主觀上使用暴力手段侵犯婦女的目的完全不同,張某進行上訴,希望法院可以對他進行改判,哪怕是改判他為強制猥褻,那樣也好一點,而且他也已經賠付潘某8000元的精神賠償,也獲得潘某的諒解,WX與QJ之間的不同之處在哪裡?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違揹他人意願,強制WX他人從而構成的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行為以及判罰量刑上的不同,WX相對來說會要處罰會要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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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認為從雙方身份、關係來看,雙方屬於正常交往,從案發時間、地點、當時的情況來看,張某在主觀意識上的確有向潘某示好並企圖發生關係的動機。但從案發過程分析,雖然張某在主觀上有動機,但不具有強行實施的目的,而且在潘某進行明確反抗以後,他也已經選擇罷手,所以不具備構成QJ的客觀條件。

但張某確實有對潘某做一些不該有的行為,這些行為符合強制WX的特徵,所以二審法院對張某進行改判,以強制WX罪,改判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在這件事情上,不評判誰錯。只是潘某作為一個女性,不應該輕易到男子家中喝酒,張某在這件事情上算是栽了個跟頭,如果他正是個正人君子,應該懂得避嫌,不應該約女性上門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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