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酒店換兩個房均查出攝像頭!酒店竟這樣迴應…

出門在外住酒店是很多人的第一選擇,然而越來越多的“隱藏攝影頭”卻讓很多人感到不安。近日,衡陽的唐晨(化名)便遭遇了這麼一件事:她在郴州市的臨武國際大酒店房間發現隱藏攝像頭後,被酒店安排換了房,結果新換的房間內仍然存在隱藏攝像頭。當晚,感到震驚的她立馬選擇了報警。

10月13日,瀟湘晨報頭條幫忙記者聯絡到了該酒店,酒店經理表示酒店已對所有房間進行篩查,暫未發現其餘攝像頭,其還表示酒店自身也是受害方,等待警方的調查結果。記者從臨武縣公安局瞭解到,此事已立行政案件,正在進行調查。

客人:

發現隱藏攝像頭被安排換房後,又發現了

10月7日,因為工作出差,唐晨入住了郴州市的臨武國際大酒店,因為在短影片平臺剛好刷到女子被偷拍的新聞,出於好奇,她也決定翻看自己所住酒店房間有無相關可疑裝置。這一查,就讓唐晨震驚了:在她所入住的酒店房間,正對著床的充電插頭內,真的隱藏著一個正在執行的攝像頭。

女子住酒店換兩個房均查出攝像頭!酒店竟這樣迴應…

“當時我用牙籤嘗試戳充電頭,發現戳不進去,仔細看又發現有一個類似於攝像頭的東西,我當時就立馬叫前臺拿起子過來,拆了之後,真的發現是一個正發著光,在執行的攝像頭。”

從唐女士提供的影片可見,隱藏在充電插板後的攝像頭約肥皂大小,不僅正閃著藍色的光,其內還插著一張儲存卡。

女子住酒店換兩個房均查出攝像頭!酒店竟這樣迴應…

酒店涉事房間位於1711號,而該攝像頭正對著床,唐晨擔憂自己的隱私是否已經洩露?於是唐晨立刻拍下了相關證據並且報警。

警方在對唐晨進行筆錄之後,帶回了相關攝像頭等證據。而酒店也安排了唐晨去1311房入住。換房之後的唐晨仍心有餘悸,她立馬又檢查了房間,同樣在插座孔內發現了攝像頭,這讓她大為震驚,再次報了警,“警方又趕過來了,當時還調取了酒店房間其他客戶的入住資訊。”

女子住酒店換兩個房均查出攝像頭!酒店竟這樣迴應…

因為當時已至深夜23時左右,且唐晨有多位同事在酒店,唐晨當晚仍在該酒店住宿了一晚。

酒店:

我們也是受害方,等待警方的調查結果

針對此事,網友們憤怒不已。有人說“太可恥,沒有任何隱私了!”“對於這種酒店一定要零容忍,都別訂房”,也有網友表示這個很常見,“很多酒店都有吧,我看到過有人在網上打包出售影片。”還有網友表示“出租房照樣有這種,大家租房也要注意!”

10月13日,記者聯絡到了臨武國際大酒店的童經理,她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後,酒店已經排查其他所有房間,並未發現其餘攝像頭,目前酒店正配合警方進行調查。

童經理說:“目前的事情,警方還沒有定性,酒店完全接受警方調查之後的調查結果。”

“客人說她可能要進行民事訴訟,但是我們酒店本身也是受害方,不知道攝像頭從何而來。”

童經理坦言,酒店方想等警方定性,以及相關調查結果出來之後,再和消費者進行公平公正的對話,爭取有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式。

10月13日,記者從臨武縣公安局瞭解到,此事已立行政案件,正在進行調查。

律師:

若無法證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酒店應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客人在酒店房間發現隱藏攝像頭,但酒店表示自己也是受害方,客人被洩露的隱私又該誰來擔責?10月13日,記者聯絡到了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

劉明表示,此事中,如果攝像頭是第三人安裝的,管理人應當舉證證明其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無證據證明,則酒店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攝像頭是酒店安裝的,則酒店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劉明說,在刑事責任上,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事責任上,酒店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責編:左橙

稽核:王龍龍

複核:王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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