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二)

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2。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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