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許可證強賣煙花爆竹,啟東一男子獲刑兩年並處罰金4萬元!

沒許可證強賣煙花爆竹,啟東一男子獲刑兩年並處罰金4萬元!

案情簡介

煙花爆竹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產品,為了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國家法律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分別取得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而啟東男子林某不僅沒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居然還強迫別人買他的煙花爆竹。近日,啟東法院對該起強迫交易、非法經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林某從事的是煙花爆竹銷售工作。2020年10月,施某花900元從林某處購買了10箱煙花。一個月後,林某找到施某,準備再賣一批煙花給他。見施某不肯要,林某便說上次賣給他的煙花便宜了,讓其補3000元,施某沒同意。林某氣不過,為了報復施某,還在施某的門市上噴油漆。

林某除了強迫過施某,還曾強迫過趙某買他的煙花爆竹。今年年初,林某來到趙某開的門店,說自己家親人生病,生活困難,讓趙某買一批煙花爆竹,趙某聽聞後就買了100箱左右的煙花爆竹,並支付相應價款。然而過了一個月,林某卻以舉報趙某拿私貨、威脅在門口噴油漆等方式,強迫趙某向其購買菸花。趙某無奈,只得又從林某處購買菸花200多箱,付給林某四萬餘元。

林某見此法屢試不爽,於是在今年2月以3。5萬元的價格購進煙花爆竹,然後以同樣的方式強迫趙某以5。4萬元的價格購買上述煙花爆竹。趙某由於害怕,便買下了這批貨物。當林某僱人將上述煙花爆竹運輸至趙某經營的倉庫,在卸貨時被民警查獲。

經查,林某在無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批發許可證的情況下, 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先後6次從某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後銷售給施某、趙某等人,非法經營額近7萬元,非法獲利近6萬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某以言語威脅等方式強迫他人購買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林某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懲罰犯罪,啟東法院作出前述判罰。

沒許可證強賣煙花爆竹,啟東一男子獲刑兩年並處罰金4萬元!

法官說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同時,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為了蠅頭小利,採取非正常手段進行市場交易,到頭來只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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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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