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關於規範80週歲以上老年人尊老金髮放範圍與標準的操作細則

【政策】關於規範80週歲以上老年人尊老金髮放範圍與標準的操作細則

【政策】關於規範80週歲以上老年人尊老金髮放範圍與標準的操作細則

為規範城鄉居民80週歲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審批權賦予鄉鎮(街道)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向80週歲以上老年人發放尊老金的通知》(蘇民福[2011]6號 蘇財社[2011]47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80週歲以上老年人尊老金髮放辦法的通知》(興政辦發〔2016〕101號)等精神,透過最佳化受理稽核審批程式,使80週歲以上老年人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更加明顯。特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發放範圍與標準

(一)發放範圍:

具有興化市戶籍且年滿8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發放標準:

80-89週歲每人每月50元;90-99週歲每人每月100元;100週歲以上按照全省統一辦法執行。

(三)從2011年3月1日起補發。

二、辦理程式:

(一)申請

老人年滿80週歲前一個月內,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老人的銀行賬號(農村商業銀行);2寸同底彩色免冠照片2張。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還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上述材料的原件,核對後當場退回。

2。受理

村(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現場進行初步審查核實,符合條件的老人,填寫《興化市80至99週歲老年人尊老金申請表》;於每月末彙總上報鄉鎮(街道)稽核;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老人,由村(居)委會告知不予受理原因並加以解釋說明。

3。稽核、審批

鄉鎮(街道)對村(居)委會上報相關材料採取入戶調查、大資料比對等方式進行稽核,簽署審批意見予以批准。對不批准的,反饋給村(居)委會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發放的在其村(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公示無異議的申請材料存檔並登記彙總,錄製電子資料,編制相關經費報表報送市民政局。

三、資金髮放

尊老金於2021年1月份起按月發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於每月5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當月尊老金髮放物件名冊、擬發尊老金數額清單(電子檔)和資金總表(紙質)。市民政局及時將提交的資料與殯葬管理系統和公安戶籍管理對接功能進行隨機比對核實,向財政部門提交擬發放尊老金眾人員名冊和數額,按月透過銀行足額撥付到申領人賬戶。

四、發放、變更與核查

(一)發放管理

實行一人一卡,按月發放,透過銀行打卡發放到老人手中,因審批、彙總、資金撥付和遷移等工作造成尊老金跨月、跨年發放的,應當自起算之月起予以補發。尊老金申請嚴格執行戶籍屬地原則,其發放執行時間從老人到齡後申請日算起,不向前追溯補發(失聯停發的,恢復後可追溯補發)

(二) 變更管理(鄉鎮街道民政辦建立尊老金月報制度)

1。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戶籍在本市內跨鄉鎮(街道)遷移的,由遷出地出具《興化市鎮(街道)、村(居)轉移單》,並附《申請表》影印件一併轉遷入地;遷入地憑《轉移單》、《申請表》影印件和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及時辦理接轉手續,並自戶籍遷出鎮(街道)尊老金髮放截止時間次月發放。

2。享受尊老金老年人死亡的,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應及時瞭解掌握情況,予以登出核減,並從次月起停止發放。

3。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因年齡增長達到高一個發放標準的,鄉鎮(街道)民政辦及時做好變更工作。

(三)核查機制

1。社會監督。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應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村(居)委會對尊老金髮放名單張榜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鄉鎮(街道)民政辦應當自接到舉報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舉報問題的調查核實,如審批、發放等工作環節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予以糾正,並透過適當方式答覆舉報人。

2。定期核查。由鄉鎮民政辦牽頭,財政所、勞服所等部門人員參加,每半年組織一次資格認證核查,將享受尊老金人員名單按村(居)委會劃分下發,透過入戶調查、信函索證、資訊核對、第三方評估等,儘量避免讓老人手持報紙、身份證拍照的核查方式;準確掌握享受尊老金老年人的戶籍、年齡、發放標準等資訊變動情況。核查時應充分考慮老年人能力狀況和心理狀況等實際,盡力避免損害老年人身心健康與安全。

五、監督管理

(一)各鄉鎮民政辦、村(居)委會須按照要求,規範操作,嚴格稽核報批程式,建立健全尊老金動態管理的各類檔案資料,專人管理,妥善儲存。

(二)市民政局會同市紀委、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稽核審批尊老金的監管工作,及時糾正違規違紀行為。原則上按鄉鎮(街道)申領物件10%的比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核實,防止優親厚友、暗箱操作或虛報冒領等行為。

(三)從事尊老金髮放工作的人員發生未按規定辦理、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汙、挪用、扣壓、拖欠尊老金等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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