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龍港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宣判了
2起淡水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案件,2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
,並交納了生態修復補償金。
據瞭解,王某某、黃某在禁漁期利用電魚工具在我市淡水水域進行非法捕撈,分別漁獲2。25千克和1。535千克,被警方當場抓獲。二人當即向民警承認其電捕魚的違法事實,並表示因文化程度不高,不瞭解相關法律法規,原想電魚改善伙食,不知卻觸犯了法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黃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漁區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自願交納生態修復補償金等量刑情節,對王某某、黃某分別作出了
拘役兩個月十日、兩個月十五日的刑罰。
每年
4月1日至5月31日為龍港市淡水水域禁漁期
,
每年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為龍港市東海海域禁漁期,
禁漁期內嚴禁在所有河流、山塘水庫等天然水域以及灘塗、東海海域從事一切捕撈活動。但不少人因法律意識淡薄或存在僥倖心理,為了一己私利進行非法捕魚,危害漁業資源,破壞生態環境。
上月,龍港市人民法院集中審理並宣判了6起淡水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案件,17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