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遷過程中,政府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是什麼性質的行為?合法嗎?

徵遷過程中,政府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是什麼性質的行為?合法嗎?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透過最高院的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解析相關問題。

徵遷過程中,政府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是什麼性質的行為?合法嗎?

案情概述:

2005年11月1日,H公司與鄭州市L廠簽訂《承包協議》,由H公司承包鄭州市L廠在J區63。33畝場地及全部建築。2006年,H公司在承包範圍內增建部分經營性用房。2014年12月,鄭州市城鄉規劃局作出《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通知書中載明:鄭州市L廠的某處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責令L廠及其地塊範圍內經營性用房商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接受處理。因執法通知書中列明的違法建設在H公司租賃L廠地塊範圍內,故通知書對H公司也產生效力。

2012年3月21日,J區政府組織成立指揮部,對H公司所在地進行城中村改造拆遷。2014年12月6日和2014年12月10日,指揮部分別向Z供電公司傳送《關於停斷*村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和《通知》,函和通知中表明因*村開發地塊違章建築正在進行拆遷,為避免違章拆除中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求Z供電公司配合停止對該地塊違章建築供電。因H公司的經營性用房住所地在拆遷範圍內,2015年4月22日,H公司在訴Z供電公司供電合同糾紛一案中,由Z供電公司舉證得知J區政府的行為。H公司認為J區政府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確認J區政府要求Z供電公司對H公司經營性用房停止供電行為違法。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依法分析:

本案J區政府與H公司雙方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J區政府通知停電行為是否為行政行為,二是H公司是否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三是J區政府通知停電行為是否合法。

(一)J區政府通知停電行為是行政事實行為。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運用行政權,針對行政相對人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權利義務的行為。本案,J區政府通知Z供電公司停電是希望Z供電公司提供輔助行為,並未在J區政府與Z供電公司之間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權利義務,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實質要件,因此J區政府通知停電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但是,J區政府作為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權能,其通知Z供電公司停電是其涉案拆遷工作的一部分,具體運用了行政權,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二)H公司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J區政府通知Z供電公司對涉案開發地塊停電,Z供電公司按照要求的時間、範圍停止了涉案地塊的電力供應。H公司的經營性用房住所地在J區政府通知鄭州供電公司停止電力供應的區域內,H公司是合法用電人,其用電權益受到了影響。從形式上看,是Z供電公司的停電行為給H公司造成了影響,但綜合全案來看,對涉案開發地塊停止電力供應是J區政府拆遷工作的一部分,Z供電公司對停電原因、停電範圍等事實不具有判斷能力和義務,其停止電力供應僅是輔助J區政府的通知停電行為,故實質上是J區政府的通知停電行為給H公司帶來了影響。因此,H公司與J區政府的通知停電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其具備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三)J區政府通知停電行為不具備合法性基礎。對涉案開發地塊停止電力供應是J區政府拆遷工作的一部分,涉案開發地塊是否如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屬於違法建設、存在火災隱患的判斷職責屬於J區政府,Z供電公司對上述事項不具有判斷能力,其也沒有判斷義務,其停止電力供應僅是輔助J區政府的行為。相應的,停止供電可能對H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的合理注意義務,也應當由J區政府來承擔。而實際上,J區政府並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履行相應的告知等程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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