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孩被強姦懷孕,醫生強制報告”——解析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

導讀

據報道,日前由山東乳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審宣判,這是山東省首例因強制報告制度而立案偵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2020年8月28日,威海市某醫院接診了一名10歲的女孩小葉(化名),經醫學診斷,小葉已懷孕21周。當日的接診醫生敏銳意識到可能存在性侵害情形,在核實被害人年齡等相關資訊後,按“強制報告制度”要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後查明,劉某某到被害人家中,在明知被害人為幼女情況下,仍採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強行發生性關係,致其懷孕。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10歲女孩被強姦懷孕,醫生強制報告”——解析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

01

什麼是侵害未成年人

“強制報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的“強制報告制度”,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強制報告制度”源自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等九部門印發《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10歲女孩被強姦懷孕,醫生強制報告”——解析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

02

哪些人有“強制報告”

的義務?

根據《意見》規定,具有“強制報告”義務的主體主要有兩大類:

其一,

公職人員以及被授權行使公權力的組織

其二,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其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員會;

(2)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

(3)託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

(4)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

(5)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6)旅店、賓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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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哪些情況下需要

“強制報告”?

根據《意見》要求,發生以下情況,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2)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3)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4)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7)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8)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9)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10歲女孩被強姦懷孕,醫生強制報告”——解析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

04

如果沒有“強制報告”,

相關責任人會受懲罰嗎?

當然會,根據責任主體以及責任大小的不同,相應的懲罰也會有所區別:

1。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2。對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其情節、後果等情況,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10歲女孩被強姦懷孕,醫生強制報告”——解析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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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

注意事項

1。 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應按照主管行政機關要求報告備案。

2。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未成年人時,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按規定書寫、記錄和儲存相關病歷資料。

3。 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對於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資訊資料予以嚴格保密,嚴禁透過網際網路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私自傳播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微訊號 : ACSF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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