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遭八人持刀圍毆,反殺一人,但卻被判10年!還有王法嗎?

8名成年人持刀具對一名未成年人大打出手,難道等死被殺就是應該的?面對尋釁滋事的歹徒,決不能手軟,把歹徒殺絕也是正當防衛。自古英雄出少年,這位少年英雄可以去當兵,戰場上殺敵立功,報效祖國。

16歲少年遭八人持刀圍毆,反殺一人,但卻被判10年!還有王法嗎?

我個人觀點,就新聞的真實性而言,這個完全是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說,而且不能賠錢,16歲少年在賓館房間裡面,八個成年人屬於非法闖入,提刀威脅也好,壯膽也好,應該屬於使用兇器了,16歲少年反殺,屬於保護自己,面對提刀的八個成年人,沒有畏懼,具有我們老祖宗的傳統美德,不怕犧牲了,應該表彰,難道應該被判刑嗎?我嚴重懷疑八個成年人中有人有關係,這個需查一下。

應該判無罪,聚眾鬥毆也是被動的。還想問一下,賓館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在未經本人允許下,賓館有什麼權利擅自把房卡給別人?整個案例看完我覺得應該給予16歲少年嘉獎才對,16歲對8個成年人還拿著刀,不畏懼,而且敢於奮起反抗,最後還贏了,這血性和勇氣在而今已不常見了。

16歲少年遭八人持刀圍毆,反殺一人,但卻被判10年!還有王法嗎?

1、男孩正當防衛不過當,應立即釋放 2、賠償金歸還男孩一家 3、賓館沒有保障客人安全,應承擔一定責任; 4、找上門來的一眾混混應按聚眾鬥毆分別關押。而且最開始起頭的那個姓王的是真的壞,約女孩子被拒絕還要追到賓館去騷擾真的惡臭。之後覺得男孩子語氣不好就喊來七個人去找事,結果出了事,現在反而是男孩子要坐牢還要賠償。希望那個姓王的能判重一點。

首先他是一個人住酒店,別人拿卡刷進他的房間,那酒店隨便給其他房間卡酒店就有責任。 其次8人持刀闖入房間對一人群毆,那一人在自己情急下持刀回擊,只能算正當防衛,哪能判故意傷害罪? 再次,是8人闖入他一人的房間,且是他自己付錢的,當下屬於他的私人空間,何來聚眾鬥毆?誰聚的眾?應該判也是判那8人私闖他人房間吧。 法官亂判,那以後誰還敢正當防衛?是不是都等著被別人打死?是不是培養更多持刀歹徒闖他人地方犯罪?公道呢?

16歲少年遭八人持刀圍毆,反殺一人,但卻被判10年!還有王法嗎?

這個事實非常清楚,先因弄錯房間,心生不滿,隨後叫人來打小孩。如果不想弄出更大的傷害,八個成年人對一個十六發的人,用得著帶刀具。人家不開門,心裡害怕,雖然是拿著門卡,也沒經本人同意,強行闖入。事實清楚,目地明確。小孩何罪之有?

別人可能在殺你之前只是想要嚇唬或教訓一下你,如果你不反抗,可能會不死但也可能對方失誤,導致你掛了。你又沒有預知未來的能力,別人欺負肯定要反抗,並且是一個對八個,對方還有武器,自己肯定是有什麼用什麼,讓對方不能傷害自己啊,如果這樣也要被判刑,那我覺得以後被欺負的人就會有更多不敢反抗的,因為反抗與否最終結果變化不大,所以才會有校園暴力然後被害人自殺的事情發生。不全是因為自己懦弱,而是世界不值得,死可能才是解脫。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那些人欺負一次不會有第二次,所以反抗才是王道,就是要教那些欺負你的人不敢欺負你。

16歲少年遭八人持刀圍毆,反殺一人,但卻被判10年!還有王法嗎?

若打贏脾氣也軟的人就只有投降受輕傷了;人活一口氣,樹活一張皮,雙方都必須活得更有尊嚴!若不怕死就兩敗俱傷,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即重傷二三人夠本!另外,打殺前還真得先立生死狀蓋手印指紋,死傷各安天命!真有膽量誓死捍衛人性尊嚴,還真得請酒店人士等作證,一次不行,就約好在不同的地方多打幾次,總要分出勝負來,競賽著看看誰才是最後的榮耀王者歸來!免得雙方父母親友及社會好管閒事人士傷心幾輩子!恩怨情仇瀟灑活一回,十八年後大家依然不打不相識。打得一拳開,免得百拳來!

對於那種動不動就叫人打群架的年輕人,這次能起到很好的教育意義,如果這次的教訓能讓剩下的七人改邪歸正,這個少年也是做了莫大的好事,這群人如果沒有這次教訓,以後會發展成什麼樣子很難說,如果面對八人圍毆都不能盡力反抗,那我們國家也不需要這樣的軟骨頭,面對強敵就要有起碼的血性,這才是中華男兒,小小年紀做事沉穩,不找事,不怕事,應該是個可造之材,應該屬於正當防衛,要無罪釋放才對。

16歲少年遭八人持刀圍毆,反殺一人,但卻被判10年!還有王法嗎?

這與成不成年有關係嗎?就算已經成年了,被人無故一頓群毆難道就不能反抗?人被打急的時候按照常理是抓到什麼就用什麼反擊的,這就像溺水的人哪怕抓到一根明明無法讓自己飄起來的稻草也會死死不放手是一個道理,難道法官不懂嗎?況且被打的人當時根本無法判斷群毆者的是打幾下就走還是要徹底打死他,這種情況下反擊算防衛過當?

這案子為啥是倆罪? 即使正當防衛不成立,構成故意傷害,也不應該再定聚眾鬥毆呀。 首先,他在賓館自己房間被人開門打,又不是雙方約架,沒有聚眾的行為和主觀。 其次,八個人一邊堵門一邊打,他想跑也難,被動參與鬥毆之中,也不應該認定成積極參與者或者首要分子吧。 再次,法院一審已經認定了具有防衛性質,這種以暴制暴是犯罪手段,產生了傷亡的犯罪後果,根據刑法關於牽連犯和多罪吸收的規定,即使兩罪都構成,也應該是擇一重罪論處。

16歲少年遭八人持刀圍毆,反殺一人,但卻被判10年!還有王法嗎?

有些方面不能隨便評價,直覺上來說, 1、男孩是正當防衛,也是防衛過當,但這種情況下的防衛過當不應該定重罪。 2、賠償金應該歸還男孩一家,並調查。 3、賓館應該被調查。這種為未成年人犯事提供庇護的場所,甚至藏汙納垢的地方,包括社會中不規範的賓館,酒吧和其他隱蔽場所,都應該規範 4、主動入室鬥毆的這些人都應該嚴懲,是他們的行為造成有人死傷,責任應該由他們集體承擔!連一個酒桌上喝酒有人出事都要集體承擔,何況是這樣的事。

總結,如果先別人打你你應該抱頭蹲下任人打,不能還手,否則是鬥毆,再則人家拿刀棍棒打你,你可以還手,但你要避開要害部位,不然產生傷殘是防衛過當,人家往你要害致命部位打時,如果用根棍棒,你要等他打到你半死才可以反殺,不然也防衛過當,人家拿刀往你心臟脖子捅或割時,你要等刀劃開面板,沒死的前提反殺才叫正當防衛,不然在沒劃開肌膚前你反殺,有證人時說得過去的法官也會判你防衛過當,無證時你是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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