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
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之規定——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將對
行人闖紅燈、不走人行橫道交通違法行為
和
非機動車闖紅燈、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進行
處罰
相關提示:
《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
第八條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不改的,處5元罰款:
(一)不在人行道內行走,或者在無人行道路段不靠路邊行走的;
(二)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三)在設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施劃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不在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人行橫道內透過的。
第九條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不按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第十條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元罰款:
(一)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進入高速公路的;
(三)有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四)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以及有擅自銷售或者發放物品等影響交通安全行為的;
(五)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
第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透過交叉路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二)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
(三)在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一方優先通行的道路上,未讓優先一方先行的;
(四)在沒有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控制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五)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第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二)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三輪車在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不按規定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的;
(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四)違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腳踏車載人規定的;
(五)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雙手離把的;
(四)在道路上騎獨輪腳踏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行的腳踏車的;
(五)非下肢殘疾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第十八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元罰款:
(一)不在規定車道內行駛的;
(二)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三)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四)腳踏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載物的高度、寬度、長度超過規定的。
第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醉酒駕駛的;
(二)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時速超過15公里的;
(三)不避讓盲人的;
(四)駛入高速公路的;
(五)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訊號時,沒有停止的;
(六)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