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蒼茫遼闊
海水湛藍如碧
海浪翻滾奔騰
大海就應該是這樣的……
但是,目前海上運輸船舶已成為海洋汙染的主要因素之一,總是會出現一些非法排汙違法行為……
2月19日,泉州豐澤海事處執法人員透過CCTV系統發現,停靠後渚碼頭7#泊位的“高*15”輪正在排放船舶壓載水,但未接收到該船排放壓載水報告資訊。該處立即派出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實,發現該輪於2月19日13時15分開始排放壓載水,共排放600 m 壓載水。但該輪未在作業前將排放壓載水時間、地點等有關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該輪的行為違反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第九條
的規定,目前海事處正對本案進行調查。
2020年,泉州海事局持續加強船舶水汙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力度,共查處非法排汙違法行為9起,罰款12。4萬元。
請看下面2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排放船舶垃圾
2020年10月3日,石獅海事處執法人員在石獅錦尚華錦碼頭巡查時發現,“遠*8”輪在沖洗1號貨艙艙口圍及主甲板作業過程中將貨物(煤炭)殘留物直接排放到港池水域。經調查,該輪9月30日在珠海裝載煤炭4900噸開航(微信公眾號:航運精英圈),10月2日靠泊在石獅錦尚華錦碼頭2號泊位卸貨,該輪卸貨完成後10月3日0940時至1010時期間沖洗1號貨艙艙口圍及附近甲板時,混有貨物(煤炭)殘留物的部分沖洗水經甲板排水孔流入華錦碼頭2號泊位港池。
該貨物殘留物屬於K類(對海洋環境有害物質)船舶垃圾,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入海。
違反條款:
“遠*8”輪本次將船舶垃圾排放到港池水域,違反了《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7。1。3的規定。
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該輪經營人給予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解析:
根據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疫總局2018年1月16日聯合釋出的《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附則V,船舶垃圾分類可歸納為下表所示,本案例中船舶排放的垃圾屬於K類,被列為對海洋環境有害的物質,不得排放入海。
類別A
類別:塑膠
說明:
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膠的固體廢物,其中包括合成纜繩、合成纖維漁網、塑膠垃圾袋和塑膠製品的焚燒爐灰。
類別B
類別:食品廢棄物
說明:
船上產生的變質或未變質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製品、家禽、肉類產品和食物殘渣
類別C
類別:生活廢棄物
說明:
船上起居處所產生的各類廢棄物,不包括生活汙水和灰水(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臉水等)。
類別D
類別:食用油
說明:
廢棄的任何用於或者準備用於食物烹製或烹調的可食用油品或動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上述油進行烹製的食物。
類別E
類別:焚燒爐灰渣
說明:
用於垃圾焚燒的船用焚燒爐所產生的灰和渣。
類別F
類別:操作廢棄物
說明:
船舶正常保養或操作期間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儲存和裝卸貨物的固態廢棄物(包括泥漿),包括貨艙洗艙水和外部清潔水中所含的清洗劑和新增劑,不包括灰水、艙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類似排放物。
類別G
類別:動物屍體
說明:
作為貨物被船舶載運並在航行中死亡的動物屍體。
類別H
類別:廢棄漁具
說明:
放棄使用的漁具,含佈設於水面、水中或海底用於捕捉水生生物的實物裝置或其部分部件組合。
類別I
類別:電子垃圾
說明:
廢棄的電子卡片、小型電器、電子裝置、電腦、印表機墨盒等。
類別J
類別:貨物殘餘(對海洋環境無害物質)
說明:
貨物裝卸後在甲板上或艙內留下的貨物殘餘,包括裝卸過量或溢位物,不管其是在潮溼還是乾燥的狀態下,或是夾雜在洗滌水中。貨物殘留物不包括清洗後甲板上殘留的貨物粉塵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塵。(對海洋環境無害物質)
類別K
類別:貨物殘餘(對海洋環境有害物質)
說明:
貨物裝卸後在甲板上或艙內留下的貨物殘餘,包括裝卸過量或溢位物,不管其是在潮溼還是乾燥的狀態下,或是夾雜在洗滌水中。貨物殘留物不包括清洗後甲板上殘留的貨物粉塵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塵。(對海洋環境有害物質)
案例二:非法排放船舶生活汙水
2020年09月24日,晉江海事處依法對“鴻*8”輪實施登輪檢查。經查,該輪9月23日從莆田秀嶼裝載煤炭開航,9月24日0400時靠泊晉江東石良興碼頭,執法人員在檢查《生活汙水排放記錄》時,記錄顯示該輪分別在9月12日0730時-0740時排放0。98m 生活汙水,9月18日0330時-0340時排放0。86m 生活汙水,兩次共計排放生活汙水1。84m 。執法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該輪輪機長在排放生活汙水時直接透過生活汙水處理裝置出口的排海泵排入海中,並未對生活汙水進行相應的處理,
在核查該輪排放時的AIS軌跡後,發現該輪船位均在領海基線內。
違反條款:
“鴻*8”輪本次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汙水,該行為違反了《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5。1的規定。
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 、《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項 的規定,對該輪經營人給予罰款人民幣叄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解析:
根據《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附則IV,400總噸以上的船舶以及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含)的海域,需利用船載生活汙水處置裝置進行處理,且滿足汙染物排放限值,在航行中才可排放。
注意,“最近陸地”是指領海基線,不是實際可見的陸地。
另外,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汙水排放控制要求見下表。
泉州海事局將嚴格履職,精細管理,不斷推進船舶防汙染監督檢查工作,重點檢查船舶汙染防治管理制度、設施裝置運維情況,以及船舶垃圾、含油汙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汙水、壓載水排放和接收情況等,防止船舶水汙染物對轄區水域生態環境造成汙染和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